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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孙德刚
来源:《国外社会科学》2009年第1期
内容提要:当代西方先发制人战略的研究集中表现为国际军事学、国际伦理学、国际法学和国际政治学四大学派,这四大学派在理论假设和研究方法上相互借鉴的同时又自成体系。本文对这四大学派的主要观点、理论学说和研方法进行了系统梳理,对西方学者在此研究领域的成就与不足进行了分析,以期对中国学界进一步深化此战略的研究提出一些建议。
关键词| 先发制人战略 军事学 伦理学 法学 国际政治学
在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里,威慑战略成为大国安全战略的主要内容和首要选择,胁迫战略则是大国威慑战略的重要补充;而先发制人战略由于易引发不确定性因素而受到忽视,尤其是在打破原有的权力格局后,怎样建立新的权力格局往往是困扰政治领导人的棘手问题。
基于风险的考虑,决策者一般将先发制人战略作为特殊环境下的最后选择,在实施此战略过程中也较为慎重。然而,在国际安全学界,学者们对先发制人战略的研究却从未停止过。学界对该战略的研究常常在不同领域展开,包括国际军事学、国际伦理学、国际法学和国际政治学。这四大学派研究的深度、研究方法与研究议题不尽相同,但也存在一定的交叉之处。它们既形成了独立的四大学科派别,又成为一个彼此借鉴、相互补充的有机整体。
国际军事学与先发制人战略
从军事理论层面来看,先发制人战略不一定意味着发动战争,这一战略本身既具有军事功能,也具有政治功能。除军事打击外,它也可能要求决策者采取先发制人的政治手段,以达到预防性的目的。美国海军学院指挥官普里斯特(Lesley S. Priest) 在题为《试析先发制人政策对作战指挥官的影响》的研究报告中将先发制人分为三种情况: (1) 为了实现具体目标,立即部署军事力量以防止即将发生的事件; (2) 领导人作长远打算,如为阻止恐怖势力获得大规模杀伤性武器而做好战斗准备; (3) 根据掌握的军事情报内容部署军队,如防范恐怖组织即将发动的袭击。[1]从广义上说,这三种情况都可视为先发制人战略的类型。此外,广义上的先发制人还包括提前进行情报搜集工作、提供经济援助、技术支持和开展维和行动等,以防止国际危机的出现。[2]但是从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各国先发制人战略的实践来看,该战略实施的绝大部分案例都与军事对抗密切相关。从军事学的角度来看,国家对威胁源实施先发制人战略主要有4 个打击目标: (1) 武器装备与后勤补给线; (2) 武器生产、储存、部署、发射场和运载系统; (3) 军事作战人员; (4) 指挥、控制、通讯和情报系统。[3]其中,获得准确及时的情报对先发制人战略的实施最为关键。一旦受错误的情报驱动,一国有可能在错误的时间、地点向无辜目标发动错误的袭击,从而侵犯别国的主权与领土完整,使原本为正义的战争沦为非正义的侵略战争。[4]
先发制人打击的目标必须是敌人军事力量的核心要素,对这些要素实施打击可在较短时间内减弱敌人构成的威胁。当然,先发制人战略的实施还可以细化并分解为更多的要素。美国学者邦恩(M. Elaine Bunn) 在《先发制人行动》一文中指出,实施先发制人战略需要具备以下军事能力: (1) 偷袭能力———在事先没有发出警告的情况下锁定敌人的战略目标; (2) 快速反应能力; (3) 长距离飞行能力,亦即在先发制人战略实施过程中尽量不依靠飞越他国领空; (4) 有效实施对敌人的封锁和禁运的能力,并能够摧毁敌人的进攻和防御性武器; (5) 精确打击目标的能力; (6) 首次打击具有可靠性; (7) 武器投送手段具有多样性。[5]这7 个要素主要体现了先发制人战略实施的军事条件,但是并没有考虑到该战略实施的政治条件,如国内民意和其他政党的意志、国际舆论导向等。但是从军事学的角度来看,这些条件如果都能得到满足,先发制人战略的实施者取得预定目标的可能性就较大。
这7 点通常反映了一国实施先发制人打击所应具备的军事能力,但是如何整合军队的有形和无形力量也是极为关键的。军队的指挥和控制能力也与一国先发制人的打击能力息息相关。关于这一点,西方学者已经有过较为深入的研究。美国国防部官员大卫·塔克(David Tucker) 是反恐和非对称性战争问题专家,他在《反恐与先发制人战略中指挥和控制面临的危险》一文中,分析了先发制人战略实施过程中指挥和控制所面临的考验。他认为,指挥和控制就是要让军事行动实现政治目标,有效的指挥与控制要求军事行动的风险与它所试图取得的政策目标相一致。在美国的体制下,文官制定战略目标,并分析其中面临的风险;军事人员则制订相应的作战计划,以实现既定政治目标。[6]塔克主要探讨了美国政治体制下先发制人战略实施过程中所面临的指挥与控制问题。
伊拉克战争爆发后,美国许多军事战略学领域的学者开始将目光转向先发制人战争研究,其中有代表性的研究成果是丹尼尔·扎贾克(Daniel L. Zajac) 所撰写的研究报告《最好的防御是进攻》。该研究报告从预防性自卫的基础和理论渊源谈起,从军事学的角度考察了先发制人战争和预防性战争之间的区别与联系。这一研究报告的不足之处主要表现在其选取的个案往往涵盖了侵略战争、预防性战争和先发制人战争,模糊了它们之间的界限,使先发制人战略的研究有泛化的趋势。
美国空军中将贝克(Charles J . Beck) 在《布什主义是21 世纪初美国国家安全战略的正确选择吗?》的研究报告中指出,伊拉克战争后,中国在朝核问题上的态度、利比亚放弃大规模杀伤性武器的研制以及伊拉克在阿拉伯世界首次举行民主选举,都表明了布什政府先发制人战略的重要价值和深远意义。另外,他强调对布什政府先发制人战略的解读不能偏激, 其重要内涵就是选择性接触(selective engagement) ,它是美国安全战略中同支配( dominance) 与合作安全( cooperativesecurity) 并列的重要选项。[7]从内容来看,此报告完全服务于美国的外交政策。它不仅为美国的强权政策辩护,主张实施积极的先发制人战略,而且将中国、日本和印度视为21世纪美国在亚太地区的主要竞争对手,尤其将中国视为美国的首要挑战者。这说明美国具有军方背景的学者并没有摆脱“中国威胁论”的冷战思维怪圈。
美国兰德公司在先发制人战略研究方面成果较多,其中有代表性的著作就是卡尔·米勒(Karl P.Mueller) 的《抢先进攻:美国国家安全政策中的先发制人和预防性战争》。他认为,促使一国实施先发制人战略的变量主要有两个:一是安全威胁的确定性越大,该国实施先发制人战略的可能性就越大;二是期望的收益越多,该国实施先发制人战略的可能性就越大。米勒还认为,美国今后可能在三种情况下实施先发制人战略:第一是针对某些国家的越境行动采取先发制人打击,美国将考虑对侵略者实施先发制人打击;第二是对恐怖主义及其庇护者采取先发制人打击,如以本·拉登为首的基地组织及其庇护者———阿富汗塔利班政权;第三是对大规模杀伤性武器的扩散采取先发制人打击,如伊朗。[8]该书不仅提出了一整套理论假设,而且选择了近10 个实例加以研究,检验了关于先发制人战略实施的变量,具有较高的学理价值。此外,作为美国重要的智囊机构,兰德公司还通过此书对未来美国的安全战略提出了政策性建议。
美国西点军校社会学系教授拉塞尔·霍华德(Russell Howard) 积极主张在恐怖主义等非传统威胁出现时采取先发制人打击。他在《击败恐怖主义:重塑新安全环境》一书中指出,美国以往运用权力工具———如经济、政治、外交和军事手段———往往是为了制衡主权国家,如今对非国家行为体难以奏效,因为美国不能对后者实施禁运,也无法找到谈判的对手,更无法遏制恐怖分子。非国家行为体构成的威胁是多元化的、飘忽不定的和跨国性的,惟一的应对办法就是在威胁出现时实施先发制人打击。[9]霍华德的思想很具有代表性,它充分体现了美国军方的主流观点,即处于强势地位的美国在非对称性威胁出现时,应毫不犹豫地将国家安全而非伦理道德放在首位。他们考虑更多的是减少损失而非扩大行动的政治合法性,因为恐怖主义是邪恶的,对恐怖分子的打击是天经地义的,其合法性不容置疑。
从这些研究成果来看,国际军事学对先发制人战略的研究主要集中在怎样实施先发制人打击,而非是否需要实施先发制人打击。从打击对象来看,该学派主要将其分为“无赖国家”、失败国家和恐怖主义,即在非对称性威胁出现时使用先发制人战略。
国际伦理学与先发制人战略
国际军事学研究者在考察先发制人战略实施过程时往往忽略了国际伦理道德因素对该战略实施的影响和作用。因为他们认为,采取先发制人打击本身就是非伦理问题,这为国际伦理学派开展先发制人战略研究提供了重要的研究视角。他们的研究重点是战争的道德约束问题,即先发制人战略是否应付诸实践以及在何种条件下方可付诸实践的问题。
“9. 11”事件后,非国家行为体对国际安全提出了新的挑战,国际关系学界对反恐时代正义战争的标准亦重新进行了审视。阿伦(Anthony Clark Arend) 在《恐怖主义和正义战争原则》一文中指出,反恐时代中针对恐怖主义采取的先发制人打击的伦理标准必须加以改变。首先,就合法当局而言,发动战争的权力应完全交给行政部门,因为只有扩大行政部门的权限才能够在未来及时阻止恐怖袭击事件。其次,就正义事业而言,需要将恐怖袭击视为武装进攻,对驻外使领馆和军事基地的袭击也属于武装进攻的范围,从而确保国家享有自卫权。第三,就最后选择而言,如果受恐怖主义威胁的国家将诉诸武力作为最后手段,就会使它难以有效地采取反恐行动,减少损失。至于在反恐战争爆发后采取军事行动的合法性问题,阿伦认为,相称性原则应充分考虑到对恐怖分子形成强大的威慑力,从而迫使其在随后放弃恐怖活动的因素;由于恐怖分子常常以平民作掩护,因此必须将打击对象扩大为恐怖分子训练营、训练设备以及向恐怖分子提供庇护与资助的国家和组织。[10]
以上主要探讨的是冲突爆发前(战争决定时期) 的正义性问题,即战争必须是为了正义事业,是最后的诉诸手段,必须是出于自卫目的。需要注意的是,在判定自卫的标准时,不应将“自我”的范围无限扩大,而应将其局限于生存安全,将一国的边缘利益排除在外,否则先发制人就会沦为侵略战争的借口。先发制人战争的国际伦理问题不仅涉及敌人(B 国) 与自己(A 国) 之间的双方关系互动中,而且也发生在A 国、B 国和第三方(C 国)关系互动中。后者的情况较为复杂,包括(1)B 国对C 国的主权和领土完整已构成了事实上的侵害,由于A 国同C 国关系密切,A 国遂对B 国进行惩罚性打击; (2)B 国对C 国的主权和领土完整即将构成侵害,A 国对B 国发动带有预防性质的打击; (3)B 国对C 国的根本权利即将构成侵害,A 国阻止B 国实施侵害行为。在这三种情况中,第一类属于惩罚性打击,第二类属于先发制人打击,第三类属于人道主义干预。第一类一般被视为正义战争,第二和第三类是否正义,目前国际社会尚存有一定的争议。[11]上述情况实际上反映了先发制人打击的扩展性问题,即一国不仅会为了自己的生死存亡和利益实施先发制人打击,而且也有可能为了盟友的生死存亡和利益实施先发制人打击。麦克尔·沃尔泽(Michael Waltzer) 所著《正义与非正义战争》是探讨国际伦理与先发制人战争的代表性著作。沃尔泽主张,国家同个人一样享有预先自卫权。
学界除探讨了战争发动时的国际伦理问题外,还探讨了战争执行时的正义性问题。准确地说,战争的发起者必须避免过度杀戮,必须区分战斗人员和非战斗人员,尽可能减__少对无辜平民的伤害和对民用设施的破坏。
即便是针对战斗人员采取打击,军事行动给敌人造成的损失也不应超过遭到敌人进攻可能遭受的损失。正如康德所言:“即便在交战过程中,也应对敌人的思维方式保持一定的信任度,否则和平永远不可能恢复,且一旦存有敌意将导致毁灭。”[12]康德的话表明了先发制人战争的发起者应对敌人采取“宽容”的态度,战争应做到“有理、有利、有节”。只有符合这些要求,采取先发制人打击才符合国际伦理标准。而且只有符合国际伦理标准的先发制人打击才是正义的,而这里所谓的正义性就是指采取的行动是反侵略性的,如果不立即采取军事行动,本国的权利就将受到伤害。当然,这里还存在着一种特殊情况,即敌人在伤害或即将损害本国权利时必须是故意的,且不受第三方逼迫,只有这样它们才应对自己的侵略行为负责。[13]换言之,如果一国并非故意侵害对方利益,或者如果该国是在第三方胁迫下不得不采取某种侵略行为,受侵略方应让幕后主使国承担责任。
在先发制人战略的制定、执行和完成过程中,国际伦理提出的正义战争标准不仅涉及该战略的实施与执行,而且涉及战争结束后的正义性问题。战争的发动者如何按照国际伦理标准结束战争,包括向特定对象提供补偿、区别对待不同群体、避免采取制裁措施、战后安置战斗或非战斗人员等,都与正义战争息息相关。对于结束战争阶段的正义性问题,目前学界研究较少,它实际上发展了西方传统的正义战争理论。
从国际伦理学角度研究先发制人战略的还有国际人权组织。“9. 11”事件后,国际人权机构以及人权问题专家开始意识到,以先发制人为重要手段的反恐战争已经对人权产生了“侵蚀”作用。琼·菲茨帕特立克(JoanFitzpatrick) 在《欧洲国际法》杂志上撰写了题为《反恐战争与人权》的论文。他强调指出,全球反恐联盟建立后,国际人权及其人权保护标准受到了前所未有的挑战,这首先表现在以下方面: (1) 部分国家将先发制人作为防御手段,甚至采取定点清除战略; (2) 国际反恐的概念和标准发生了很大变化。[14]从国际伦理的角度来看,在反恐战争中实施先发制人战略一方面由于保护人权的需要,另一方面也常常难免伤及无辜,破坏人权。与此相关的一个有争议的问题是,对恐怖分子实施先发制人打击是否也需要遵循相称性原则?是否反恐也应有所节制? 恐怖分子是否也拥有人权,且需要得到一定的保护? 这是一个充满争议的话题,也是一个值得作进一步探讨和研究的问题。
国际法学与先发制人战略
目前学界从国际法的角度研究先发制人战略的成果较多。如艾伦·德肖维茨(AlanM.Dershowitz) 在《先发制人:一把双刃剑》一书中,系统比较了作为一国内部的成员和国家———公民与作为国际社会的成员———在先发制人方面的共同点与差异。通过比较,德肖维茨发现,在国内法律中,先发制人常常是合法的,甚至已经变成了人们的一种本能。例如,当一个人在即将受到攻击时,他会采取先发制人式的攻击,尽管当时他不能有足够多的时间考虑自己行动的合法性。但是作为主权国家,现行的国际法从未规定国家有预防性自卫权,实际上只规定了国家在受到攻击以后才能采取还击措施,以确保敌人的侵__少对无辜平民的伤害和对民用设施的破坏。
即便是针对战斗人员采取打击,军事行动给敌人造成的损失也不应超过遭到敌人进攻可能遭受的损失。正如康德所言:“即便在交战过程中,也应对敌人的思维方式保持一定的信任度,否则和平永远不可能恢复,且一旦存有敌意将导致毁灭。”[15]康德的话表明了先发制人战争的发起者应对敌人采取“宽容”的态度,战争应做到“有理、有利、有节”。只有符合这些要求,采取先发制人打击才符合国际伦理标准。而且只有符合国际伦理标准的先发制人打击才是正义的,而这里所谓的正义性就是指采取的行动是反侵略性的,如果不立即采取军事行动,本国的权利就将受到伤害。当然,这里还存在着一种特殊情况,即敌人在伤害或即将损害本国权利时必须是故意的,且不受第三方逼迫,只有这样它们才应对自己的侵略行为负责。[16]换言之,如果一国并非故意侵害对方利益,或者如果该国是在第三方胁迫下不得不采取某种侵略行为,受侵略方应让幕后主使国承担责任。
在先发制人战略的制定、执行和完成过程中,国际伦理提出的正义战争标准不仅涉及该战略的实施与执行,而且涉及战争结束后的正义性问题。战争的发动者如何按照国际伦理标准结束战争,包括向特定对象提供补偿、区别对待不同群体、避免采取制裁措施、战后安置战斗或非战斗人员等,都与正义战争息息相关。对于结束战争阶段的正义性问题,目前学界研究较少,它实际上发展了西方传统的正义战争理论。
从国际伦理学角度研究先发制人战略的还有国际人权组织。“9. 11”事件后,国际人权机构以及人权问题专家开始意识到,以先发制人为重要手段的反恐战争已经对人权产生了“侵蚀”作用。琼·菲茨帕特立克(JoanFitzpatrick) 在《欧洲国际法》杂志上撰写了题为《反恐战争与人权》的论文。他强调指出,全球反恐联盟建立后,国际人权及其人权保护标准受到了前所未有的挑战,这首先表现在以下方面: (1) 部分国家将先发制人作为防御手段,甚至采取定点清除战略; (2) 国际反恐的概念和标准发生了很大变化。[17]从国际伦理的角度来看,在反恐战争中实施先发制人战略一方面由于保护人权的需要,另一方面也常常难免伤及无辜,破坏人权。与此相关的一个有争议的问题是,对恐怖分子实施先发制人打击是否也需要遵循相称性原则?是否反恐也应有所节制? 恐怖分子是否也拥有人权,且需要得到一定的保护? 这是一个充满争议的话题,也是一个值得作进一步探讨和研究的问题。
三、国际法学与先发制人战略目前学界从国际法的角度研究先发制人战略的成果较多。如艾伦·德肖维茨(AlanM.Dershowitz) 在《先发制人:一把双刃剑》一书中,系统比较了作为一国内部的成员和国家———公民与作为国际社会的成员———在先发制人方面的共同点与差异。通过比较,德肖维茨发现,在国内法律中,先发制人常常是合法的,甚至已经变成了人们的一种本能。
例如,当一个人在即将受到攻击时,他会采取先发制人式的攻击,尽管当时他不能有足够多的时间考虑自己行动的合法性。但是作为主权国家,现行的国际法从未规定国家有预防性自卫权,实际上只规定了国家在受到攻击以后才能采取还击措施,以确保敌人的侵__际法的修改可能会牵涉到方方面面,尤其是国际法关于预防性自卫权的修订将对现行主权国家关系的基本原则产生冲击。
联合国是当今世界上最大、最权威的国际组织,它在阻止侵略和维护和平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几乎所有国家都将本国利益凌驾于国际社会的共同利益之上。正如2007 年出版的《各执一词:国际政治中的交锋观点》一书中指出的:“《联合国宪章》并未对下列情况作出回答: (1) 当一国认为自己有权出于自卫目的而实施先发制人战略,但迫在眉睫的威胁并未出现; (2) 当一国声称自己受到了潜在或现实的威胁,但安理会却存在不同看法; (3) 当威胁是内部的,只是针对一国的民众。[18]若出现上述情况之一时,该国是否可以采取先发制人战略便值得商榷。尤其是当危机出现时,安理会议而不决、决而不行的情况时有发生。
如何成立独立的国际机构裁决国际争端,以区分先发制人战争与侵略战争? 2004年,汤姆·弗雷姆(Tom Frame) 在《领先利剑为生?》一书的第八章“国际警察能够阻止先发制人打击吗?”中指出,联合国安理会仅有5个常任理事国,它们常常为了私利而相互妥协,结果导致安理会难以代表大多数国家的意志,也无法阻止先发制人战争和侵略战争的爆发。为此,他大胆提出设想,认为应建立真正的国际法,并确保国际法具有真正的强制力,对任何国际社会成员都能起到约束作用,同时组建真正的世界警察,他们将不受任何主权国家的支配,且能够积极参与国际人道主义干预行动。他认为,只有这样才能够真正建立公正的国际秩序。[19]弗雷姆提出,从国际法的完善角度制止先发制人战争的爆发,不愧为全球治理的一种很有创意的设计方案,但在目前情况下此方案的付诸实施仍困难重重。因为当今国际社会的行为主体仍是主权国家,世界各国在联合国的地位和作用反映了其综合实力。由于许多国家不愿意让渡主权,目前建立世界警察的构想只能处于一种假设状态。
国际法学主要从先发制人战略的法律依据入手,考察了国际惯例法和《联合国宪章》等对先发制人战略的规定。对于国际法是否应根据国际安全威胁的新形势制定新内容,目前学界仍存在不同看法。目前的国际惯例似乎是,针对主权国家的先发制人战略是违反国际法的,而针对恐怖主义实施先发制人战略是合法的,条件是:在反恐战争中不能侵犯他国的主权和领土完整,越境打击恐怖主义或民族***主义也有悖于国际法准则。
国际政治学与先发制人战略
从国际政治学角度对先发制人战略的研究贯穿了整个冷战时期。目前,此学派的研究主要以布什政府的外交政策为实证考察对象,透视布什主义、新保守主义、单边主义、反恐战争和进攻性现实主义等议题,分析先发制人战略的国际政治因素。[20]美国著名学者约翰·加迪斯(John Lewis Gaddis) 于2004 年发表的专著《突袭、安全和美国的经验》指出,布什政府的先发制人战略源于历史上美国的对外战略,因为美国具有先发制人的传统。美利坚合众国成立后,美国四周有许多强国,如FaGuo仍控制着路易斯安纳;西班牙仍控制着佛罗里达、德克萨斯、中美洲和南美洲;英国控制着加拿大和俄勒冈;俄国控制着阿拉斯加。美国在北美大陆扩张的过程就是实施先发制人战略的过程,如1817 年的赛米诺尔战__争(Seminole War) 是美国发动的第一次先发制人的战争,1846 年墨西哥战争也是美国先发制人的战争的例子。[21]该书从历史学角度,考察了美国先发制人战略的思想渊源,为理解和研究布什政府的先发制人战略提供了重要的历史案例。
尽管冷战时期先发制人战略曾在某些国家对外安全中表现了出来,但军事学界往往倾向于研究先发制人的具体操作层面,缺乏战略层面的宏观考察,而政治学界对此问题的研究一直处于滞后状态。威廉·凯勒(William W. Keller) 和戈登·米切尔(Gordon R.Mitchell) 于2006 年主编的论文集《抢先进攻:美国安全政策中的预防性力量》可谓是专门研究先发制人战略的代表作。[22]该论文集以美国为实证考察对象,分析了先发制人的概念、历史渊源、合法性依据以及在先发制人的实施过程中情报搜集工作的重要性。各位作者立足于美国安全战略,但又不局限于对安全战略的研究,归纳总结了先发制人战略的基本逻辑和一般性假设,甚至提出美国的先发制人战略思想的载体———2002 年《国家安全战略》报告与冷战初期美国制定的《国家安全委员会第68 号文件》所面临的国际环境相似。[23]
西蒙·赖克(Simon Reich) 在《科菲·安南、乔治·布什和先发制人军事原则》一文中从国际干预的视角研究了先发制人战略。作者认为,从干预的手段来看,国际干预主要表现为: (1) 维和干预,它是国际社会出于人道主义原因对热点地区采取的干预措施,以实现和平与公正,如联合国在马其顿的维和行动;(2) 预防性干预,它是在大规模冲突爆发前采取某种预防性措施,以保护受害者,如北约在科索沃的干预措施; (3) 帝国外交干预,它是大国为了建立国际秩序而采取的单方面军事行动,如2002 年美国在阿富汗的军事行动;(4) 先发制人干预,它是一国为保护自己的公民和国家安全而对威胁源采取的打击措施,如2003 年美国在伊拉克的军事行动。[24]通过比较可以发现,第一种干预是出于保护主权的需要,后三种干预往往破坏了对象国的主权。
从国际政治学角度研究先发制人战略的研究成果主要以美国对外战略为研究对象,此领域较具代表性的论著是罗伯特·波利(Robert J . Pauly) 和汤姆·兰斯福德( TomLansford) 合著的《战略性先发制人:美国对外政策与第二次伊拉克战争》。两位作者认为,有些威胁具有潜在的灾难性,事先几乎没有发出任何警报,难以预测,也无法得到遏制。因此美国必须做好充分准备,必要时抢先采取行动。布什政府认为,反恐战争没有尽头,只要反美和仇美势力存在下去,美国的反恐战争就会延续下去。在恐怖主义威胁面前,传统的威慑战略已经难以奏效,因为恐怖分子并不会因为美国军事实力强大而止步。[25]此论著尽管对美国的先发制人战略作了历史性归纳,但未能从理论的高度解析其他国家的先发制人战略。从此书中可以看出,先发制人实际上已经成为美国应对恐怖主义的“最好武器”,也是“首选武器”。美国政界一直认为,采取防御性手段是不能够获胜的。
美国必须将战场推进到敌人的土地上,在敌人对美国构成的严重威胁形成前予以先发制人的打击。劳伦斯·弗里德曼(Lawrence Freedman) 是威慑战略研究的主要人物。2004 年他在《威慑》一书中重新界定了威慑的含义,并对威慑进行了分类。该书的价值在于作者对威慑、胁迫和先发制人战略作了较为深入的对比研究,尤其是结合规范、国际法等相关学科知识对先发制人战略作了较深入的探讨。[26]
道格拉斯·凯勒(Douglas Keller) 在《从“9. 11”到反恐战争:布什遗产的危险》中将布什政府的先发制人战略视为“新野蛮主义”(the new barbarian doctrine) ,理由是国防部长拉姆斯菲尔德、副总统切尼以及国防部长助理沃尔福威茨等人都是军人出身,主张通过武力解决问题,而且对布什政府的外交政策产生了重要影响。新野蛮主义集单边主义、新保守主义和黩武主义于一体,其表现是布什在执政初期同俄罗斯、中国、日本等大国关系普遍恶化,以及此后布什发动的阿富汗战争等方面。[27]
由于此书完稿时,美国的先发制人战略思想尚未完全成熟,因此该书作者未能充分研究此后爆发的伊拉克战争,他对布什政府“新野蛮主义”的研究尚处于感性认识的阶段。
与弗里德曼将布什主义视为“新野蛮主义”不同,美国北卡罗莱那大学的罗斯菲尔德(Steven Rosefielde) 和米尔斯(D. Quinn Mills)在2007 年出版的《虚幻世界的主导者:传媒时代的美国领导地位》一书中却提出了相反观点,认为布什主义的出台、先发制人战略的实践标志着美国的安全战略实现了重要转型,采取先发制人或预防性战争能够将威胁消灭在萌芽状态,是最可能减少损失的办法。[28]但两位作者混淆了先发制人与预防性战争之间的区别,认为预防危险比弥补损失更为重要,单边主义比多边主义更重要,军事打击比外交努力更重要,国内安全比国际伦理更重要,这实际上代表了布什执政后美国新保守主义者的观点。
目前美国学者从国际政治学角度对先发制人战略的研究较为深入。美国战略研究所的丹·赖特(Dan Reiter) 在题为《预防性战争及其选择:历史的教训》的研究报告中指出,先发制人战略在应对核武器、生化武器威胁方面并不是理想的战略。从历史的角度来看,以往对核武器、生化武器采取的有限打击并不能产生明显效果。为推翻某个政权而采取的大规模袭击行动有时能够起到立竿见影的效果,但是在人力、财力、军力等领域付出的代价也相当高昂,因此缺少吸引力。相比之下,外交手段与威慑手段更能够发挥作用。[29]
对美国版的先发制人战略提出批评的还有欧洲学者。例如,瑞典前首相、联合国赴巴尔干特使卡尔·比尔特(Carl Bildt) 指出,美国在遭受“9. 11”恐怖袭击以后,国际社会普遍对美国政府表示同情。但是,布什政府2003年以先发制人为手段,更迭了伊拉克政权,是难以令国际社会所接受的。究其原因,一方面是由于美国并没有根据《联合国宪章》第51 条关于自卫权的规定行事,未能将使用武力作为最后的选择;另一方面是由于美国在先发制人战略实施的过程中执行的是单边主义,无视联合国安理会和国际舆论的压力,显然有悖于国际潮流。[30]__结 语
目前学界对先发制人战争的研究主要分为四大学科领域,即国际军事学、国际伦理学、国际法学和国际政治学,其中国际军事学与国际政治学存在着一定的交叉关系,国际伦理学与国际法学存在着一定的交叉关系。
国际军事学主要研究如何实施先发制人战略的问题,国际伦理学主要研究是否需要实施先发制人战略的问题,国际法学主要研究先发制人战略的国际允许范围问题,国际政治学主要研究先发制人战略的政治影响问题。从方法论来看,大多数学者采用史学研究方法,对历史上先发制人战略的典型案例展开了较为深入的研究,也有些学者采用比较研究的方法,对美国和前苏联等先发制人战略的特征和运作模式进行了比较研究。目前对先发制人战略进行定量研究的成果也不少,他们常常将1816 年以来的所有战争作为分析对象,考察先发制人战争在其中的比例。
还有一部分学者采用博弈论和科学行为主义的研究方法,试图对先发制人战略作客观公正的数理分析。[31]上述四大学派的研究尽管比较全面,但仍有进一步提升的空间。第一,学界往往只注意到大国的先发制人战略,而忽视了中小国家的先发制人战略;第二,学界往往只对先发制人战略作经验研究,缺乏对其作理论研究;第三,学界往往只对先发制人战略的过程作研究,忽视了对此战略的动因考察。中国学者对先发制人战略的研究虽成果丰富,但仍有较大提升空间。只有以国际政治学为基础,同时对国际军事学、国际伦理学和国际法学采取兼收并蓄的态度,运用跨学科的研究方法,围绕上述三点的不足作进一步深入考察,才能丰富当代先发制人战略的理论和实证研究。
注释:
[1]David Tucker , Counter2Terrorism and the Perils of Preemption Problems of Command and Control ,in Betty Glad and Chris J . Dolan ( eds. ) , Striking First : The Preventive War Doctrine and the Reshaping of U. S .Foreign Policy ,New York : Palgrave , 2004 ,pp. 75~87.
[2]Phil Williams , Donald M. Goldstein and Jay M.Shafritz , 2006 ,p. 684.
[3]Alexander T. J . Lennon and Camille Eiss(eds. ) , 2004 , p. 74.
[4]Phil Williams , DonaldM. Goldstein and JayM.Shafritz , Classic Readings and Contemporary Debates in International Relations , Australia : Thomson Wadsworth ,2006 ,p. 6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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