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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阳光"法案提高美国政府透明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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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20 10:52:32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新"阳光"法案提高美国政府透明度


(华语国际通讯社记者魏漾阳2008年1月14日华盛顿消息)美国国务院国际信息局(IIP)《美国参考》Eric Green华盛顿报道 -- 在没有大事宣传的情况下,美国通过一项新法律,旨在提高美国联邦政府的透明度与公开度。

布什总统于2007年12月31日签署的这项法案使新闻界和一般公众能够更顺利地根据《信息自由法》(Freedom of Information Act)从政府那里查获信息。签署仪式只得到少量新闻报道,白宫只发布了一段文字声明,宣布布什采取这项的行动。

但许多致力于促进政府公开化的组织对通过这项法律表示满意。专业新闻记者协会(Society of Professional Journalists)会长布鲁尔(Clint Brewer)对《美国参考》说:"作为一名新闻记者和一位纳税人,我对总统签署这项法案感到十分激动。我希望这是一个迹象,显示钟摆正摆回到美国政府更公开和更透明的方向。"

布鲁尔说,多年来,根据《信息自由法》提出的申请"未受到联邦机构的重视或遭到拖延"。他说,这项称为《2007年政府公开法》(Open Government Act of 2007) 的新法律,将使新闻记者以及公民在获取信息遇到问题时,不必诉诸昂贵的法律诉讼而"反抗"。

布鲁尔兼任田纳西州纳什维尔《城市报》(City Paper)执行编辑。他说,《信息自由法》的问题"经常被视为是新闻记者的问题──它确实是新闻记者的大问题。但它也是美国公司企业的问题,美国公司企业根据《信息自由法》提出许多申请。它也是新闻以外其他行业的一般公民面临的问题,他们也要求了解有关政府的更多情况。"

布鲁尔说,公民根据《信息自由法》要求获得政府信息代表着"一种健康的民主",也就是"人民质问政府。而这是言论自由的实质所在。 "

美国于1966年通过《信息自由法》,为所有人提供了要求查阅联邦政府机构纪录的个人或组织的合法手段。美国是当时世界上少数几个有这种法律的国家之一。美国各州随后也制定了类似法律。

今天的《政府公开法》对1966年的法律作了修改,为调解有关《信息自由法》的案子设立了"调查员"(ombudsman)。它还要求联邦机构对基于《信息自由法》提出的申请作出更为及时的回应,并规定出新程序,追踪对所提申请的处理进展情况,避免使申请陷入或丢失在联邦官僚的泥潭中。这项法案还扩大了"新媒体"(new media)的定义,把博客作者(bloggers)和非传统新闻记者都包括在内。

来自佛蒙特州的民主党籍参议员莱希(Patrick Leahy)是《政府公开法》的提案人之一。他说,这是十多年来对《信息自由法》的首次修改。莱希在1月2日的声明中指出,这一法律为加强向政府问责增添了"一束光芒和一个转折点"。希莱提到,新法案将涉及国家安全以及与国土安全有关的信息视为例外。

另一名提案人为来自得克萨斯州的共和党籍参议员科尔尼(John Cornyn)。他说,在政府规模和职权范围日益扩大的时代,该法律使政界人士和官员必须尽职负责,并有助于加强民主和发扬美国建国时的理想,即人民的知情权。

华盛顿贝克霍斯得特勒(The Baker Hostetler)律师事务所曾为通过这一法案向国会游说。该所律师巴宾斯基(Laurie Babinski)对《美国参考》表示,调查员办公室将设在美国国家档案及文件管理局(U.S. National Archives and Records Administration),在公民与联邦机构之间就获取信息发生问题时发挥调解作用。

巴宾斯基认为,调查员办公室将能针对联邦机构公开档案行动过慢或拒绝人们根据《信息自由法》提出的要求的情况发挥重要作用。她说,那些没有经济能力因获取档案信息遇到问题而打官司的普通公民,如今可以求助于这个调查员办公室。

"阳光政府行动计划"(The Sunshine in Government Initiative)的协调员布卢姆(Rick Blum)对《美国参考》表示,布什总统签署这一法案令他非常高兴。他说,法案的通过是公众要求政府增加透明度的重大胜利。

阳光行动计划由十家新闻媒体联合组成,始于2005年,目标是确保联邦政府向公民负责。

《今日美国报》(USA Today)在2007年7月的一篇社论中指出,每年美国根据《信息自由法》提出的查询申请超过50万,其中90%以上来自普通公民、公司企业或需查询重要信息的州和地方机构,大部分情况下,他们有权获得这些信息。

该报还指出:"联邦机构应在20个工作日内就查询档案信息的要求作出回应。 在某些情况下,却似乎要等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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