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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规定国有独资企业董事长不得兼任总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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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21 12:00:03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信息时报讯 (记者 张玉琴) 除总经理进入董事会外,经营班子其他成员一般不进入董事会。近日,广州市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广州市市属国有企业董事会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明确规定,董事会由内部董事和外部董事组成;董事会成员数原则上为5至9人,人数为单数。董事会成员中应有不少于1/3的外部董事,并逐步实现外部董事超过董事会成员1/2。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因工作需要可以设副董事长。经批准,具备条件的市属国有企业试行由外部董事担任董事长。同时,实行决策层和经营层分开,除总经理进入董事会外,经营班子其他成员一般不进入董事会。未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同意,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不得兼任总经理;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董事长不得兼任总经理。
  《办法》还指出,市属国有企业董事会成员,因未履行董事职责被解聘的,自解聘之日起不再享受董事会成员的有关待遇,3年内不得担任市属国有企业董事;因对国有资产损失负有责任被解聘的,5年内不得担任市属国有企业董事;因造成企业国有资产重大损失或者被判处刑罚的,终身不得担任市属国有企业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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