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一系列文章是一种将理论知识,经验研究和实际经验相结合的尝试。全国民主学会邀请了四名杰出学者来写作本文,并且邀请了一系列人士——包括政党领袖、民主实践者、全国民主学会工作人员和其他著名学者——参与写作过程的各个阶段,从最初的开发职权范围到审读大纲和草稿。全国民主学会要感谢许多人,是他们使这一系列成为现实,尤其是作者,他们参加了这一辛苦的合作过程并且谦和地接受反馈和指导,还有项目顾问Denise Baer博士。特别感谢全国民主学会高级项目官(Senior Program Officer)Victoria Canavor,她自始至终在管理这个项目。
全国民主学会感谢美国国际开发署(U.S.Agency for International Development ,USAID)的支持,是他们为本项目提供了资金。
主席:Kenneth Wollack
高级助理,政党项目主任:爱文?杜尔提(Ivan Doherty)
关于作者
肯尼思?让达是西北大学(Northwestern University)Payson S. Wild荣誉教授。1995年以来他一直是国际刊物《政党政治》(Party Politics)的共同主编,2000年他因为自己的政党研究而获得美国政治学研究学会(The American Political Science Association,APSA)的Samuel J. Eldersveld事业成就奖。2005年,他是APSA最佳教学软件奖的并列获奖者,1992年他也曾荣获此奖。让达博士的著作包括《政党跨国调查》(Political Parties: A Cross National Survey)(1980年),与罗伯特?哈莫尔(Robert Harmel)合著的《政党及其环境:改革的限制?》(Parties and Their Environments: Limits to Reform?)(1982年)。他与他人合著的美国政府教科书《民主的挑战》(The Challenge of Democracy)为全美国几百所学院所采用,并已被译成捷克语、格鲁吉亚语、匈牙利语、朝鲜语和俄语,让达博士是从印地安纳大学(Indiana University)获得博士学位的。
根据卡茨的观点,本文将“政党法”(party law)——普通名词——定义为以国家为基础的法规制度,它确定了政党的法律地位,常常会详细地说明政党成员的组成是什么,政党必须如何组织,政党应该如何竞选,政党必须如何处理政党资金问题,等等。《政党法》(Party Law)——专有名词——是指管制政党和在类似的描述性标题之下编纂的成文法:例如德国的《政党法》(Law on Political Parties)或韩国的《政党法案》(Political Parties Act)(原注2)。
是多年来以零星的方式发展起来的,从《1695年议会选举法案》(Parliamentary Elections Act 1695)以来,我们可以找到不少于36条单独的立法。虽然《1983年人民代表法》(Representation of the People Act 1983)是一个整合法案,但自那以后仍然有不少于19项新法案和63条辅助性立法对选举法有影响(原注3)。
竞选法。选举法中包含了举行选举的详细程序。选举管理是一个的重要的主题,但那些对政党政治感兴趣的人对此的关注非常有限,他们往往只关心与竞选有关的那一部分选举法规。虽然竞选法规多半被包括在《选举法》中,但它们也可能源于其他来源,并且构成相对独特的竞选法律制度。此外,些国家制定了有着专门名称的《竞选法》:如《1971年美国联邦竞选法案》(1971 U.S. Federal Election Campaign Act)和《2002年跨党派竞选改革法》(Bipartisan Campaign Reform Act of 2002)。
最近和最全面的关于政治资金的跨国研究是由国际民主与选举协助机构(International Institute for Democracy and Electoral Assistance,IDEA)主持完成的(原注20)。国际民主与选举协助机构关于111个国家的政治资金法律和法规的数据库大概是迄今为止收集这类信息最多的数据库。甚至在最近,透明国际——一个国际性的反腐败非政府组织——也把政治资金问题包括在其2004年的世界腐败报告中。(原注21)。
David Cobb,绿党,54.3%的选民将会在选票上看到他的名字。除了以下地区之外,他在所有地区都进入了选票:13个州的要求太难达到(亚利桑那、佐治亚、印第安纳、肯塔基、新罕布什尔、北卡罗来纳、北达科他、俄克拉荷马、南达科他、得克萨斯、维吉尼亚、西弗吉尼亚、怀俄明),在8个州该党尽了最大的努力仍达不到要求(阿拉巴马、爱达荷、伊利诺伊、堪萨斯、密苏里、纽约、俄亥俄、田纳西),在2个州该党上了选票但仍有些事情发生了错误(原注36)。
由于现代德国政党政治很有活力,德国对政党组织和活动事无巨细的国家规定显然没有阻碍强大而民主的政党的发展。然而,人们可能会对约旦、也门、柬埔寨和印度尼西亚等国严格的国家规定对政党的组建和运转的影响感到奇怪。这些国家中没有一个在2003年的自由之家评级中被评为“自由”国家,但这些国家都详细地规定了政党的组织和运转。让我们更仔细地看一下《约旦1992年政党法》(Jordanian 1992 Political Parties Law)的一些条款(见下页专栏13)。
为了说明即使是有很强能力的国家在从无到有建立一个竞争性政党制度上也会遇到限制,让我们考虑一下20世纪50年代中期巴列维国王(Muhammad Reza Shah Pahlavi)统治下的伊朗的例子。当时西方领导人欢迎现代化的伊朗国王。他制定了一些经济改革措施,提高了妇女的地位,全面遏制了宗教领袖的权力。尽管伊朗有一个议会,但伊朗国王实行帝王统治,而他的国家缺少能使其西方盟友更加接受其统治的民主外衣。正如我曾经写到的:
国王在20世纪60年代与两党制的调情,以了解到政党竞争可以是肮脏和不可预测的为结束,即使是从政府内部创造出来的政党也是如此。根据Ingrid van Biezen的观察,今天正在民主化的国家中的许多政党在它们“在公职岗位上从党内被创造出来”之前“几乎没有在当地存在过”或“在组建之后几乎立即就获得议会代表权(往往还能获得政府责任)”(原注43)。在政治生活中,每个组织都是所有其他组织的对手。一旦形成,政党就不鼓励竞争对手的存在。
在总统制和议会制之下,政党的运转有所不同。在考虑通过政党法来塑造政党的时候,需要考虑这一背景差异。50多年前,莫里斯?迪韦尔热(Maurice Duverger)在其经典著作《政党政治》(Les Partis politiques)一书写到,政党受到政府结构的影响,特别是总统制下权力的分割和议会制政府中权力的结合(原注56)。然而最近,David Samuels认为政党学者忽视了这个因素,他写道:
无论政府结构是总统制还是议会制,对政党内部的权力结构来说都是尤其重要的。在《政党纪律与议会制政府》(Party Discipline and Parliamentary Government)一书中,编者在开头陈述道:“凝聚力和追随者在议会的日常运转中十分重要。在立法机构中保持有凝聚力的投票集团是议会生活中最重要的特征。”(原注60)这把我们带入了党内民主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