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学与国际关系论坛

 找回密码
 注册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扫一扫,访问微社区

查看: 132|回复: 0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广东规定乱停车立即驶离只警告不用罚款

[复制链接]
跳转到指定楼层
1#
发表于 2009-4-26 19:09:11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本报讯 (记者 王鹤 通讯员 省交宣) 近日,广东省公安厅交管局根据本月起实施的新《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以下简称《程序规定》),制定了相关细则,规范交警执法行为。记者发现,部分有争议的“执罚”行为有望终结。
  交警贴了违章停车“牛肉干”尚未离开,违章停车驾驶人正好返回,《违法停车告知单》能否收回?近日,省交管局制定的《程序规定》细则明确规定,交通警察未离开现场,机动车驾驶人能立即将机动车驶离的,给予警告,收回《违法停车告知单》。
  细则还明确规定,交通警察查处违法停放机动车行为时,应在机动车驾驶室一侧玻璃或者摩托车座位上粘贴《违法停车告知单》,再以拍照或者录像方式固定相关证据,图像资料应当能反映驾驶人不在现场的情况、车辆号牌、停放位置等信息。
  二手车过户前违法行为
  5个工作日内撤销
  新买的二手车却发现车子还有过户前的违法行为未处理,怎么办?根据最新细则,机动车过户后,对过户前尚未处理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应予撤销。
  属于机动车号牌核发地的违法行为,车管部门应当在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按规定予以撤销;对不属于号牌核发地的违法行为,应在受理后3个工作日内将有关信息转递违法行为发生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违法行为发生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收到转递信息后5个工作日内按规定予以撤销。
  未带驾照被扣
  提供有效证明就放行
  细则规定,机动车因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驾驶人未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被扣留的,当事人提供有效证明后,违法处理岗应立即放行车辆。对因涉牌涉证等原因扣留机动车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规定进行调查取证、依法处理,但不得要求当事人提供车辆发动机号、车架号拓印、车辆照片、刑事检验记录等。
分享到:  QQ好友和群QQ好友和群 QQ空间QQ空间 腾讯微博腾讯微博 腾讯朋友腾讯朋友 微信微信
收藏收藏 转播转播 分享分享 分享淘帖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Archiver|小黑屋|中国海外利益研究网|政治学与国际关系论坛 ( 京ICP备12023743号  

GMT+8, 2026-4-20 15:20 , Processed in 0.390625 second(s), 29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2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