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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民党党章(转自中国国民党官方网站全球资讯网)
中華民國十三年一月二十八日第一次全國代表大會通過
中華民國十五年一月十六日第二次全國代表大會第一次修正
中華民國十八年三月二十七日第三次全國代表大會第二次修正
中華民國二十七年四月一日臨時全國代表大會第三次修正
中華民國三十四年五月十六日第六次全國代表大會第四次修正
中華民國四十一年十月十七日第七次全國代表大會第五次修正
中華民國四十六年十月十九日第八次全國代表大會第六次修正
中華民國五十二年十一月十九日第九次全國代表大會第七次修正
中華民國五十八年四月四日第十次全國代表大會第八次修正
中華民國六十五年十一月十五日第十一次全國代表大會第九次修正
中華民國七十年四月一日第十二次全國代表大會第十次修正
中華民國七十七年七月十一日第十三次全國代表大會第十一次修正
中華民國八十二年八月十七日第十四次全國代表大會第十二次修正
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八月二十六日第十五次全國代表大會第十三次修正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十八日第十五次全國代表大會臨時會議第十四次修正
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二十九日第十六次全國代表大會第十五次修正
前 言
中國國民黨,係 總理孫中山先生創立,歷經艱難險阻,領導國民革命,建立亞洲第一個民主共和國,由興中會、同盟會、國民黨、中華革命黨而中國國民黨,一脈相承,歷久彌新,而奉行三民主義五權憲法之宗旨,力行民主憲政之理念,追求國家富強統一之目標,始終如一。願我全黨同志,秉持傳統革命精神,互策互勵,共信共行。
第 一 條
中國國民黨(以下簡稱本黨)為民主的、公義的、創新的全民政黨。本黨基於三民主義的理念,建設臺灣地區為人本、安全、優質的社會,實現中華民國為自由、民主、均富和統一的國家。
第 二 條
本黨結合全國及海外信仰三民主義之同胞為黨員,恪遵 總理 總裁與蔣故主席 經國先生之遺教,融合族群,團結全民,復興中華文化,實行民主憲政,反對共產主義,反對***國土,共同為中華民族之整體利益而奮鬥。
第 三 條
本黨之組織原則,以黨員為黨的主體,以幹部為組織的骨幹,結合廣大民眾,貫徹民主精神,以實現有組織的民主,有紀律的自由。
第 四 條
本黨之領導方式,以民主建立共識,以思想結合同志,以組織凝聚力量,以政策主導政治,以行動貫徹使命。
第 五 條
本黨之黨政運作,依主義制訂政策,以政策決定人事,以組織結合從政黨員,黨之決策,經民主程序決定後,責成從政黨員貫徹實施。
第 六 條
本黨之社會關係,應永遠與民眾在一起,掌握社會脈動,瞭解民眾意願,增進社會公義,使黨的決策與民眾利益密切結合。
第 七 條
凡信仰三民主義,願遵行本黨黨章及黨員守則者,得依規定申請入黨,經本黨許可後為本黨黨員,黨員入黨辦法另定之。大陸地區反對共產制度,認同三民主義,志願與本黨共同致力國家統一者,均視為本黨之精神黨員,精神黨員有向組織提出興革意見之權。
第 八 條
黨員有左列之權利:
一、在黨的會議中,有發言權、提案權、表決權。
二、在黨內有選舉權、被選舉權、罷免權。
三、經本黨提名或許可參加各種競選者,有受黨的支持之權。
四、有向組織提出黨政興革意見之權。
五、因致力黨的工作而傷亡之黨員,黨應予撫卹, 其本人或遺族對此並有申請之權。
六、因致力黨的工作而遭遇困難、失業或疾病無助之黨員,黨應主動予以扶助。
七、年老貧困或遭受重大危難或災害之黨員,黨應予以照顧。
第 九 條
黨員有下列之義務:
一、宣揚三民主義,貫徹本黨主張,支持本黨政策綱領。
二、出席黨的會議,參加黨的活動,認繳黨費。
三、實行黨的決議,服從黨的領導,遵守黨的紀律。
四、參與社會活動,努力為民服務。
五、積極結合黨友。
六、介紹優秀人士入黨。
七、支持本黨對各種選舉提名的候選人。
第 十 條
為加強黨的組織,應每二年舉行黨籍校正,每四年舉行黨籍總檢查,必要時得舉行黨員總登記,其辦法均由中央委員會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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