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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少军
文章来源:《当代亚太》2008年第3期
【内容提要】在国际关系研究中,案例法是人们基于特定目的,选择少数甚至单一事例进行深入分析与解释的一种途径。作为一种运用普遍却又存在争议的方法,案例研究可以对个案作出历史性解释,可以通过确定新的变量与假设对因果推论做出贡献,在某些情况下也可以发挥验证假设的作用。通过联结个别研究和一般研究,案例法可以打开通向理论概括的门径,但它本质上并不是一种普遍性研究,不适合需要用大样本进行分析的问题。鉴于这种方法的长处与短处,人们在进行国际关系理论与现实问题分析时,需要根据研究目的与条件,恰当处理好这种方法与其他方法的关系,充分发挥其功能与作用。
【主题词】国际关系研究方法 案例研究法 大样本分析
在国际关系研究中,案例研究法是运用最普遍的方法之一。相对某些重要的研究任务,它不但是必要的而且是充分的研究途径。[1]由于这种方法使用广泛,人们往往以为它“简单易行”。实际上,正如研究案例法的重要代表人物罗伯特·殷(Robert K. Yin)所指出的,案例研究是最难实施的研究方法之一,迄今并未形成常规作业流程。正因为如此,这种方法也始终备受争议。长期以来, 一些人认为案例研究法是社会科学研究中最不科学和最不可靠的方法,主要理由是这种研究的成果缺少精确性(即定量分析)、客观性和严谨性。[2]鉴于这样一种情况,对这种方法的基本涵义、主要做法与类别、在学科中的地位与作用作进一步的探讨是非常必要的。
一 什么是案例研究?
案例研究作为一种方法,虽然在科研中被广泛使用,但它的最早出现却是在教学当中。在19世纪80年代,哈佛法学院院长兰代尔(Christopher Langdell)首创了让法学专业的学生接触司法案例的学习方式。他认为,学生通过学习现实的法庭审判,可以比单纯阅读法律文本得到更多的知识。到了20世纪早期,几乎每一所美国的法学院都接受了这种做法。此后,这种方法又为医学教育所采用。在20世纪60年代,很多医学院校都引进了案例教学以补充课堂的学习。[3]在法学和医学教育中案例法最早得到发展,大概与这两个领域的研究对象的特点直接相关。司法案例与医学病例的存在,构成了案例研究方法发展的适宜土壤。时至今日,案例法在这些领域的教学中仍居重要地位。在其他领域,诸如管理领域,案例法也成了一种重要的教学手段。
在研究领域,人们认为案例法的最早使用是在欧洲,特别是FaGuo。在美国,这种方法的使用开始于20世纪初,其突出代表是芝加哥大学社会学系(The University of Chicago Department of Sociology)所做的研究。[4]在政治学领域,有考证认为最早的案例研究是1948年在哈佛大学出现的,其标志是出现了一个在政治学领域指导案例法运用的委员会。[5]其后,这种方法在政治学领域的各个学科,包括国际关系,都得到了广泛运用。
然而,尽管这种方法在社会科学研究中得到普遍认可,但学界对这种方法的涵义与运用却始终存在不同认识。有学者曾编辑了一本题为《什么是案例?》(What is a Case?: Exploring the Foundations of Social Inquiry)的著作,但却不能给出清晰的答案。[6]在国际关系领域,正如列维(Jack S. Levy)所指出的,尽管案例法得到了广泛运用,但学者们对于如何界定案例或案例研究却没有一致意见。[7]显然,对于这种方法的涵义,学界还有必要作进一步的学理性探讨。
对于“案例研究”的涵义进行研究,首先需要讨论“案例”(case)的界定。按照《韦伯斯特新大学词典》的解释,“案例”的意思包括这样几种主要释义:(1)一组情况;(2)需要调查的情形;(3)调查或者考虑的目标;(4)实际存在或发生的事实等。[8]从学术研究的角度看,我们可以作这样的理解:尽管实际存在或发生的事实都可以成为“案例”,但对研究者来说,案例只是事实之中的特定部分,指需要调查或考虑的事实,这些事实构成了案例研究的目标。把这样的理解应用于国际关系研究,我们可以把“案例”界定为研究者作为观察、描述、分析和解释目标的特定事实。具体来说,各种不同的行为体,行为体的互动所造成的特定的事态、现状、过程和事件等,都可以成为研究者选择的对象。对研究者来说,之所以选择某些事实作为案例,是因为对这样的事实感兴趣。按照贝内特(Andrew Bennett)提出的界定:案例是研究者感兴趣的一类事件(a class of events)中的一个实例(an instance)。[9]
国际关系研究者把特定事实作为案例进行研究,需要经历挑选的过程。这个过程既涉及主体与客体间关系的认识问题,也涉及主体如何选择客体的方法问题。分析这一过程,我们可以更深入地了解“案例”的特征与属性。在这里,我们首先会碰到一个相近概念,即统计分析中的“样本”(sample)。实际上,有一种观点认为案例研究的对象就是样本,即“有待详细检查的一类现象中的单个样本”。[10]在这里,我们需要对这两者进行比较。
在统计调查中,当研究者面对一个无法做全面调查的对象时,往往采用抽样的方法,从作为对象的总体(population)中选择一定的实例作为样本进行分析。这种样本的产生是随机的,目的是使之能代表总体的特征,例如得出某一现象出现的频率或分布状况等。尽管在进行这种研究项目时,研究者都是有目的和有理论指导的,但确定调查范围之后,在选取样本时却需要尽可能地遵循客观性原则,进行随机抽取。研究者都清楚,如果按照主观偏好选取样本,调查结果就会严重失真。
在案例研究中,“案例”的选择却是经由不同的途径。研究者所确定的案例,都不是随机抽取的结果,而是基于主观意图特意挑选出来的。他们之所以作这样的挑选,是因为他们要研究的是特定结果发生的条件以及结果在这些条件下发生的机制,而不是这些条件和它们的结果出现的频度。[11]为了达到这样的目的,研究者必须对案例本身及其前后联系作深入分析。基于这样的研究宗旨,把统计分析中所采用的随机抽取样本的做法应用于案例研究是不适当的,是达不到预定目的的。[12]
由于案例的选择与主观意图有关,因此研究者对案例的观察往往被认为是有理论负载的。研究者的理论观点将决定他们在无数构成历史插曲的事件中如何进行选择与研究。从这个角度来看,案例的出现是有理论外衣的,它们的存在不能独立于学者研究特定问题的分析框架。作为一种分析性的建成物(construction),它们是造出来的而不是找到的,是发明的而不是发现的。[13]举例来说,人们对伊拉克战争进行观察,可以有不同的目的与方式。尽管对这场战争本身进行研究也可称为“案例”研究,但更适当的做法是以这场战争为案例进行问题研究,例如研究不对称冲突,研究美国实力的变化,研究美国与穆斯林世界的关系,或是研究美国的中东政策等。对研究者来说,无论作何种研究,都需要对案例进行适当的界定和加工。按照贝内特的看法,案例并不是历史事件本身,而是观察者选定进行分析的历史事件的一个得到很好界定的方面。进行这种界定,出发点是研究者的目的。那些主要兴趣在于理解和诠释一个特定历史事件的人,可能就没有多少兴趣去建立或检验比较一般的理论命题。他们或许倾向于按照一组受到时空限制的事件来界定案例。对这样的学者来说,第一次世界大战或冷战都是需要解释的案例。与这样的研究旨趣不同,大多数兴趣在于建立或验证理论命题的学者,则不会把第一次世界大战本身看作是案例,他们可能会把大战中某些得到理论界定的方面视为某种代表了更广泛现象的案例,诸如威慑、均势、权力转移、战争终止等。[14]
由于案例研究是对研究对象的特定方面或因素进行研究,因此对案例的观察也与对样本的观察不同。对统计研究者来说,观察样本是不能考虑其生成和存在环境的,只有把这类因素忽略掉,大样本的统计才能进行。在统计研究者的眼中,样本相对其研究假定,是大体同质的东西。他们所关注的只是它们就某个变量或假设而言的数量变化。相反,案例研究者对特定事实的观察却不能脱离其生成和存在环境。正如罗伯特·殷所强调的,案例研究是在不脱离现实生活环境的条件下研究当前正在进行的情况,这种现象与其所处的环境背景之间的界限并不十分明显。由于案例研究者相信事件的前后联系与研究对象之间存在高度关联,因此特意把事件的前后联系纳入研究范围之内。[15]罗伯特·殷对案例属性的这种论述,说明了案例不同于样本的一个重要特质:案例通常是指不宜于从背景因素中抽取出来作大样本分析的事实,这些事实需要结合其场景作深入分析。这一点构成了案例研究与统计分析在质上的不同。
对案例和样本的研究宗旨的不同,决定两者在量的规定性上也有明显区别。统计分析作为对研究对象总体的研究,需要作尽可能大的样本分析,在某些情况下甚至要对总体作全面调查,这样才能建立起比较有说服力的推论的基础。与之相反,案例研究所针对的则是少量事实甚至单一事实。尽管一些案例研究者反对只选用单个案例,强调运用多个案例更有说服力,但案例研究的设计无论多么复杂,都不会以追求案例的广泛性和大样本为宗旨。研究者选择少量事实,目的是为了进行更精细、更深入的分析,这样才能清楚地理解该实例为什么会在现实中发生,并且理解在未来的研究中进行更广泛观察时可能变得重要的东西。[16]
总之,案例研究是一种典型的质的分析而不是量的分析。进行案例研究,直接目的就是联系环境说明事实或事实某一方面得以发生的机理。从这一视角看待案例研究,我们可以提出这样的界定:案例研究是研究者基于特定目的,选择少数甚至单一事例或事例的某一方面,联系其发生条件与环境而进行的深入分析与解释。
二 案例研究的不同类别与做法
研究者进行案例研究,有不同的做法。对案例研究进行分类,利普哈特(A. Lijphart)在20世纪70年代提出的观点至今仍然屡被引用。他的分类是基于研究的功能或目的,包括与理论无关的(atheoretical)、诠释的(interpretive)、产生假设的(hypothesis-generating)、理论确证的(throry-confirming)和反常案例研究(deviant case studies)等。[17]利普哈特所作的分类,实际上包括了非理论性案例研究与理论性案例研究两大类。他所划分的前两类大体上属于非理性研究,后三类则属于理论性研究。
人们进行非理论性案例研究,一个主要目的是对特定事件进行历史性解释(historical explanation)。这种解释是要说明产生特定历史结果的事件的影响。[18]按照列维的解释,与理论无关的案例研究是指传统的单一案例研究。这种研究主要是描述性的,目标是理解和诠释,而不是广义的理论概括。这种分析的通常做法是描述一个历史插曲的整体画面和所有联系。由于这种研究对于问题具有整体取向,类似于历史研究,因此不符合某些人对案例的这样一种理解,即案例是代表较宽泛的一类现象的事例。[19]
在这里需要注意的是,非理论性案例研究并非不涉及理论,而是不以建立或探索理论为宗旨。这种研究作为对单一事例的解释(诠释),肯定会用到理论。即使研究者没有明确的或成体系的理论,也会以自己的某种研究成见作为对事件解释的指导。按照贝内特的解释,诠释性案例研究(interpretive case studies),是指用理论变量提供有关特定案例的历史性诠释。这种研究的旨趣是要表明,在该案例的特定情况下,结果正是所期待的。[20]
进行理论性案例研究,人们的基本宗旨可以说有两个,一是为了理论的检验,二是为了理论的发展。对现存理论进行检验,是为了说明现存理论能够解释历史进程与结果,遵循的是确认的逻辑(logic of confirmation);对理论进行发展,目的是发现现存理论不能解释的方面并提出新的假设,遵循的是发现的逻辑(logic of discovery)。[21]就这两个方面来讲,案例研究可以产生假设,也可以检验假设。
用案例法对理论进行检验,可以进行证实,也可以进行证伪。由于案例研究所选用的事例通常不具有代表总体的一般性,因此用少数甚至一个案例证实解释一般性规律的理论往往被认为没有说服力。在这种情况下,有学者特别强调了案例研究在波普(Karl Popper)称之为“证伪”(falsification)的检验模式中的重要作用,即案例可以作为检验推论的“黑天鹅”。[22]进行证伪,研究者不需要进行大样本分析,有时只需要一个实例就行了。研究者可以用案例研究表明,某变量不是一个结果的必要或充分条件,或者一个理论不适合它看起来最有可能加以解释的案例。[23]
用案例法对理论进行发展,涉及不同的说法。贝内特所讲的启发性案例研究(heuristic case studies)和反常案例研究(deviant case studies),都属性这一类。其中前者是指通过提出新假设来发展现存理论,后者是指在结果不符合预料,或者现存理论不能提供较好解释的情况下,通过确定新的或漏掉的变量来发展理论。[24]对于这一类研究,罗伯特·殷称之为探索性案例研究。[25]
进行探索性案例研究,研究者通常是在现有理论解释力不够,或是没有适当理论可以作出解释的情况下进行的。由于这种研究是旨在为新理论的形成作铺垫,因此往往需要确立新的视角,提出新的假设和观点。这种研究如果取得成功,就能够修正已有理论,或是发展出新的理论。在进行实证研究的过程中,有时研究者会面对难以确定变量的挑战,在这种情况下,也可以通过案例研究,试探性地确定变量并提出研究假设。例如,研究者研究不对称冲突中弱者战胜强者的原因、联合国维和成功的原因、行为体参与国际合作的激励因素等,都可以首先进行案例研究。这种研究有先导的性质,研究者在对案例做详细考察的过程中,可以找出需要关注的因素,并确定哪些因素是事件进程中的变量并据以提出自己的研究假设。通常,这类研究具有较强的开拓性与创新性,但要取得成功也具有较大的难度与挑战性。
研究者进行案例研究,不论基于何目的,从涉及案例的数量来讲,都包括单一案例研究和小数量的多案例研究。在做法上,进行单一案例研究主要是进行案例内分析;进行多案例研究,则包括比较的涵义。实际上,即使是进行单一案例研究,人们通常也会与其他案例进行含蓄的比较。[26]
进行单一案例研究,罗伯特·殷认为有这样几种情况:(1)对一种广为接受的理论进行批驳或检验,可以判定某个理论是否正确,是否存在更恰当的理论;(2)对某一极端案例或独一无二的案例进行分析;(3)研究有代表性的和典型的案例;(4)研究启示性案例;(5)研究纵向性案例,即对两个或多个不同时间点的同一案例进行研究,揭示该案例如何随着时间的变化而变化。[27]
对于单一案例进行内部分析,研究者通常会采取三种途径,即过程追踪(process tracing)、相合性检验(congruence testing)和反事实分析(counterfactual analysis)。
进行过程追踪,研究者的主要关注点是:在假设的原因与观察到的结果之间,干预变量是否按照理论的预测在起作用。在这种研究中,人们需要观察的是假设的因果机制的可观察的含义在一个事例中的运作,就像侦探在一个犯罪行为中寻找嫌疑犯和与之相联系的线索一样。这种研究的目标,是确定哪一种可能的解释与这个从假设的原因到观察的后果之间的证据链条相一致。这种研究要求对一个案例作连续和完全的解释。如果在一个假设的过程中,有一个重要步骤与预测不合,那么就需要对假设进行调整。这种研究方法与统计方法相对比,不同点主要在于后者依赖于或然性联系,不要求连续性和完全性。进行相合性检验,研究者的旨趣是基于对案例自变量值的考量,检验所推测的因变量值与案例的实际结果是否相合。反事实分析的做法是颠倒标准的推论模式。例如,人们可以对这样的断言进行经验性检验,即“在一个特定案例中,X对Y是必不可少的。”这一断言可以导致一个逻辑对等的反事实,即“如果在该案例中没有X,那么Y就不会发生。”[28]如果这个反事实成立,则原有论断就得到了检验。
对于多案例研究,罗伯特·殷认为可以借鉴多元实验法中的复制法则(replication logic)。在多元实验中,学者取得某项重大发现之后,会重复第二次、第三次乃至更多的相同实验以进行检证。有些实验可能一模一样地重复前次的所有条件,另一些实验可能改变某些关键性的条件,以考察是否能得到相同的结果。只有通过这种复制性实验(检验),原有的实验结果才能被认为是真实的和有继续研究的价值。进行多案例研究,原理与此相同。研究者仔细挑选每一个案例,目的要么是通过不改变条件的逐项复制(literal replication),得到相同结果;要么是通过改变某些条件的差别复制(theoretical replication),得到与前一次不同的预知结果。殷认为,人们从事多案例研究可以进行合理的配置,运用一些案例进行逐项复制,运用另一些案例进行差别复制。如果所有得到的结果都与事前提出的理论假设相符,那么这种多案例研究就能较有说服力地证明最初提出的理论假设。如果在案例之间出现矛盾的结果,那么就应对最初的理论假设进行修改,然后再用几个案例对修改后的假设进行检验。在整个复制过程中,最重要的是要有合适的理论框架,以指明在哪些条件下某一特定现象可能出现(逐项复制),或者在哪些条件下某一特定现象不可能出现(差别复制)。如果该理论框架取得成功,那它就能成为推广研究成果的载体。[29]
案例研究存在不同的做法与类别,表明这种方法具有多元的形式与功能,可以适用于不同的研究目的与任务。研究者在操作中需要根据不同的情况作适当的判断与选择。
三 对案例研究法的评估
案例研究作为一种方法,其长处与局限都是显而易见的。从长处来讲,案例研究可以对个案作出历史性解释,可以通过确定新的变量和假设,进行因果机制的推论。在特定情况下,它亦能发挥验证假设的作用,进行证实或证伪。从局限性来讲,案例研究不适合需要用大样本进行分析的问题。由于研究者所确定的少数乃至单一案例不是随机选择的,不是也不可能是宽泛的总体的代表,因此通常得不出具有普遍意义的相关性。人们在作超出案例本身的推论时,必须小心地指出他们所寻求的只是可能的概括,其意义只能应用于与所研究案例相类似的情况。在对理论进行检验时,也需要意识到,通过少数乃至单个案例检验的理论,可能需要比较罕见的前提条件,而且解释范围也比较有限。[30]
案例研究法所具有的局限性,导致它受到了各种批评。最常见的批评,就是案例研究容易导致选择偏见(selection bias),[31]因而无益于理论研究。有学者(Bent Flyvbjerg)把对案例研究的批评演绎成了五个命题:(1)一般的、理论的知识比具体的、实践的知识更有价值;(2)人们不能在个别案例的基础上进行概括,因此案例研究不能对科学发展做出贡献。(3)案例研究对于提出假设最有用,而其他方法对于检验假设和理论建设更合适。(4)案例研究包含对于证实的偏见,即存在一种确认研究者预先想法的倾向。(5)基于特定的案例研究的基础,难以概述和发展一般性的命题和理论。[32]
从对案例研究的批评来看,争议不在于这种个案解释是否有用,而在于这种个案解释是否具有普遍意义,即是否适用于理论概括。按照批评意见的逻辑,案例研究是属于个别或点的研究,而理论概括则需要一般或面的研究。针对这种批评,要评估案例研究的学术地位,特别是对理论研究的意义,我们需要从哲学角度弄清楚国际关系研究中的点与面或者说个别与一般的关系。
从人的认识来说,对面的观察与对点的观察总是分不开的。人们往往先认识具体的和个别的事物,然后才能有抽象的和一般的概括。例如,研究者有了对国家、国际组织的具体了解,才能在抽象的意义上理解“国际行为体”的概念。从这个角度讲,没有对点的认识,就没有对面的认识。对点的认识构成了对面的认识的联结点。
在国际关系研究中,案例研究就起着这样一种联结点的作用。案例研究能够为揭示变量和因果关系提出重要启示,就是这种作用的体现。范埃弗拉认为,通过案例研究来推断或检验自变量是如何引起因变量变化的解释,比大样本统计分析要容易得多。[33]对案例研究的这种由点到面的作用,人们似乎争议不大。一本社会学词典对于案例研究的界定就反映了这种认识:案例研究是对于一类现象的单个样本的详细检查。虽然它不能提供较宽泛类别的可靠信息,但它在调查的初级阶段可能有用,因为它提供的假设可以用较大数量的案例加以系统的检验。[34]也许,我们可以把这一点说得更肯定一些,即案例研究提供了通往理论概括的门径和基点。
按照实证研究的理想情况,基于个案分析得出的假设,必须经由大样本(随机抽样)的检验,才能被认为得到了具有普遍意义的证实。然而,经验观察告诉我们,在国际关系研究中进行“大样本”检验是存在很大的局限的:
第一,许多重大的国际关系事实数量很少,甚至只有一个。世界大战有过两次。核武器的使用、冷战、古巴导弹危机、全球反恐战争等都只有一次。这些具有重大研究价值的事实,就整体而言都不能作统计分析。影响世界格局的霸权国与挑战国的互动,发生的次数多一些,但也谈不上是“大样本”。
第二,能作统计的大数量事实,诸如战争、恐怖事件等,本身都存在极大的差异性。这些事实作为个案,严格说来,都是独一无二的和不可重复的。作为人的行为的产物,它们都有特定的意图背景、前后联系和社会环境,都居于纷繁复杂的因果链条之中。在这种复杂情况下进行大样本检验,一个重要条件,就是要能做到对变量进行控制。研究者必须确保自己能够发现影响研究对象的全部变量,并且知道每一个变量的作用机理。然而,这一点事实上很难做到。如果研究者不能很好地进行变量控制,那么即使找到明显起作用的变量并进行统计,也可能发生错误,因为一些相同的因变量是由一些未知的自变量引起的。
在国际关系研究中,由于人们往往是在信息不完整和存在许多未知变量的情况下进行操作,因此对大样本进行变量控制是存在难以克服的困难的。实际上,即使人们能够成功地进行变量控制,科学哲学传统中的“归纳问题”也依然存在。说得确切些,为确证“凡天鹅皆白”的假设,人们即使随机地发现一千只白天鹅,也不能肯定第一千零一只还是白天鹅。[35]
鉴于以上问题,要推进国际关系的理论研究,人们显然需要对普遍性的探求和“大样本”的量的规定性有更适当的理解。在这里,我们必须承认国际关系研究与社会学、经济学研究在对象的特征上有较大不同,在探求普遍性规律上有更多的困难。迄今为止,国际关系学科没有得出多少可得到广泛认可的规律就反映了这一点。由于人们在很多时候不具备进行大样本研究的条件,因此对于可能得到的研究样本的大小和所拟探求的普遍化程度需要持一种相对的态度。如果硬性地认为只有通过足够大的样本检验才算科学验证,那国际关系研究就很难做了。从研究实践来讲,人们判断自己的方法是否合适,只能根据自己的研究目的和对象条件。在有条件的时候,作理论研究当然应尽可能寻求更具普遍意义的途径,样本越大越好。但条件受到限制时,运用个案进行检验,特别是前述的“复制”途径,也不失为好的方法。有时,即使只用一个案例进行检验,也可以有重要作用,即用一个“最适合的案例”(most-likely case)证明假设不成立,或是用一个“最不适合的案例”(least-likely case)证明假设成立。[36]
与其他研究方法相比,案例研究可以揭示更多方面的信息。正如列维所指出的,一个案例通常包括对同一个变量的多种观察。实际上,案例研究的主要战略之一,就是在一个既定的案例中,发掘出假设的尽可能多的可检验的含义。[37]就国际关系研究的复杂对象而言,这一点尤为重要。作为一种侧重关注对象特殊性的探索,案例研究不会象统计分析那样忽略事实的差异性。这对于解释国际互动中的“例外”现象是益的。在很多情况下,由于人的意图的作用,国际关系进程未必会循着所谓的“规律”运行。例如,米尔斯海默(John J. Mearsheimer)在其进攻现实主义理论中把大国间争夺霸权的战争作为规律,并预言中美难免有一战,[38]就完全没有考虑国际互动的特殊性。中国悠久的和平战略文化传统是其他崛起大国所不具有的一个重要变量。在这个问题上,考虑中国特有变量的案例研究就比依照所谓的大国互动规律所做的“大样本”分析更有意义。
当然,在我们运用案例法进行研究时,也应时刻记住,这种研究本质上解释的仍然是特殊性而不是普遍性。因此,我们不能简单地把个案研究中得出的东西说成具有普遍意义,必须讲清楚它的适用范围,讲清它的相对性、局限性和场景条件。
鉴于案例法与其他实证方法都有长处与短处,因此在国际关系研究中最好把不同的方法结合起来。在这里,研究方法没有等级高下之分,只要选择适当,都可以达到研究的目的。[39]就案例研究与大样本统计这两方法而言,尽管前文在概念上作了特别的区分,但在实际操作中可能无需刻意对立起来。在研究中人们所选择的对象究竟属于“少数案例”还是“多数样本”,在量的规定性上可能全在于使用者的界定。由于在国际关系研究中人们选用的实例在很多时候并不很大,可以作全面的统计与分析,因此研究者往往需要对数据既进行个案研究,也进行统计分析。这样的一种综合案例研究与定量研究的方法,也许会成为国际关系实证研究中较具适应性的途径之一。
注释:
[1] Bent Flyvbjerg, "Five Misunderstandings About Case Study Research," Qualitative Inquiry, Vol. 12, No. 2, April 2006, pp. 241.
[2] [美] 罗伯特·K. 殷:《案例研究设计方法》(第3版),周海涛等译,重庆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英文版前言》第11页,正文第64页。
[3] http://www.nwlink.com/~donclark/hrd/history/case.html.
[4] Winston Tellis, “Introduction to Case Study,” The Qualitative Report, Vol. 3, No. 2, July, 1997, http://www.nova.edu/ssss/QR/QR3-2/tellis1.html.
[5] David E. McNabb, Research Methods for Political Sciences, New York: M. E. Sharpe, 2004, p.357.
[6] Charles C. Ragin and Howard S. Becker, What is a Case?: Exploring the Foundations of Social Inquiry, Cambridge [England]; New York, NY, USA: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92.
[7] Jack S. Levy, “Qualitative Methods in International Relations,” in Frank P. Harvey and Michael Brecher, eds., Evaluating Methodology in International Studies, Ann Arbor: The University of Michigan Press, 2002, p.133.
[8] Merriam-Webster, Webster’s Ninth New Collegiate Dictionary, Springfield, MA.: Merriam-Webster Inc., Publisher, p.211.
[9] Andrew Bennett, “Case Study Methods: Design, Use, and Comparative Advantages,” in Detlef F. Sprinz and Yael Wolinsky-Nahmias, eds., Models, Numbers, and Cases: Methods for Studying International Relations, Ann Arbor: The University of Michigan Press, 2003, pp.20-21.
[10] Abercrombie, N., Hill, S., & Turner, B. S. , Dictionary of Sociology, Harmondsworth, UK: Penguin, 1984, p.34.
[11] Andrew Bennett, “Case Study Methods: Design, Use, and Comparative Advantages,” p.43.
[12] King, Gary, Robert Keohane, and Sidney Verba, Designing Social Inquiry: Scientific Inference in Qualitative Research, Princeton, NJ: 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 1994, pp.124-127.
[13] Jack S. Levy, “Qualitative Methods in International Relations,” pp.133-134.
[14] Jack S. Levy, “Qualitative Methods in International Relations,” p.134.
[15] [美] 罗伯特·K. 殷:《案例研究设计方法》(第3版),周海涛等译,重庆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6页。
[16] Bent Flyvbjerg, "Five Misunderstandings About Case Study Research," Qualitative Inquiry, Vol. 12, No. 2, April 2006, pp. 219-245.
[17] A. Lijphart, “Comparative Politics and the Comparative Method,” American Political Science Review, Vol. 65, No.3, p.691.
[18] Andrew Bennett, “Case Study Methods: Design, Use, and Comparative Advantages,” p.21.
[19] Jack S. Levy, “Qualitative Methods in International Relations,” pp.135, 154.
[20] Andrew Bennett, “Case Study Methods: Design, Use, and Comparative Advantages, p.22.
[21] Andrew Bennett, “Case Study Methods: Design, Use, and Comparative Advantages,” p.21.
[22] Bent Flyvbjerg, "Five Misunderstandings About Case Study Research," Qualitative Inquiry, Vol. 12, No. 2, April 2006, p.6.
[23] Andrew Bennett, “Case Study Methods: Design, Use, and Comparative Advantages,” pp.19-20.
[24] Andrew Bennett, “Case Study Methods: Design, Use, and Comparative Advantages,” p.22.
[25] [美]罗伯特·K. 殷:《安全研究设计与方法》,周海涛等译,重庆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4页。
[26] Andrew Bennett, “Case Study: Method and Analysis,” in Neil J. Smelser and Paul B. Baltes, eds., International Encyclopedia of the Social and Behavioral Sciences, New York: Pergamon, 2004. 转引自Frank P. Harvey and Michael Brecher, eds., Evaluating Methodology in International Studies, Ann Arbor: The University of Michigan Press, 2002, p.133.
[27] [美]罗伯特·K. 殷:《安全研究方法的应用》,周海涛等译,重庆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44-47页。
[28] Andrew Bennett, “Case Study Methods: Design, Use, and Comparative Advantages,” pp.22-26.
[29] [美]罗伯特·K. 殷:《安全研究设计与方法》,周海涛等译,重庆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52-53页
[30] [美]斯蒂芬·范埃弗拉著:《政治学研究方法指南》,陈琪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51页。
[31] 例如可参见C. Achen and D. Snidal, “Rational Deterrence Theory and Comparative Case Studies,” World Politics 41 (2), 1989, pp.143–69。
[32] Bent Flyvbjerg, "Five Misunderstandings About Case Study Research," Qualitative Inquiry, Vol. 12, No. 2, April 2006, p.221.
[33] [美]斯蒂芬·范埃弗拉著:《政治学研究方法指南》,陈琪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51-52页。
[34] Abercrombie, N., Hill, S., & Turner, B. S., Dictionary of Sociology, Harmondsworth, UK: Penguin, 1984, p.34.
[35] 关于“归纳问题”(即休谟问题)的讨论,可参阅陈波:《休谟问题和金岳霖的回答——兼论归纳的实践必然性和归纳逻辑的重建》,《中国社会科学》2001年第3期。
[36] Jack S. Levy, “Qualitative Methods in International Relations,” pp.143-144.
[37] Jack S. Levy, “Qualitative Methods in International Relations,” p.154.
[38] 虽然米氏对这种冲突的表述是含蓄的,但他的理论与逻辑是清楚的。可参阅[美]约翰·米尔斯海默著:《大国政治的悲剧》,王义桅、唐小松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543-544页。
[39] [美]罗伯特·K. 殷:《安全研究设计与方法》,周海涛等译,重庆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4-5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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