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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规定向未成年人售烟最高罚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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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6-11 12:53:02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本报讯 记者胡军、通讯员穗仁宣报道:由苏晋中等10名广州市人大代表联名提出的《<广州市控制吸烟条例>的议案》昨天提交广州市第十三次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草案》规定,禁止孕妇和18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吸烟;禁止有孕妇在场时吸烟;中小学、幼儿园学生在场时,也禁止吸烟。
  《草案》规定,不得向18岁以下未成年人销售香烟,向身着中、小学或幼儿园校服,知道其平时由成年人陪同上学或放学的年轻或年幼者,拆开盒装香烟按支出售的,拟购买人明确表示其为18岁以下未成年人的,以及有证据表明拟购买人为街坊、朋友或其子女、亲戚等关系的,都视为香烟销售者知道或应当知道拟购买人为18岁以下未成年。对此,将由执法部门处以1000元至3000元的罚款。
  拟定禁烟场所
  (一)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的礼堂、会议厅(室);
  (二)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候诊室、诊疗区和病房区等室内区域;
  (三)托儿所、幼儿园;
  (四)各类教育机构的教学场所及其他青少年活动场所;
  (五)档案馆、图书馆的阅览室,展览馆、科技馆、博物馆、美术馆及其他各类展馆的展示厅;
  (六)使用空调设备的商场(店)、书店,金融机构、邮电机构的经营场所、营业厅;
  (七)公共交通工具及其等候室、售票厅;
  (八)影剧院、录像厅(室)的播放厅,音乐厅的观(听)众厅;
  (九)室内体育馆(场)的观众厅和比赛厅、各类健身场馆;
  (十)本条例第三条的部分区域禁止吸烟的场所,以及前述禁止吸烟场所所在单位其他场所,在条件成熟时,可由市政府确定为禁止吸烟的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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