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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高院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严防同案不同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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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3-24 10:14:14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新快报讯 (记者 曹晶晶 实习生 李雪 通讯员 林劲标)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将不再“自由”,“同案不同判”的现象将得到有效遏止。省高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的《关于规范民商事审判自由裁量权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于昨日正式实施。
  坚持生命利益高于财产利益
  据介绍,《意见》对民商事审判自由裁量权的定义、行使条件、原则、方法和程序等各个方面作出了具体的规定。《意见》明确了法官可以行使自由裁量权的五种情形(见右表)。
  《意见》要求法官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必须在遵循公正、效率的前提下,坚持公共利益高于个人利益,生命利益高于财产利益,生存利益高于商业利益的价值取向,务必确保判决结果不违****的基本价值观念。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要根据法律基本原则,参照民事政策、民俗习惯、商业管理和行业规则,力求裁判结果公平。

  自由裁量将参照指导性案例
  记者注意到,《意见》还规定了案例指导制度,即要求各级法院在审理民商事案件时,应当参照最高人民法院或省高院公布的指导性案例。
  对同一类型案件的同一法律问题,如作出与指导性案例相反的裁判,应提交同一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意见》还要求法官在行使自由裁量权的同时,必须在裁判文书中说明自由裁量的方法和理据,必须论述自由裁量结果的正当性和合理性。
  一旦行使了自由裁量而作出的裁判文书,主审法官和合议庭不能自行签发,必须层层报批;而如果该案在二审、再审时,上级法院无正当理由和充足依据不得撤销或变更原审依据自由裁量作出的裁判。
  尺度不统一常致同案不同判
  据了解,广东法院受理民商案件每年高达60万宗以上,占全国的十分之一。当前裁判尺度不统一的问题多出现在劳动争议、道路交通事故、房屋拆迁和商品房买卖等几种民生案件上。
  省高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古锡麟介绍说,由于法律对法官如何行使自由裁量权缺乏一整套完备的规则,导致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过于“自由”的情况时有出现。往往出现上下级法院之间、不同地区同级法院之间,甚至同一法院不同审判庭、同一审判庭不同合议庭之间,对同类型案件作出不同判决的情况。
  今年3月10日,在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上,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首次被以较大篇幅写入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所作的最高人民法院的工作报告中。
  自由裁量五情形
  1。法律明文规定由法院根据案件事实的具体情况进行裁量的;
  2。法律规定由法院从几种法定情形中选择其一的;
  3。法律规定由法院在法定的范围、限度内裁量的;
  4。法律规定不具体或没有明确规定的;
  5。法律规定的其他适用自由裁量权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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