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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冲基金监管进行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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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26 10:14:14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对于在非欧盟国家设立的对冲基金,建议规定了3年的过渡期,在确定其母国相关监管体系与欧盟大体相当后才允许它们进入欧盟市场。
  欧盟上述立法建议出台后,立即引来争议。为之叫好者认为,这是从立法上加强金融监管的积极尝试和进步,而抨击者则称它将摧毁该行业约1.4万亿美元的资产。其中来自英国金融界的抨击尤为猛烈,他们担心这将使庞大的基金业务撤离伦敦金融城,对其造成灾难性影响。
  早期的对冲基金是一种基于避险保值的保守投资策略的基金管理形式,但其后来的发展大大超出本义。如今人们普遍认为,对冲基金是利用各种金融衍生品的杠杆效用,承担高风险、追求高收益的一种投资方式。目前,世界各国在对冲基金监管方面确实比较薄弱,但也并不是像许多人所想象的那样完全没有监管。由于对冲基金不是传统投资机构,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难以对其制定专门的监管规则,对对冲基金统一的强制性监管体系始终没能建立起来。
  近年来,对冲基金发展迅速,其以高风险追求高回报的投机性做法给金融体系带来的系统性威胁越来越引起各国的关注和担忧。如今,面对仍在蔓延的金融危机,人们对金融监管的缺失痛定思痛,因此将对冲基金纳入金融监管范围也就是顺理成章的事了。在4月初举行的二十国集团伦敦金融峰会上,与会领导人就把对冲基金置于金融监管之下达成共识,得到了各国的热烈响应。
  但对对冲基金进行监管也存在现实难题。由于对冲基金多为私募性质,结构上以合伙制,特别是以有限合伙制为主,因而增加了对冲基金投资活动的灵活性和隐蔽性。此外,由于对冲基金的信息披露有限,资金在全球范围内流动非常迅速,运用的投资策略和各种投资工具也较为复杂,且一直处在创新之中。所以从技术上来讲,要对对冲基金进行有效监管难度不小。此外,由于对冲基金种类繁多、规模各异,因此在监管上也需区别对待。欧洲投资银行专家委员会成员马塞拉认为,那些向银行借贷或者由银行控股的对冲基金应该是监管的重点目标,“因为它们从银行那里获得了重要资源,其问题会造成银行的系统性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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