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学与国际关系论坛

 找回密码
 注册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扫一扫,访问微社区

查看: 21|回复: 0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广东高院与非公有制经济主体共建法律风险防范机制

[复制链接]
跳转到指定楼层
1#
发表于 2009-2-27 14:04:35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与广东省工商联日前签订协议共建法律风险防范机制,通过建立联络协调制度、完善调解工作制度、强化诉调对接制度,妥善处理相关法律纠纷。
  广东高院与广东省工商联签订的《关于建立广东省非公有制经济主体法律风险防范机制的意见》中,主要包括三项内容:一是建立联络协调制度,以联席会议的方式,由双方分别派员担任联络员,指导非公有制经济主体防范和化解法律风险,依法及时处理涉民营企业法律事务;二是完善调解工作制度,各级工商联设立行业纠纷调解机构或成立调解工作室,指导诉外和谐解决各类民商事纠纷;三是强化诉调对接制度,加强与工商联行业调解协议的效力衔接。对于工商联主持达成的具有明确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由当事人签字或盖章的调解协议,当事人共同要求人民法院赋予法律效力的,法院应当快速审查确认,符合相关条件的于5日内出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民事调解书,以最大限度减少民营企业的诉累。

  广东高院副院长谭玲表示,广东法院2008年新收一审民商案件同比增加19%,针对诉讼中暴露出来的民营企业风险防范能力不强、经营管理制度不健全等问题,广东高院将通过此次建立的长效合作机制为其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和司法保障。
分享到:  QQ好友和群QQ好友和群 QQ空间QQ空间 腾讯微博腾讯微博 腾讯朋友腾讯朋友 微信微信
收藏收藏 转播转播 分享分享 分享淘帖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Archiver|小黑屋|中国海外利益研究网|政治学与国际关系论坛 ( 京ICP备12023743号  

GMT+8, 2025-8-19 09:29 , Processed in 0.078125 second(s), 25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2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