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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台大陆配偶获更完善保障 获身份证从8年变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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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6-10 11:13:17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据台湾联合报报道,台当局立法机构9日三读修正通过“两岸人民关系条例”部分条文修正案,大陆配偶身份权、工作权及继承遗产等重大权益,获得更完善保障。

    身份权部分,修正后取消现行大陆配偶来台须经过“团聚期”的规定,大陆配偶一入境就可以申请“依亲居留”,取得身份证的时间将从现行的8年缩短为6年。

    针对目前已在台依亲及长期居留的陆配,条文修订之前在台湾团聚、依亲或长期居留的陆配,如果每年在台超过183天可以分别转换并计。

    在工作权部分,修法后明定大陆配偶只要合法入境通过面谈后,进入依亲或长期居留阶段者,不需要申请或等待就可以在台湾工作。

    陆配财产继承部分,取消陆配继承不得超过新台币200万元的限制,只要是经过许可长期居留的大陆配偶,可以继承不动产。

    此外,法案并增订将大陆配偶强制驱逐出境前,入出境及“移民署”应召开审查会,让当事人有陈述意见的机会。

    此次“立法院”还通过附带决议,针对大陆配偶前一段婚姻的未成年子女,来台探亲居留和定居的问题,在该法通过后2个月内,基于人道及儿童少年最佳利益考虑,“行政院”应协调相关部门,研议修改许可办法。 (责任编辑:王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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