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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官员涉案 专案组驻地曾遭围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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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6-15 11:35:43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赌博团伙“吸血”削弱社会经济基础
  龚道安表示,此类特大赌博案件的危害应当引起我们的足够重视,这些赌博团伙削弱社会经济基础,破坏正常的金融秩序,严重危及社会稳定,败坏社会风气。
  “可以这样说,他们就是一群吸附在改革开放成果上的吸血鬼!”龚道安介绍,某地一有着数千员工的大型企业老总,被赌博团伙引诱到境外赌博,一次性输掉数亿元,公司经营举步维艰。
  这一系列特大案件,涉及我国30多个省市自治区,参赌人员涉及社会各个层面,不少党政干部、政法系统工作人员参与其中,尤其是一些大型民企负责人,往往成为赌博团伙的重要目标,被卷入赌博漩涡后,不能自拔,落得倾家荡产。
  落网“赌王”自曝畸形赌博生态
  畸形的赌博文化和赌徒心态,在这一系列案件中,表现得淋漓尽致。
  专案组民警披露了案件中一些不为人知的细节,让我们管中窥豹,了解到一些颇有社会地位的人是如何趟入赌博这条浊流,而深陷其中的。
  人际关系中的怪圈
  “不豪赌,就不能证明自己的实力!”
  在该案中,2008年6月,某公司老总采取“赌一拖四”方式,连赌7天7夜,一次性输掉4亿多港币。
  他向办案民警介绍,自己起初并未参与团伙组织的境外赌博,但是他逐渐发现,自己身边的一些有头有脸的朋友都慢慢参与其中,自己显得相对孤立。做生意讲究的就是一个圈子,别人玩你不玩,就显得你没有实力,于是,他慢慢的参与其中。
  他说,在境外的赌桌上,他认识了很多的当地人,赌桌上你赌的大小,就是你身份的一种象征。他甚至表示,有时你赌的大,在圈子里借钱、贷款就会方便许多,对生意还有帮助。
  同样,在武汉侦破的顾小燕案中,顾也是通过发展身边的朋友,逐步形成了一个庞大的圈子,在这个圈子里,赌博不仅不是一种可耻的违法行为,反而成了一种相互攀比和炫耀的渠道,很多参赌人员见面打招呼的第一句话往往是:"昨天我输了多少万……”
  肆意挥霍违法获利
  嫌开车太累,中途扔掉了自己的奔驰车
  在侦办另一起赌博团伙案中,根据一名落网的赌博经纪人交代,他在北京、上海等地共购置并存放了了陆虎、奔驰、宝马、途锐等多辆豪华轿车,他到任何一地随时可以动用其中一台,此外,他还在海南购置了价值数千万元的房产。
  让人震惊的是,该嫌疑人一次驾驶其中一台奔驰轿车准备返家途中,觉得开车太累,决定改坐飞机返回,就扔掉车钥匙,将车辆抛弃在路边。而类似的事情,竟然发生了三次之多。由于从事赌博行业获利巨大,挥金如土,该嫌疑人一次嫖娼出手是20万现金,一只手表价值近百万,一部手机就是近10万元。他交待,钱来得太容易,没有什么感觉……
  赌博团伙疯狂敛财并不限于赌博本身。在警方打掉北京以彭中建、肖玉昆为首的赌博团伙后,警方了解到,该团伙在去年房地产市场低迷之际,曾先后借出近3亿元非法获利给某房地产公司周转,而对方以对折的价格抵了大量房产给该团伙。
  由于违法获利数额巨大,肆意挥霍在赌博团伙成员中十分常见。
  专案组驻地曾遭围攻
  专案组负责人表示,由于案件重大,牵涉面广,涉案人员众多,不仅有当地巨富,大型企业老总,民营企业家,有些参赌人员还是政府官员和人大代表,加上赌博团伙背后又有着各种错综复杂的利益关系。因此,在办案中,警方承受了巨大的压力。
  有一次,赴深圳办案的专案组在传唤一犯罪嫌疑人时,住地周围突然出现了多台车辆和不明身份的人员,这些由赌博团伙操控的人员涌入酒店大堂,向办案民警施加压力。
  在追查赌博团伙的账目流向过程中,往往民警刚到银行尚未实行冻结,几分钟内,账户上的钱就已被转往别处。
  据咸宁市公安局相关负责人介绍,在办案中民警不仅接到大量的恐吓和威胁电话,也有不少人通过各种关系上门说情。对此,该局制定了铁的办案纪律,规定收缴财物一律上交,目前上交各类财物数十万元。
  网络赌博几乎家家作假
  警方介绍,与传统赌博相比,网络赌博具有隐蔽性、伪装性、欺骗性更强等特点,新型赌博查处难度更大。
  网上投注和交易,隐蔽性强
  与传统赌博方式相比,网络赌博采用互联网和电子平台,具有很强隐蔽性,给发现和查处增加难度。赌博者无论在何时、无论在哪个地方,只要能够登陆网站,就可以在他人难以觉察和注意到的情况下,迅速完成赌博行为。
  网络赌博投注时间短,资金交接便利,这些都给网络赌博跨区域蔓延带来方便,网络赌博者可分散隐藏在任何一个角落,给查处带来难度。
  借助电子支付,欺骗性强
  绝大多数网络赌博都通过银行或通过网络银行支付。犯罪分子用这种手段,给参赌人员造成一种错觉,认为既然支付途径是合法的,那么这种支付赌资的行为也是合法的。
  一些犯罪分子还在网络上或刊物上刊登广告,大肆虚假宣传网络赌博是一种游戏,是国家允许的,欺骗和诱导一些人员参赌。
  披上合法外衣,伪装性强
  一些赌博团伙多披上合法外衣,采用公司形式操作。如北京彭中建、肖玉昆团伙,专门成立公司,并与某公司签订第三方支付协议,由其他公司接受参赌人员赌资,再通过转账、投资等方式,将非法所得“洗”成“合法”所得。此外,一些涉赌人员层次高,一些赌枭身为公司法人代表、企业老板,或国家公务人员等。借着身份的掩护,行境外往来、资金转移之便。
  宣扬网络时髦公平,诱导性强
  相对传统的桌面赌博方式,参赌者认为网络赌博是新型玩法,由电脑自行运作数据,人为操作和造假的可能性较小,所以放心投注。
  根据警方调查,几乎所有网络赌博背后都有造假后台。当网络控制者发现下注趋势之后,就迅速对数据进行修改,决定开盘或不开盘。所有网站都有境外后台,有的后台老板能够在赛事结果出来之前提前预知,从而控制开盘结果。
  完善立法 严打“赌祸”
  网络赌博的泛滥,已引起司法界等各方人士关注。他们对于严打“赌祸”提出不少建议和自己的看法。
  量行偏轻,震慑力度不够赌
  近年来,常有法律界人士呼吁,相对其他犯罪而言,赌博罪量刑偏轻。可赌博带罪带来的社会危害有时非常巨大,而其获利相当丰厚,现有量刑不足以对罪犯起到威慑作用。
  据介绍,我国《刑法》第303条是这样规定赌博罪:“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也就是说,赌博最高可判到10年,但从目前情况来看,赌博罪让数百亿元资金流向境外,害得无数人家破人亡,对其的处罚相对偏轻。
  博罪的规定有待细化
  关于赌博罪一条,司法补充解释为“以赌博为常业的,或以赌博收入为主要收入来源的”,可确定为赌博罪。但有民警认为,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要确定这两条是一件不太好举证的事。如"以赌博为常业",该人赌博多少次、赌博频率达到何种程度,才能划入以赌博为常业范畴呢?

  有关"以赌博收入为主要收入来源",也不太容易界定。如身家上亿元的老板,其举上亿元之资金进行赌博,是否能确定为以赌博收入为主要收入来源?因此,赌博罪需要细化和量化条文,更便于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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