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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奖励本省公民在外地见义勇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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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3-25 11:50:33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本报讯(记者 唐薇频 实习生 邓艳姣)昨日,在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上,《湖南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草案)》一审修改稿出台。令人欣慰的是,一审修改稿增加了不少对见义勇为英雄的“利好”规定。
  奖励本省公民在外见义勇为
  2005年9月18日,在贵州遵义当摄影师的邵阳小伙吕曦东,在市郊结束工作后,准备坐车返城。这时,火车驶来,一名抱着小孩的妇女张某却不慎摔倒在铁轨上。吕曦东冲了过去,连救两人,自己却身受重伤。遵义市授予吕曦东“见义勇为公民”荣誉称号。根据一审修改稿,今后,像吕曦东这样在外省见义勇为的湖南公民,有望获得湖南奖励和保护。
  草案一审时,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条例不能只限对本省公民或者外省公民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见义勇为行为予以奖励和保护,本省公民在外省见义勇为的,条例也应当规定予以奖励和保护。据此,一审修改稿第二条规定: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护。本省公民在本省行政区域外见义勇为的,参照条例予以奖励和保护。

  市州和省奖励起点标准提高
  “见义勇为人员不顾个人安危用生命为正义搏斗,政府应当大力提倡和弘扬,并表彰和奖励。”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条例草案规定奖励的下限太低,建议提高奖励下限标准。据此,一审修改稿对原条例草案规定的市州和省的奖励起点标准作了提高,分别为1万元、2万元、5万元。
  医院不得拒救见义勇为者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条例草案对见义勇为人员的保护规定太原则,力度不够,操作性不够强,难以落实。因此,在一审修改稿中增加了对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的要求: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推诿或者拖延救治见义勇为负伤人员的规定。
  为保证救治费用得以落实,解除医疗机构的后顾之忧,一审修改稿明确:综治办应当及时协调解决见义勇为负伤人员救治期间的医疗费用的规定,并对见义勇为负伤、致残、死亡人员的医疗费、抚恤费等费用的解决办法作出了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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