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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升迁14次行贿 南阳市原市委常委李致州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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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16 19:37:50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1月14日,河南省南阳市原市委常委、秘书长李致州行贿一案在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宣判,法院依法以行贿罪判处被告人李致州有期徒刑三年,缓期五年。

    法院审理查明,1998年春节至2005年春节前,被告人李致州在担任河南省中牟县县委副书记,县长,南阳市副市长,南阳市委常委、秘书长期间,为让原河南省委常委、郑州市委书记、河南省人大副主任王有杰在其职务升迁中提供帮助,先后14次向王有杰行贿共计人民币84万元、美金3万元。2005年6月27日,李致州被河南省纪委采取“双规”措施后,如实交代了向王有杰行贿的全部事实。另查明,被告人李致州在关押期间向侦查机关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一起抢劫案件。

    鉴于被告人李致州在追诉前供述了行贿的事实,可酌情从轻处罚,并有立功表现,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被告人李致州服判,表示不上诉。(翁煜明张占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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