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伙同国企负责人侵吞公款 广州一房地产老板被判刑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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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4-9 12:16:33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广州市番禺区龙威房地产公司总经理梁汉光与中国核工业物资供销广州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某共同策划和密谋,采用压低土地交易价格、收取款项不入账等手法,在两公司之间转让土地的过程中侵吞公款1000多万元。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以贪污罪判处梁汉光有期徒刑15年。

    广州中院审理查明,被告人梁汉光与同案人孙某先后两次密谋共同贪污。

    2000年9月间,孙某代表中核广州公司与龙威公司商谈转让中核广州公司位于番禺区大石镇的“龙川围”地块事宜,双方商定转让该地块的价格为2250万元,而实际上在两公司签订的《转让土地协议书》中却约定以1500万元成交,梁汉光和孙某共同侵吞中核广州公司应得的土地转让款750万元,并将该款入股龙威公司的“华进明苑”房地产开发项目占30%的股份,由梁汉光与孙某各占一半,梁汉光代孙某持有。2000年至2005年间,梁汉光与孙某从该项目获取非法房产、款项所得折合共计1434万多元,其中梁汉光个人非法所得共计531万多元。

    2003年1月至3月间,梁汉光与孙某再次密谋贪污公款,利用孙某全面负责中核广州公司工作的职务便利,在中核广州公司向龙威公司收取土地款滞纳金过程中,采用收取款项不入账的手段,先后两次侵吞中核广州公司应收取的土地款滞纳金款项共计296.02万元,由梁汉光非法据为己有。

    案件审理过程中,梁汉光供认公诉机关指控的是事实,但辩解称其不构成贪污罪,本案所涉及的款项都是其所得的中介费和借款。对此,法院认为,根据梁汉光本人及同案人的供述、证人证言、书证等证据证实,梁汉光与孙某对侵吞资金进行了周密的策划和密谋,梁汉光应当认定为贪污共犯,其辩护不成立。


    广州中院审理后认为,梁汉光与国有企业的国家工作人员孙某相勾结,利用孙某职务上的便利,共同侵吞公共财物,已构成贪污罪。但考虑到梁汉光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从轻处罚,遂判处梁汉光有期徒刑15年,并处没收财产30万元,追缴其违法所得发还中核广州公司。一审宣判后,梁汉光表示要上诉。 (责任编辑:张少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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