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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规定法官在娱乐场所会见当事人一律调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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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3-19 12:48:34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法官和当事人一对一会见,在办公室甚至娱乐场所、酒楼见面……今后,这些情况在我省将被明确禁止。昨(18)日,省高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就相关规定作出解释。省高院党组成员、纪检组组长刘鸣表示,为了便于接受社会监督,省法院设置了24小时自动接听功能的举报录音电话(028)86756755,“对举报线索,我们将一查到底,欢迎社会各界予以监督。”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七个严禁”及处理规定》
  利用职务受贿清出法官队伍
  根据《规定》,严禁法官私自会见案件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辩护人、请托人、涉案关系人和接受上述人员吃请或参加其安排的娱乐活动,违者一律调离审判、执行岗位,3年内不得晋职晋级;
  严禁法官向自己承办案件的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借钱或借用交通工具、通讯工具及其它物品供个人使用或要求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报销应由自己支付费用,违者一律调离审判、执行岗位,4年内不得晋职晋级;严禁法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请托人贿赂,违者一律调离原工作岗位,5年内不得晋职晋级。情节严重的,清除出法官队伍。
  《关于规范法官在诉讼活动中会见案件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辩护人、委托的人、涉案关系人的暂行规定》
  会见当事人必须在指定地点
  我省首次明确提出,法官不仅只能在指定地点进行会见案件当事人等,还必须由两名以上法官或法官和书记员参加。
  根据《规定》,法官不得私自接触案件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辩护人、委托的人、涉案关系人;不得在非工作时间、非工作场所会见所承办案件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辩护人、委托的人、涉案关系人;会见一律以公开方式进行。
  违反上述规定的,一律调离审判岗位,在3年内不得晋职晋级,并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有关机关依法处理。省法宣 记者 杨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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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3-19 13:11:50 | 只看该作者
关键是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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