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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民质疑业委会须由居委会召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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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3-3 13:14:35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本报讯(记者 翟烜)昨天,来自北京上百个小区的业委会负责人齐聚一堂,参加北京市业主委员会第三届年会。在会上,他们对目前居委会召集业主大会执行工作提出质疑,并联名向市政府发出呼吁书,请求允许将业主大会注册为法人组织。

  北京市业申委召集人、光大家园业委会主任陈兵说,今年1月1日起,由北京市建委颁布的《北京市住宅区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以下简称《指导规则》)开始执行,其中规定社区居委会负责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职责。“但在执行过程中,居委会的召集对成立业委会反而产生了阻力。”陈兵说,“很多小区所在的居委会不仅只是召集人,谁能够进入筹备组也得他们说了算。否则即便成立了业委会,他们也不给盖章确认,使得新业委会无法备案确认。”
  “《物权法》明确地将商品房建筑区划的管理权和决策权赋予了业主。”陈兵认为,居委会在充当召集人时,就不应该更多地参与其中。否则,法律赋予业主的权利就没法体现。如果一些小区确实无法自己确定业主代表,这时居委会才应该给予更多的帮助。
  与此同时,北京业申委另一位召集人、朝阳区新天第小区业委会主任张大宪提出,业主大会应该拥有法人资格,这在《指导规则》中没有明确。为此,昨天下午,来自北京上百个社区的业委会代表联名向市政府发出呼吁书,请求允许将业主大会注册为法人组织。
  张大宪解释说,没有法人资格,尤其是在业委会处理与物业公司、业主的矛盾纠纷时,常常使业委会陷于束手无策的境地,想打官司无法以自身为主体起诉对方,与外界打交道由于没有独立法人资格而无法办理相关手续。而有了法人资格,业委会内外的很多事情可能就会好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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