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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部委发文规定由地方财政统筹刑事被害人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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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4-14 12:21:13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本报记者 叶一剑 郑州报道
  “我都不好意思再去找法院,更别说上访了。”4月11日,郭红宾告诉记者。
  郭是河南省高院力推的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的受益者。2008年12月11日,郭红宾从河南省高院拿到了2万元现金。多年的司法纠缠有了起码的回报。郭红宾对此表示“服判,不上访”。
  2003年5月,家住河南省安阳县洪河屯乡豆公村的郭红宾与邻居发生争执。扭打过程中,郭的父亲被“用单刃刺器刺伤腹部造成腹腔多脏器损伤致失血性休克死亡”,郭本人亦受重伤,经法医鉴定构成十级残废,直至目前仍需定期到医院检查治疗。
  该案后经法院判决,郭应获9万多元赔偿,但因被告人无力赔偿,一直未能全部兑现,这使得本就不富裕的郭红宾一家,生活彻底陷入困境。
  郭红宾并不清楚,他后来从法院获得的2万元,准确的说法是刑事被害人救助金。在2008年一年,共有49起和郭红宾情况类似的刑事案件被害人从河南省高院获得了这一救助。为此,省高院投入资金92万元。按照河南省高院的规划,今年这一制度将在全省法院系统推行。
  3月底,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第三个五年改革纲要》,其中明确提及将建立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对因受犯罪侵害而陷入生活困境的受害群众,实行国家救助,研究制定人民法院救助细则。
  本报记者获悉,由最高法院会同全国人大法工委、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财政部、民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务院法制办等共同制定的《关于开展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的若干意见》(下称《意见》),已于近日下发。
  《意见》规定,各地救助资金由地方各级政府财政部门统筹安排,同时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捐助。此外,公、检、法三个部门都可以就各自所辖的刑事案件向政法委提出被害人救助申请,由政法委统一审批。
  省级法院试水
  “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
  2008年初,河南省高院成为全国第一个建立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的省级法院。此前,山东、浙江等地的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对该制度已有初步探索,并取得了广泛的社会共识。
  依照相关法律,刑事被害人因犯罪行为所遭受的经济损失,主要是通过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由被告人及其他赔偿义务人依法赔偿。
  但在现实中,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及其他赔偿义务人没有赔偿能力或赔偿能力不足的情况大量存在。有的刑事案件发生后难以查获犯罪嫌疑人或者证据不足无法认定责任者,致使刑事被害人或其近亲属依法要求赔偿经济损失的权利不能实现,生活陷入困境。
  郑州市中原区法院院长徐薇向本报记者提供的数据显示,在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中,大约有90%以上被害人无法从被告人处获得赔偿。“被害人及其亲属得到的只有一纸判决书!”
  面对这样的问题,早在上世纪60年代,国内就有人提出过“犯罪被害人是被刑事司法遗忘的人”的观点。但围绕应由谁出面实行救助的问题,社会各界一直存在争论:一种观点认为应该由国家负责,一种观点认为应该依靠社会慈善机构来救助。
  对此,河南省高院院长张立勇认为,对刑事被害人的救助应该属于国家义务。2008年年初,河南省高院从省财政争取到了100万元,作为开展刑事被害人救助的资金来源。
  此后,河南省高院分别制定了《关于刑事案件被害人特别困难救助的实施办法》和《关于刑事案件被害人特别困难救助发放办法》,首先在河南省高院各部门正式推行。

  根据省高院两个办法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刑事案件被害人,可以申请救助:被告人被执行死刑,附带民事无力赔偿,且被害人生活极其困难的;被害人被致伤、致残急需救治,本人和家庭无力支付紧急医疗费用或者巨额医疗费用,且被告人无力赔偿的;被害人死亡或严重残疾,依靠其生活的受养人没有生活来源和保障,且被告人无力赔偿的;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巨大物质损失,本人和家庭生活极其困难,且被告人无力赔偿的。
  此外,按照规定,省高院的救助金额一般为人民币2000元以上至2万元以下,特殊情况由省法院刑事案件被害人困难救助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在确定具体救助金额时,将综合考虑被害人及其家庭生活困难程度、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的实际物质损失、被害人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救助遵循一次性原则,不能重复申请。
  一年后,河南省高院向记者提供的2008年救助金发放的统计显示,在49起救助案例中,除了6起按照1万元的标准发放以外,其余43起全部按照2万元的标准发放,总共发放了92万。
  救助金额多寡之辩
  郭红宾至今记得,2008年12月,在其被自己的代理律师和河南省高院的法官告知可以申请2万元的救助以后,自己专门从安阳跑到河南省高院领取了2万元现金,且在自己的申请理由中表示,如救助2万元,“服判不上访”。
  在之前的2008年7月8日,在河南省高院首批13起刑事案件被害人救助发放活动现场,一度出现受救助被害人当场向河南省高院领导下跪的场面,这13起案件的被害人获得的救助标准都是2万元。
  “2万元虽然不能完全解决问题,但总是可以解一时之急,”河南省高院邢三庭庭长程慎生告诉记者。
  但是,这样的救助标准很快让河南省高院当年争取来的100万元的救助资金显得捉襟见肘。
  “后来发现符合救助条件的还有很多,但是,资金只剩下8万元了,所以,只好暂时停止,将未能完成的救助案例纳入2009年的救助安排。”对于为何只发了92万,程慎生对记者解释。
  而且,实际的执行中,让包括程慎生在内的经办人发现,很难给出低于1万甚至2万的救助金,所以,去年河南省高院49起救助案例中,43起选择了2万元的标准。
  与河南省高院遭遇的资金紧张不同,同样于2008年推行了这一救助制度的郑州市中原区法院,在实践中却遭遇了“有钱发放不出去的尴尬”。
  2008年年初,中原区法院通过其院长徐薇的努力,从中原区委区政府争取了100万元,用于启动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
  但一年下来,真正救助的仅为3起,每起的救助金是5000元,三起加在一起只有15000元。相对于100万元的救助基金,微不足道。
  原因之一,是中原区法院制定的救助标准为500-10000元。
  “救助标准如果过低也可能导致刑事被害人申请不积极,从而不能达到预期的救助目的。”中原区法院刑庭庭长耿红丽说。
  有些受害人在案情审理结束以后,考虑到500到1万元救助标准不高,再加上需要办理相关手续,最后也就自愿放弃了救助的申请。
  此外,中原区法院严格坚持了必须在案件审结以后才能申请的原则,“如果可以放开到审理中也可以申请,对刑事被害人的帮助可能更及时,被害人也更有积极性”。
  按照中原区法院的规定,刑事被害人申请救助必须提出书面申请,“如实写明申请救助的理由,并提供身份证或户口簿、生效判决书或裁定书、所在村、镇或居委会、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证明其生活困难的相关材料,以及其它能够证明申请人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困难救助条件的证据”,并且,“除特殊情况外,至迟应在案件审结后一年之内提出”。
  而河南省高院方面,尽管做出了与中原区法院类似的规定,但在实际操作却已经实现了突破。
  “尽管很多案件在没有审结的时候,很多事项都处于不确定的状态,这时候做出救助是有一定弊端的,但是,对于许多刑事案件中的被害人来说,很容易判断是不是需要救助。”程慎生告诉记者。
  “即使是按照省高院确定的2万元的补助标准,对于家破人亡、人才两空的刑事被害人来讲,又真地能解决什么问题呢?”河南省高院一位人士反问记者。
  对此,程慎生对记者强调,这样一个救助制度的设立,“只能是定位于针对刑事被害人的救急,并不能救贫”,而且,“国家的司法救助不能替刑事被告人‘买单’,对生活困难的刑事案件被害人给予一定的救助后,被告人原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的责任不应终结,等被告人及其家庭有能力赔偿后,应向他们依法追偿”。
  “政府给2万元的救助已经很不错了,我现在只是希望你能帮我反映一下,是不是可以通过什么方法,将被告人应该赔偿给我的剩余部分也追回来”。4月12日,郭红宾告诉记者。时至今日,他仍然需要定期到医院检查治疗。
  地方财政兜底
  当然,在救助标准争论的背后,其实是对救助资金来源的争论。
  按照社科文献出版社出版的中国法制蓝皮书《中国法制发展报告(2008)》提供的数据,中国每年可能至少有上百万刑事受害人因为得不到加害人的赔偿而身陷绝境。如果对此人群实行2万元每起的救助标准,一年大概的投入为200亿。
  这就意味着,如此规模的资金投入如果全部由各级财政来出,平均下来,每省每年在此救助工作中将投资近7个亿,压力可想而知。
  事实上,资金的匮乏,正是在我国社会各界对建立刑事被害人的救助制度早已到成普遍共识之后,迟迟未能推行的主要障碍。长期以来,针对救助程序和标准的争论,本质上还是救助资金来源的问题。这将直接决定救助的范围和救助标准的高低。
  本报记者获悉,今年3月份,在中央政法委等8部委联合下发的文件中,明确规定:“刑事被害人救助资金由地方各级政府财政部门统筹安排,同时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捐助”。
  “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主要解决的是各地方的矛盾,维护的也是地方上的秩序,所以,由地方各级政府财政部门统筹安排也是可以理解的。”相关法律专业人士告诉记者。此前,曾有法律专家提出,可由国家财政单独列支,设立独立的司法救助经费。
  对“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捐助”的规定,程慎生认为,这或许还只是一个原则性的规定。在去年河南省高院推行刑事被害人救助并见诸报端以后,有多家企业和社会人士打电话到高院咨询,希望能够参与捐助。但是,考虑到当时尚未建立对来自社会捐助的资金的管理使用的制度安排,最后河南省高院不得不拒绝了这些意向捐助。
  但是,“这是必然的社会趋势。”程慎生对记者表示,河南省高院目前正在围绕如何规范使用社会捐助资金,完善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进行政策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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