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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鼓励个人购买旧城院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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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2-20 14:12:44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旧城保护和修缮新规3月1日起实施
  旧城历史文化街区房屋保护和修缮费用将由产权人承担;鼓励单位和个人购买旧城历史文化街区的房屋或院落……记者昨天获悉,《北京旧城历史文化街区房屋保护和修缮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已经出台,将于3月1日起实施。
  记者了解到,本市旧城区,尤其是历史文化保护区,仍有200万平方米的危旧房。今年,全市将对二环以内的两万户旧城居民住房进行修缮,并进行街巷整治。在两万户居民中,将有三分之一被疏散外迁,与去年的比例基本相当。按照计划,全市将在两到三年内实现城镇无危房的目标。
  老房子由产权人负责修缮
  房屋的保护和修缮费用将由产权人承担。根据《规定》,房屋产权人承担房屋保护和修缮责任。房屋产权人负责按照规划条件和相关技术标准对房屋进行保护和修缮;房屋使用人应当依法服从产权人对房屋的管理,配合产权人进行房屋保护和修缮。对于私有危险房屋,产权人应当按照风貌保护要求进行修缮,对修缮确有困难的,区政府可以给予一定补贴。
  房屋修缮完成后,由房屋产权人、使用人承担房屋的维护和管理责任,不得擅自改变房屋和院落的外貌、边界,不得进行违法建设。经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为严重破损和危险房屋的,房屋产权人必须及时进行房屋修缮、改造,排除居住危险和安全隐患。在历史文化保护街区内,不得擅自设置户外广告、牌匾标识、标语及宣传品,不得擅自架设各种管线。
  四种情况必须搬迁
  在居民疏散方面,《规定》也明确了必须搬迁的四种情况。产权人或使用人居住的房屋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政府依法征收,居民应当按规定搬迁:需要腾退后对社会开放的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和危及文物、历史建筑安全等不合理使用的建筑;修建市政道路或引入市政基础设施需拆除的房屋;经鉴定为严重破损或危险房屋,严重影响居住安全,无法实现原地重建的筒子楼、简易楼或中式楼;其他按照保护规划要求确需拆除的房屋。
  按规定应当搬迁的居民,市、区政府将统筹建设或筹集定向安置房予以安置;符合保障性住房申请资格的,将优先安排购买或承租保障性住房;居民选择货币补偿的,由双方通过评估和协商方式确定补偿价款,区政府不再提供定向安置房或保障性住房。

  鼓励个人购买旧城院落
  此次《规定》明确提出鼓励个人购买旧城历史文化街区的房屋或院落。
  据介绍,私有房屋产权人愿意搬迁的,可以向房屋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由区政府委托相关机构与产权人协商收购其房屋。鼓励单位和个人购买旧城历史文化街区的房屋或院落,参与房屋保护和修缮工作。
  记者此前从市建委获悉,对于房产流转的问题,市建委表示将鼓励市场介入。对于腾退出来的院落将鼓励其进入二级市场。
  有关负责人称,相关部门将出台政策,在房产流转及其功能使用上给予支持,鼓励盘活存量住房,“不仅政府能回笼资金再投入到旧城改造上,而且私房主也得到了收益。”对于北京标志性的建筑四合院的流转问题,该负责人表示,四合院可以“循环、升值”,充分体现其文化和经济价值,“下一步将在税费、资金等方面给予支持。” 晨报记者 赵阳
  名词解释
  旧城:指明清时期北京城护城河及其遗址以内(含护城河及其遗址)的区域。
  历史文化街区:指市政府批准公布的历史文化保护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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