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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原质监局长因受贿等罪名获刑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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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4-21 12:01:11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记者韩景玮实习生李宾宾
  本报讯 收受他人贿赂共计人民币134.18万元及9.4万美元,此外还有7万余元人民币、20余万元美金来源不明。4月18日,记者从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获悉,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原局长包建民(正厅级)因涉嫌受贿罪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日前被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万元,涉案赃款、赃物依法予以追缴后上缴国库。
  包建民原籍为河南方城县,1947年3月出生,1970年7月参加工作,大学学历。先后任许昌市体改委主任、党组书记;省乡镇企业管理局局长、党组书记;2003年调任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局长、党组书记。
  法院经审理查明,1998年至2004年期间,包建民在担任河南省乡镇企业管理局副局长、局长和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在公司挂靠、工程招标、干部提拔任用和人事调动等工作中为他人谋取利益,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12.8万元、美金9.4万元和价值人民币21.38万元的汽车一辆。另外,还有人民币73746.62元,美金209979.84元讲不清真实来源。
  法院遂依法以包建民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4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万元;以其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5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万元。涉案赃款、赃物依法予以追缴后上缴国库。
  法庭宣判后,包建民表示不上诉。 
  省农村信用联社原主任张铁良获刑12年
  □记者韩景玮实习生李宾宾
  本报讯 收受他人贿赂人民币115.8万元、美元4万元,港币1万元。4月18日,记者从项城市人民法院获悉,备受社会各界关注的河南省农村信用联社原主任张铁良(正厅级)受贿案,于日前作出终审判决,被告人张铁良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追缴违法所得的人民币12.38万元、美元4万元、港币1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张铁良利用先后担任驻马店市人行行长、洛阳市人行行长、河南省银监局副局长、河南省农村信用联社主任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15.8万元、美元4万元、港币1万元(其中,礼金19.5万元人民币、1万元港币)。
  项城市人民法院(省高院指定管辖)于2008年11月16日作出一审判决,以被告人张铁良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追缴违法所得40.88万元。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张铁良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铁良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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