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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2名局长因经济责任审计未合格被免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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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6 12:11:05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本报讯据《南方都市报》、《深圳特区报》报道,16人合格,3人基本合格,3人不合格!这是深圳市首两批22名局级“一把手”接受经济责任审计报告评议的结果。3名基本合格的局级干部2年内不得提拔或重用;不合格的3名局级干部中,2名已被免职,1名虽已退休,也要接受相应惩戒。
  由深圳市委组织部出台的《深圳市组织部门运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暂行办法》,是深圳为加强对干部经济责任方面的管理而出台的配套措施。
  在执行上,由深圳市审计部门对接受审计的干部出具审计报告,由纪委、监察、审计、财政等部门成员组成的评议联席会议,对审计报告进行充分讨论,然后以评委投票的方式,对每一位接受评议对象投票,按照超过半数原则评定相应级别。
  根据《办法》规定,对于接受经济责任审计的被审计人,分为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三个标准等级进行评价。在与干部任职的联系上,只有当审计评议结果为合格时,被审计的干部才能保持原职位不做变动。
  而被评价为“基本合格”的被审计干部,要进行诫勉谈话,组织部门会向市(区)委提出不得提拔重用或不安排在重要岗位的建议,并将记录在案。至于获评“不合格”的干部,组织部门将向市(区)委提出给予免职的建议,对于已经离任并且另作安排的,也将提出给予免职的建议,并记录在案。至于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将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深圳市委组织部日前公布的首两批接受经济责任审计的干部结果,在22名被审计的局级干部中,评议结果16人得到合格,3人为基本合格,另外3人为不合格。根据《办法》规定,深圳市委组织部做出处理,对3名基本合格的干部,在2年之内将不能得到提拔或重用,而不合格的3名干部里,2名已经被免去原有职位,1名已经退休的干部,也将受到处罚。

  规定解读
  让领导干部不敢乱花钱
  《深圳市组织部门运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暂行办法》规定,领导干部或所在部门、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领导干部负有直接责任的,其履行经济职责情况评定为不合格——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者进行营利活动;党政领导干部在实行统一岗位津贴标准后仍擅自发放、变相发放钱物,以及违反规定领取补贴、津贴、奖金的;党政领导干部违规用公款为个人购买商业保险的;违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造成国有资产严重流失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授意财会人员或中介机构做假账,夸大或少报经营利润,隐瞒亏损的等等。
  有下列情形之一,领导干部负有直接责任的,视情节轻重评定为不合格或基本合格——履行法定纳税义务的;隐瞒、截留、坐支应当上交国家的财政收入的;党政领导干部或所在部门、单位挪用财政资金或者专项资金的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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