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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水扁任内违法隐名合伙开业 每月提成多达2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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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14 09:29:56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据台湾媒体报道,台北地方法院审理“国务机要费”案,13日传唤前陈水扁官邸副秘书长马永成、办公室主任林德训与出纳陈镇慧对质,意外发现陈水扁任内以隐名合伙人身份在原本执业的华夏法律事务所抽成。


    马永成、林德训两人的委任律师李胜琛问陈镇慧,既然一再强调自己只帮扁家保管机密费公款,不是扁家私人账房,为何随身碟档案内容中,有一项自1999年6月到2006年2月间,接替陈水扁执业华夏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林志豪,以法律咨询费的名义拿给扁家的钱?

    陈镇慧表示,这些帐目是吴淑珍要她记的,当时林志豪是如何拿钱给吴淑珍,她不清楚,这些钱是华夏律师事务所主动以现金或支票送给吴淑珍,她只负责记帐,不负责保管这钱。


    根据法庭上陈镇慧随身碟资料,陈水扁于2000年5月20日起执政后,在之后将近6年时间,会定期收到额度不一来自林志豪支付的“法律咨询费”,少则新台币2万、5万,多则达20万。这笔钱也是扁案爆发以来,外界第一次得知。

    审判长蔡守训与公诉检察官都质疑这笔钱与“国务机要费”案无关,但李胜琛却坚持有关,认为可以证明陈镇慧就是陈水扁夫妇的私人账房。由于庭讯时间过于冗长,最后蔡守训谕知,合议庭很难看出李胜琛的问题与本案有关,要求李胜琛停止诘问相关问题。

    不过,检方也强烈质疑,表面上陈水扁和华夏法律事务所没有关系,但根本就是事务所的隐名合伙人,表面上不挂名,暗地里却抽成。依照规定,市长和“总统”都是公务员,不得兼职,陈水扁以隐名合伙人身份抽成已违法。

    华夏法律事务所是陈水扁创办,二十年前扁选上“立委”,对外宣称他要做“专职立委”,而将华夏交给徒弟林志豪主持。 (责任编辑:王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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