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麦当劳告四川酒企抄袭“M”标识 已被法院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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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7-3 14:50:19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认为四川金龙酒厂抄袭自家的大“M”商标,麦当劳向国家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商评委)提出异议但被驳回。为此,麦当劳将商评委告上法庭。记者昨日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获悉,该院日前一审作出判决,驳回麦当劳公司的诉讼请求,维持商评委裁定。
  麦当劳:“M”标识被酒厂抄袭
  公开资料显示,四川省邛崃市金龙酒厂创建于上世纪70年代,是一家生产优质基酒、调味酒、瓶装酒的中型白酒民营企业,拥有30多个已获得国家注册登记的白酒品牌。该厂被四川省食品工业协会评为“十佳”发展型的明星企业,其产品远销菲律宾、新加坡、南非等国家。

  记者在国家商标局官方网站上看到,四川省邛崃市金龙酒厂注册的“五绵及图”商标由正反两个大“M”组成。
  原告麦当劳公司认为,麦当劳的M图形商标是世界驰名商标,在中国也是驰名商标,金龙酒厂申请注册的“五绵及图”商标与大“M”商标在拱形的弧度、线条和设计风格上具有高度的近似性,是对大“M”商标的复制和摹仿。
  而被告商评委认为,金龙酒厂的“五绵及图”商标与麦当劳的M图形商标相比较,文字构成、整体外观均有较大差异,不属于近似商标。麦当劳的M图形商标在第33类烧酒等商品上亦不享有在先商标注册。虽然麦当劳主张其M图形商标为驰名商标,但从本案情况看,由于被异议商标与之不近似,也就不涉及在非类似商品上的扩大保护问题。故商评委做出被异议商标予以核准注册的决定。
  法院:维持商评委裁定
  法院经审理认为,判断两商标是否相同或者近似,应立足于商标本身的形、音、义和整体表现形式等方面,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并采取整体观察与比对主要部分的方法。此案中,麦当劳的大“M”商标为纯“M”艺术化图形,而金龙酒厂的商标由汉字和字母组成。图形部分系汉字“五”与“绵”的汉语拼音首字母,汉字“五”与“绵”分别位于拼音图形的左右两侧。二者在文字构成、图形组合等方面视觉效果差别明显,并不构成近似商标。而且麦当劳的大“M”商标在第33类酒商品上不享有在先商标注册权。据此法院认定商评委的裁定正确,应予维持。
  面对法院的一审判决,麦当劳公司是否会继续上诉?对此,麦当劳方面昨日未予以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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