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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鹿业开发研究中心原主任获刑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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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6-15 12:01:44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本报讯(记者辛言)近日,吉林省鹿业开发研究中心原主任闫信涉嫌挪用公款880余万元,被判有期徒刑10年。
  利用520余万公款
  为个人掌控公司牟利
  1986年12月30日,闫信被任命为吉林省农牧工商联合总公司经理,该公司于1991年10月17日更名为吉林省农垦总公司(以下简称“农垦公司”),经济性质为国有,闫信任经理。
  1992年,闫信在公主岭市注册成立外商投资企业吉林吉泰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泰公司”),以香港泰东商行投资100万美元作为注册资本,并由香港泰东商行法人周某任董事长,闫信任副董事长,农垦公司下属深圳分公司经理张某为总经理。实际上,香港泰东商行并未注入资金,而闫信是该公司实际掌控人。
  1992年9月23日,吉泰公司从省内某大型企业转入350万元资金,又从农垦公司下属深圳分公司陆续转入520万元资金,农垦公司利用吉泰公司资质在公主岭市进行房地产开发。
  1993年9月10日,闫信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私自决定在农垦公司付给永大娱乐有限公司的资金中拿出10万元付给新兴公司,购买新兴公司开发的长春市同志街29号地,用途是以吉泰公司名义进行房地产开发。永大娱乐有限公司将该款记入吉泰公司与农垦公司往来账。
  1994年,闫信通过运作,将吉泰公司迁到了长春市。
  1994年5月至1995年4月,闫信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借开发长春市自由大路和东中华路两块地房地产之机,私自动用农垦公司及其下属参茸公司资金520余万元,以吉泰公司名义在长春市同志街地块上进行房地产开发,其挪用的公款记入农垦公司与吉泰公司往来账。之后,闫信指使农垦公司财务人员调平了农垦公司与吉泰公司的往来账。
  挪用公款360万
  做自己公司的注册资本金
  1995年4月7日,闫信被免去农垦公司经理职务,但他未将农垦公司下属的参茸公司移交给10天后到任的新经理,而是通过运作,将参茸公司资产、人员带到其个人筹备成立的吉林省信元鹿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元公司”),并实际控制着参茸公司。
  1995年4月29日,闫信指使参茸公司出纳员哈某和信元公司的财务人员张某,将参茸公司账面资金360万元转账支付给信元公司,作为信元公司的注册资本金,其中以吉泰公司入股名义使用252万元,以参茸公司入股名义使用72万元,以参茸公司职工和闫信个人入股名义使用36万元。
  1995年5月17日,信元公司以转账方式分别付给农垦公司300万元、吉泰公司50万元。
  长春市工商局出具的证明显示,信元公司自1997年以后经营严重亏损,资不抵债,营业执照连续两年未通过年检,1999年该公司经营状况继续恶化,1999年5月28日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新一轮的一审判决
  闫信被判有期徒刑十年
  2006年,闫信涉嫌挪用公款案发,他当时身份是吉林省鹿业开发研究中心主任。同年9月12日,闫信被四平市公安局刑拘,10天后被捕。
  2007年11月6日,四平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并于2008年5月依法作出一审判决,认定闫信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闫信不服并提出上诉,经吉林省高法审理,认为事实不清,又将此案发回四平中法重新审判。四平中法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并于今年4月末经过两次开庭后将此案审理完毕。
  法院认为,闫信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两次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共528万多元,为其个人掌控的吉泰公司牟利,又挪用公款360万元用于自己筹备成立的信元公司注册验资,属于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

  新一轮的一审判决结果仍然是闫信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闫信不服,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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