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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首次对干部选拔任用中"拉票"行为作出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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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4-13 16:52:24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四川)省委组织部近日下发了《关于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认真治理拉票行为的通知》,首次对领导班子换届、日常干部选拔任用及后备干部集中调整中的拉票行为作出界定,并对相关处理办法作出规定。

    省委组织部要求,要发挥公示的监督作用,在干部考察对象公示通知中,专门将考察对象是否有拉票行为列为举报的重要内容。对查核属实有拉票行为的人员,均应予以严肃处理。

    《通知》说,要建立反映干部调整中拉票问题的专办制度,从快从严办理、认真查核群众反映的拉票问题。凡情节比较具体、线索比较清楚的举报件,要限时办结。


    发现官员拉票请拨12380:省委组织部干部监督处有关负责人表示,广大市民可拨打组织系统12380专用举报电话,举报拉票行为。本报记者熊德壮

    三种拉票形式

    1.

    凡通过宴请、送礼、安排消费活动、打电话、发短信、当面拜访等形式,请求他人在推荐、选举中给予自己关照。

    2.

    委托、授意中间人出面说情,请求他人在推荐、选举中给予自己关照。

    3.

    通过举办同学、同乡、同事、战友等联谊活动,请求他人在推荐、选举中给予自己关照等行为。

    多种处理措施

    1.

    在推荐工作开始前发现并查实拉票的,不得列入被推荐人选名单。

    2.

    考察过程中发现并查实的,是考察对象的,取消考察对象资格。

    3.

    考察结束后发现并查实的,已列为拟任人选的,取消拟任人选资格,已决定任用的,取消任用决定。

    4.

    同时,要予以通报批评,记录在案,作为今后评价使用干部的重要依据。

    5.

    情节严重的,先免去现职或责令辞职,再根据情况作出调整、降职等进一步的组织处理。

    6.

    受到组织处理后,两年内不得提拔。

    7.

    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8.

    参与、帮助他人拉票的,同样属于严重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比照为自己拉票的行为给予相应处理。

    9.

    对接受有拉票意图的宴请,收受拉票人礼品或参与拉票人安排的消费活动的,也要给予严肃的批评教育。 (责任编辑:王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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