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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规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单位将获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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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3-13 09:52:51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新华网上海3月12日电(记者高路)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12日宣布实施“就业援助特别计划”,用人单位招用大龄失业、“协保”、城镇零就业家庭、农村低收入家庭等七类就业困难人员上岗后,将得到政府补贴。
  根据安排,“就业困难人员”的认定标准为法定劳动年龄段内的失业、协保人员和农村富余劳动力中有一定劳动能力且就业愿望迫切,但因自身就业条件差而难以实现市场化就业,连续处于实际失业状态6个月以上的人员。具体包括七类:男性年满45周岁、女性年满40周岁的大龄失业及协保人员;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农村低收入家庭成员;连续享受最低生活保障3个月以上家庭成员;经鉴定为中度残疾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被征地并领取生活费补贴期满后仍难以实现就业的人员;刑释解教人员等有特殊困难的其他人员。
  根据规定,用人单位吸纳上述就业困难人员,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将获得一次性补贴。其中,对于属于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的,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1万元;对于属于协保人员、农村富余劳动力以及一次性缴纳社会保险费已满15年的征地人员,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补贴期限最长可达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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