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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新推促进就业八条意见 突破市场准入多方瓶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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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2-10 13:11:22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上海市工商局今天推出了《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鼓励创业促进就业的若干意见》(简称“促进就业8条意见”)。据工商行政专家评价,上海工商部门这次改革力度在全国都是领先的,业内都明白,确实新。记者就“此8条新政新在哪儿?”通过电话采访,请上海市工商局有关负责人做了解读。

    由于我国尚处在体制转轨的过程中,市场准入中存在许多瓶颈,影响了自主创业的积极性。“8条”对市场准入中存在的费用过高、环节过多、周期过长等瓶颈问题有大的突破。

    降低准入成本支持群众自主创业

    当前大学生就业形势相当严峻,而创业又缺乏必要的资本。为鼓励大学生自主创业,大学生创业从事个体经营的实行“零首付”;毕业两年内的高校毕业生,投资设立注册资本50万元以下的有限责任公司,可“零首付”注册,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注册资本。

    政策出台后,每个大学生创业企业至少可降低3万元的创业成本。

    对本市失业人员、协保人员、农村富余劳动力、毕业两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残疾人、城镇退役军人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其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之日起三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收费。

    而此前,个体工商户开业要缴登记费,变更要缴登记费,个体工商户要交的管理费为营业额或收益额的1.2%至2.4%。重新登记、换发营业执照还要交20元/户的费用。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网站(www.sgs.gov.cn)还将提供免费企业登记公告服务。

    而此前,企业的设立、变更名称、注销,必须要走其他商业媒体发布企业法人登记公告这个程序。

    创新登记方式缓解经营场所瓶颈制约

    在不改变建筑结构、不影响建筑安全的前提下,鼓励利用闲置工业厂房、仓储用房等存量房产建设创意产业集聚区。支持园区内创意产业和不超过园区总建筑面积20%的配套服务经营者的登记注册。园区提供的创业指导服务可以带动创意人才的创业热情、降低创业成本。

    确有合理原因无法提交产权证的房屋,允许提交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书(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程明细表)作为产权证明;经营场所在营业面积超过5000平方米的大型超市内,允许提交依法成立的大型超市的营业执照作为产权证明;属于公有非居住用房的,允许提交《公有非居住房屋租赁合同》作为产权证明。

    经营场地是创业者的主要成本。简化经营场所证明材料是破解经营场地制约的重要方面。根据企业登记的相关法律法规,经营场所证明材料应当包括产权证明材料和租赁合同。但有一部分房产却有合理原因不能提供产权证明或者提供不便的,这次新政给予了简化。

    经所在地村民委员会审查同意,允许农民以宅基地房屋自营或出租给他人开办个体工商户从事小型商业零售、“农家乐”等与农民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经营活动或者作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经营场所。

    由于现行政策将此类房屋也纳入住宅范畴,在无法改变使用性质情况下,使办理营业执照遇到了障碍。而利用宅基地房屋从事经营活动客观上符合了农民生产生活的需求,弥补了农村商业网点布局不足,自营和出租有利于增加农民收入,促进农村经济发展。

    对于机动车运输(含货物运输和旅客运输)、个体演出、个体演出经纪等采用流动经营方式的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登记为经营者的联系地址。

    按有关规定,经营场所是指厂址、店铺、门市部的所在市(区)、县、乡镇(村)及街道门牌等地址,经批准的摊位地址或本辖区流动经营的范围。对此类流动经营的个体工商户的经营场所,登记经营者的联系地址,实际是登记“联系点”。

    从事翻译服务、软件设计开发、网络技术开发、电子商务、动漫设计等不影响周边环境和公共安全的经营项目的企业,允许其在区县政府提供的场地中集中登记。

    在上海房租成本居高不下的情况下,经营者往往就在住宅中开展经营活动,无法办理营业执照。而一些个人智力创作型和电子商务等行业对经营场所依赖性较小,不需要独立的办公地点进行经营管理决策。考虑到上述行业对居民影响较小,同时又不直接违反居住用房的相关规定,允许此类市场主体注册在集中场地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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