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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规定出售旧货者需登记身份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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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26 17:06:58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今天消息
  本报今天消息 记者崔朝阳、通讯员任宣报道:今后,把旧手机、旧笔记本电脑等物品出售给收购废品的人,将有可能需要同时提供自己的身份证号码。《广东省旧货流通治安管理条例(草案)》今天提交省人大常委会审议,条例旨在解决旧货流通行业无营业执照、超范围经营现象严重,购销赃问题突出,管理与处罚依据不足等问题。其中,有关经营者收购某些物品要进行资料登记和留存的相关规定引人瞩目。
  出售多种旧货要登记身份资料
  据统计,广东每年发生的刑事案件中,盗、抢案件约占80%,而盗抢案件又以盗抢手机、机动车为多数。一些旧货经营者在收购旧货时不重视了解物品来源,甚至明知来路不正也照收不误,为犯罪分子的销赃提供了方便。
  广东立法规范旧货流通行业的一个重要目的,就是解决突出的购销赃物问题。根据本次提交的条例草案规定,旧货经营者在收购旧手机、旧笔记本电脑,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加工金银饰品和回收报废机动车时,应当如实登记相关物品的名称、数量、规格、新旧程度、收购日期,以及出售人的身份证号码或者出售单位的名称。而且,登记资料和留存资料保存期不得少于两年。
  经营者不履行资料登记和留存义务怎么办?草案规定,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和回收报废机动车的经营者未如实登记和留存有关资料,由公安机关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是否赃物经营者有举证责任
  为促进经营者主动执行登记和留存制度,条例同时规定,公安机关在检查中发现有赃物嫌疑的物品,经营者负有提供相关资料的责任。
  根据草案规定,公安机关对旧货经营场所检查时,发现旧手机、旧笔记本电脑等有赃物嫌疑的,应当予以扣押或者先行登记保存,并要求经营者提供出售者的身份信息等相关资料。
  经营者能够提供相关资料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退还。无法提供资料的物品,经公告六个月后无人认领的,予以拍卖,所得款项上缴国库。
  省法制办认为,在治安管理的实际工作中,要证明已进入流通领域的物品属于赃物性质继而加以收缴是非常困难的,要减少行业的购销赃物活动,必须对大量来源不明而有重大赃物嫌疑的物品有相应的处理程序,旧货经营者从事的是购销赃活动风险较高的行业,因此要求其对所经营物品负有一定举证责任是合理的。
  争辩:违反物权法?泄露个人信息?
  在草案征求意见的过程中,关于资料留存和登记的相关规定引起了一些专家的争议。
  省法制办认为,对旧货经营者不能提供规定资料的物品处理,参照的是公安机关对无主物品的处理程序。省公安厅认为,此举有利于进一步促进查看和实名登记制度的落实,堵塞销赃渠道。
  但不少意见认为“不妥”。有专家指出,根据《刑事诉讼法》,“与案件无关的物品不得扣押”。同时,根据物权法,举证责任应当由公安机关负责,不能举证的应当视为合法所有,因此,对无证据表明是赃物的,应当推定属于经营者(占有人),及时退还不得扣押。还有人担心,“出售旧手机、旧笔记本电脑或要提供身份信息”,会否造成个人信息泄露。
  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的审议意见也指出,要求经营者对所经营的物品承担举证责任,不利于保护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建议对照有关法律规定再作慎重决定。
  草案原文
  登记资料至少保存两年
  “经营者从事下列经营活动,应当如实登记相关物品的名称、数量、规格、新旧程度、收购日期,以及出售人的身份证号码或者出售单位的名称:
  (一)收购旧手机、旧笔记本电脑;
  (二)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
  (三)收购、加工金银饰品;
  (四)回收报废旧机动车
  (五)承修机动车更换发动机、车架、车身,改装车型或者改变车身颜色的。
  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时,应当留存出售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或者出售单位的证明复印件。
  ……
  登记资料和留存资料保存期不得少于两年。”
  草案其他规定
  开业到公安机关备案———
  旧货流通行业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到所在地派出所备案。

  安装治安管理信息系统———
  从事机动车维修业、报废机动车回收和拆解业的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使用治安管理信息系统。系统软件由公安机关免费提供。
  可疑情况要报告———
  经营者发现要求更改手机序列号、明显低于市场价出售物品、无合法证明出售城市公共设施废旧金属等情况,要立即报告公安机关。违反规定的经营者可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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