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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养犬管理条例今日公布 每户限养一只犬(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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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6-23 17:16:46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广州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李力介绍条例立法情况 (摄影记者 陈菲)



广州市法制工委主任陈小清表示:按条例一户只能养一只犬(摄影记者 陈菲)


  中广网广州6月23日消息 (记者邓文华 陈菲 通讯员穗人宣) 《广州市养犬管理条例》(以简《条例》)今天(23日)正式公布,将于今年7月1日起施行。相关的新闻发布会今天上午在广州市人大常委会举行。与旧的养犬规定相比,此次出台的《条例》对许多悬而未决的争议焦点作出了明确规定。如一户只能养一只犬;未经登记和免疫的犬只不得出外;养犬管理费用大大降低;公安机关设立犬只留验场所接收流浪犬和弃养犬等等,吸引了中央、港澳及地方媒体的热切关注。  
  据了解,1997年1月1日开始执行的《广州市养犬管理规定》在许多方面已经不能适应广州市养犬管理工作的实际需求。例如《规定》采取的“高收费限养”措施,实践中未能达到限养犬只的预期目的;要求申请养犬的个人必须有本市常住户口或者港澳同胞回乡证、护照,这与广州目前有大量外来流动人员工作、生活的现实情况不相适应;以犬只体型大小作为限养标准不够科学、合理;缺少关于救助、处理流浪犬只的规范等。
  新的《广州市养犬管理条例》共有六十一条,主要有几方面的内容:
  一是规定了公安、城管、畜牧兽医、工商、卫生等行政管理部门以及街道办、镇政府、居委会、村委会的职责,形成管理合力;
  二是明确了业委会、物业服务企业、与养犬相关的社会组织在养犬自治管理方面的权利和义务,发挥其在制定社区养犬公约、宣传引导、制止违法养犬行为等方面的作用;
  三是建立了分区管理制度,将广州市行政区域划分为养犬管理区和一般管理区,严格管理区实行犬只强制免疫和养犬登记制度,一般管理区实行犬只强制免疫制度;
  四是明确规定严格管理区内禁养危险犬;
  五是对犬只免疫做出细化规定,使狂犬病等疫病强制免疫制度的内容更加明确、具体;
  六是对严格管理区内养犬登记程序做了详细规定;七是规范养犬行为,对携犬外出、伤人犬只处处理等做了明确规定;

  八是确立了犬只留验、救助制度,对接收、检验和处理弃养、流浪、扣押、没收的犬只做出了明确规定;
  九是对违反规定的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行政相对人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与旧的养犬规定相比,此次出台的《条例》对许多悬而未决的争议焦点作出了明确规定:
  一户只能养一只犬
  其中《条例》严格规定每户限养犬一只,母犬繁殖幼犬的,幼犬必须在三个月内处理。第九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在严格管理区内禁止饲养、销售、繁殖危险犬。《条例》还规定,虐待犬只的,可以由公安机关没收犬只,吊销《养犬登记证》,收回犬牌。拒不领回遗弃犬只或者拒不将犬只送到犬只留验场所的,每只犬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未经登记和免疫的犬只不得出外
  《条例》中的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规定:犬龄满三个月的犬只都必须登记,登记时犬只必须已经免疫。未经登记和免疫的犬只,除免疫、登记、诊疗外,不得被携带出外,确因上述原因出外的犬只必须装在大笼里。违反上述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对他人人身造成伤害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条例》还规定,虐待犬只的,可以由公安机关没收犬只,吊销《养犬登记证》,收回犬牌。拒不领回遗弃犬只或者拒不将犬只送到犬只留验场所的,每只犬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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