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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开行原副处长被判无期 自称有自首情形求轻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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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3-4 12:52:39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宣判后,胡汉成(右二)和任和生(左一)被带出法庭。本报记者周民摄



  本报讯(记者 孙思娅)昨天,国家开发银行原副处长胡汉成在市一中院拿到了自己的一审判决书。虽然他已将550万贿赂款悉数退还,但法院认定其在庭审时翻供,不能构成法律规定的可以从轻判决的自首情形,并以受贿罪判处其无期徒刑。
  其同案犯北京嘉和嘉维画廊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任和生,也被以同样罪名判处有期徒刑11年。
  缓刑情人前来送行
  上午11点,胡汉成和任和生被带入法庭中央,等候宣判。胡汉成多次转头四下张望,最终定睛于旁听席最后一排的一名女子身上。随后,两人互相点头示意。
  记者庭后获悉,此女子名叫成华(化名)。胡汉成案发后,成华曾试图包庇胡的犯罪行为。今年2月,西城法院以包庇罪判处成华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在该次法庭审理中,成华向法庭承认,她和胡汉成是情人关系。
  法庭认定,2002年至2004年,胡在河南中原气化公司(其控股公司为河南蓝天集团公司)向国开行申请贷款时提供帮助,并两次收受对方400万元;此外,胡和任和生一起,帮助新疆三联公司及其下属公司申请贷款,并索取150万元。
  一笔赚回300万
  胡汉成案曾于今年2月开庭审理。当时,胡汉成只承认有“550万元这么个事”,但不肯承认是受贿,并一直强调自己“不懂法律”。
  涉及河南蓝天集团公司的400万贿赂款,胡汉成辩解说,他在撰写评审报告时没有假公济私,“这些钱是帮忙应得的报酬”。至于其和任和生一起收受的另外一笔150万元,也同样属于合理报酬的范畴。
  但相关证据证实,胡汉成并不像他自己说的那么“不懂法”。蓝天公司原副总李向军证明,公司曾就西气东输工程向国开行申请3笔贷款。胡汉成是当时贷款评审的主要负责人。为加快贷款审批进度,李向胡承诺,一个贷款项目给他300万元好处费。胡当即同意,还说他“自己一个人拿钱不安全”。为让胡放心,李决定和胡平分好处费。
  2003年5、6月,在胡的积极运作下,项目通过审批。为方便拿钱,胡汉成以北京天中兰德公司的名义与蓝天集团签订咨询协议。第一笔600万好处费汇入后,胡自己留下300万元,并将剩余的300万元转入李的股票账户;此后不久,用同样方法,胡收受了第二笔100万元的好处费。
  主动多退未获轻判
  2007年9月下旬,审计署对国开行的贷款项目进行审计,发现河南蓝天集团曾向天中兰德公司支付巨额咨询费。收受了400万的胡汉成听说后,除了退给李向军400万元本金外,还主动多退了炒股获利的250万元。
  此外,胡汉成还与李向军统一口径称:若有人问起此事,就说钱是公司发给李向军的奖金;李向军送给胡汉成的400万元钱款,则是胡向李的借款。
  法庭审理时,胡汉成表示,案发前后,除了主动多退250万元赃款外,他还主动向纪委领导作了汇报,应该被视为可从轻判决的自首情形。
  法院最终认定,在汇报时,胡汉成并没有如实交代,隐瞒了真实的钱款数额,不能算作自首;被抓以后,胡汉成虽向侦察机关如实讲述了受贿的过程,也说出了真实的钱款数额,但他在开庭时翻供不肯认罪,因此也不能算作自首。
  昨天,认定胡汉成受贿550万元,并帮助相关企业获得近45亿元的国家贷款,市一中院以受贿罪判处其无期徒刑。
  宣判结束后,胡汉成拒绝接受记者的采访。
  ■案件回放
  审计揪住贪官尾巴
  庭审材料披露,2007年9月,国家审计署在对国家开发银行河南省分行的贷款情况进行审计期间发现,有600万元巨款从该行的贷款客户河南蓝天集团有限公司汇入到北京天中兰德投资咨询公司,便将这一情况上报中纪委。
  中纪委初步核实后发现,这些钱最终转入了胡汉成和李向军的工商银行账户。2007年11月9日,西城检察院对胡汉成涉嫌受贿案立案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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