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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规定业委会谋私权将被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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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4-15 10:33:23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快报4月10日独家报道《南京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简称《指导规则》)出炉的消息后,昨天南京市房产局正式对各家媒体发布了新闻通稿,其中突出了对业委会“抓公章”谋私权要追责的条款解读。相关人士表示,这个规定是符合《物权法》精神的,业委会的决定如果侵害了业主的合法权益,受侵害业主可以起诉业委会。

  业委会违法违规,由街道责令改正
  “业主大会成立难、业委会运作不规范是目前小区管理中两大顽疾。”南京市房产局物业办相关人士表示,即使成立了业主委员会,在实际操作中,也难以对其进行有效监督,这是因为“业主主动参与意识不强”,而业主委员会自律和监督机制的不完善,也常常引发业主与业主委员会之间的矛盾。
  该人士表示,《指导规则》明确由街道办事处作为业主大会的牵头组织主体,也明确“街道办事处作为业主委员会备案及日常运作的指导监督部门”,可以有效解决上述问题,而目前其他一些城市,诸如北京、天津、深圳、成都、苏州等城市也采取了类似的做法。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违法、违规决定,街道办事处有权责令其改正或撤销,确立了街道具有执行能力,可以切实维护业主的共同利益,以避免引发重大矛盾纠纷。”该人士说,有了这个规则之后,业委会对于自己的位置才可以摆正。
  业委会侵害业主利益,后果自负
  “业委会侵害业主利益的事时有发生。”南京新鸿运物业公司董事长王中宁说,去年2月份,御道街上的城市花园咖啡店所属业委会未经业主同意和物业公司签订协议,将物业费从1.6元/平方米·月猛涨到6元/平方米·月,业主对物业收费不服,状告业委会。
  王中宁还举例说,如果一个投资人想在小区内搞一个KTV歌房,投资人给了业委会“好处费”,拿到业委会盖章的同意书到工商、税务等部门审批,之后开建装修。业主就可以“业委会侵害业主利益”为由,要求“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责令其及时改正或直接撤销其决定”。按照物权法78条的规定(“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利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业主还可以起诉业委会。“业主委员会擅自作出的决定造成他人经济损失的,由签字同意该决定的委员承担赔偿责任。业主委员会经业主大会授权或同意并公告的决定、办理事项,造成他人经济损失的,由全体业主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有律师表示,业主大会的决定造成他人损失,要求全体业主承担责任的做法可执行性较差,如果有业主当时提出反对意见而未被采纳,怎么能将损失分摊到其头上?是不是应该由当时投赞成票的业主来分担损失呢?
  快报记者 尹晓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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