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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拟规定医院见死不救重罚1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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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3-18 16:33:49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新快报讯 (记者 李斯璐 通讯员 黄穗)广州承担院前急救任务的医院若见死不救,将会受到1万元的重罚。《广州市社会急救医疗管理条例》(下称《条例》)至今已实施13年,面对社会发展,已有点力不从心。昨天,广州市卫生局发布《广州市社会急救医疗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下称《草案》)并向社会征求意见。医护人员拒绝收治急、危、重伤病员的归责问题,将在《草案》中进行明确。
  卫生局新闻发言人熊远大介绍,《草案》从昨日起公示一个月,市民可通过登录http://www.gzmed.gov.cn留言或书面信函的方式发表修改意见。

  救治流浪汉医院先垫资
  1996年开始实施的《条例》中,有“医疗单位不得以任何藉口拒绝抢救和收治急、危、重伤员”的规定,但并没有明确“见死不救”的责任归属。昨日发布的《草案》细化和明确了各方面医疗机构的责任:拒绝服从急救医疗指挥中心指挥调度的;拒绝收治急、危、重伤病员的;非因不可抗力延误急、危、重伤病员的抢救和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根据《草案》第19条,将由市卫生行政部门给予5000元至1万元的罚款,并给予通报批评。
  另外,《草案》对于身无分文的流浪乞讨救助对象的救助也有明确规定:该类救治费用由承担院前急救任务的医疗机构先行垫付,有关部门按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有关规定偿付。
  接到调度后5分钟出车
  若《草案》得以通过实施,承担急救任务的医疗机构在接到急救医疗指挥中心的调度命令后,无论白天黑夜,5分钟内就要派出急救车辆救人。而在原《条例》中,夜间出事,是允许10分钟后才出车的。
  “上个月暗访的一些急救点显示,救护车从出车至到达现场的时间大约为10分钟,但由于路况很难预计,所以只能靠缩短120派车时间来保证医护人员更快到达现场救人。”熊远大解释。
  抬担架人员都要受培训
  据市卫生局介绍,独立从事院前急救工作的执业医师,必须具备3年以上临床实践经验,而原来规定的是2年经验。
  值得注意的是,若按照新规实施,连抬担架的工作人员都要接受专业培训。“急重病人的移动方式相当讲究,若患者身处救护车难以进入的街道小巷,工作人员一不小心就会危及患者生命。”熊远大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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