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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规定选举中发短信请求关照属拉票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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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4-13 16:54:54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本报讯 (记者 陈科) 为深入整治用人上的不正之风,近日,省委组织部根据中组部规定和省委的要求,制定下发了《关于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认真治理拉票行为的通知》(下称 《通知》),对在领导班子换届、日常干部选拔任用及后备干部集中调整中的拉票行为作出界定,并对如何处理有拉票行为的相关人员作出规定。

  《通知》规定,在处理拉票行为同时,要予以通报批评,记录在案,作为今后评价使用干部的重要依据。情节严重的,先免去现职或者责令辞职,再根据情况作出调整、降职等进一步的组织处理。受到组织处理后两年内不得提拔。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在选举中发现并查实拉票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通知》要求,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和干部考察组,要切实加大对拉票问题的举报查核力度,认真做好举报受理工作,公布举报电话及其他举报渠道,采取措施方便群众反映问题。要发挥公示的监督作用,在干部考察对象公示通知中,专门将考察对象是否有拉票行为列为举报的重要内容。
  相关链接 这些都属拉票行为
  凡通过宴请、送礼、安排消费活动、打电话、发短信、当面拜访等形式,请求他人在推荐、选举中给予自己关照等行为;委托、授意中间人出面说情,请求他人在推荐、选举中给予自己关照等行为;
  通过举办同学、同乡、同事、战友等联谊活动,请求他人在推荐、选举中给予自己关照等行为。
  当事人参与者收受人都有处理规定
  在推荐工作开始前发现并查实拉票的,不得列入被推荐人选名单;
  考察过程中发现并查实的,是考察对象的,取消考察对象资格;
  考察结束后发现并查实的,已列为拟任人选的,取消拟任人选资格,已决定任用的,取消任用决定;
  参与、帮助他人拉票的,同样属于严重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比照为自己拉票的行为给予相应处理;
  对接受有拉票意图的宴请,收受拉票人礼品或参与拉票人安排的消费活动的,也要给予严肃的批评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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