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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修改宪法第九条的上限何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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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12 10:11:44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东京日前公布的新《防卫计划大纲》和《次期中期防卫力整备计划》,只是即将到来的日本安保改革的序幕。经过将近十多年的讨论,大部分日本政治家在原则上都赞成修改宪法第九条,推动日本由一个谈战色变的「特殊国家」,蜕变为一个能够名正言顺拥有国防军的「正常国家」。

  朝野政党分岐不大

  以日本国内主要政党为观察的指针,近年来日本国内有关修宪的论争,基本上可以分为四种不同的意见。这些主张包括:自民党的「改宪论」、民主党的「创宪论」、公明党的「加宪论」和社民党与共产党的「护宪论」。宏观来看,自民、民主和公明三党在原则上都对修改宪法持肯定态度,他们之间的分别只是在于究竟应该改多少及如何改。至于以社民党与共产党为代表的「护宪派」,在国会的力量已是势单力薄,无法与以上三党相抗衡。

  执政自民党的「改宪」立场是众所周知的。首相小泉纯一郎在上月接受日本版的《新闻周刊》采访时强调,日本必须修改宪法第九条,是因为政府要让国民清楚认识到自卫队存在的合宪性及其对国家安全的必要性。十一月十七日,自民党宪法修正案起草委员会公布修宪纲要,要求在保留宪法第九条中第一项「放弃战争」条款的基础上,明确记载日本有权正式设置自卫军,并可以行使个别自卫权和集团自卫权。

  对此,在野最大党民主党和作为执政联盟一员的公明党在细节问题上持保留立场。民主党认为,在承认自卫队的同时也应强调国际协调和联合国集体安全保障的重要性,并应对自卫队行使武力加以一定程度的制约。公明党则较民主党更为谨慎,主张应在保留原有非战条文的基础上附加有关承认自卫队的合法性及国际贡献的条款,以解决日本宪法和安保现状的矛盾。公明党认为,联合国集体安全保障和非战斗性的人道主义支持,应是未来自卫队的重点任务。

  宪法第九条的伏笔

  现行宪法第九条中的最大问题在于该条款在表述上存有模糊地带。第九条的全文为:「日本国民衷心谋求基于正义与秩序的国际和平,永久放弃以国家权力发动的战争,以及用行使武力或者武力威吓做为解决国际争端的手段。为了达成前项的目的,不保有陆海空军以及其它的战争力量。不承认国家的交战权。」

  从表面上来看,第九条完全禁止了日本拥有任何形式的武装力量,但实际上,第九条在遣词用语上是经过精心推敲的。在第九条的后半段,「为了达成前项的目的」的表述,是当时的帝国宪法修改特别委员会委员长卢田均于一九四六年在审议宪法草案时特意加上的,其目的就是要令日本在放弃国家交战权的同时仍旧合法保留自卫的权利,为日后的重整军备埋下伏笔。五十多年来,「自卫队是否合宪」、「自卫队是否是军队」、「为何日本拥有集团自卫权却不能行使」这类问题一直在日本国内争论不休,以致于一些保守派政治家常常把这类争吵讥之为「神学论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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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民修宪方案表述模糊

  日本想通过修宪来改革原本不健全的国防体制,并希望藉此积极参与联合国维和行动,客观来看是可以理解的。问题在于,新的修宪草案应以什么样的形式在国家安全与和平主义之间取得平衡,以消除周边国家对日本的疑虑。然而,在自民党日前公布的修宪草案中,相关条款的表述却仍然是暧昧不清、模棱两可。

  草案纲要认为,自卫队可以参加包括行使武力的国际贡献活动,同时又对武力行使设置了「用和平手段难以解决问题时」和「在必要且最小范围内」等框架。但究竟如何定义以上这两个概念,自民党方面并没有作出明确的说明,给未来的政治家留下了很大的回旋空间。今时今日,日本官员可以把短程地对地导弹说成是防卫性武器,把一万三千吨级的航空母舰说成是直升机驱逐舰,把「先发制人」的境外攻击说成是不违反和平宪法的自卫行为。因此,外界完全有理由担心,日本未来也同样可以把主动的攻击行动说成是为了解决「用和平手段难以解决的问题」。

  根据日本宪法第九十六条,任何对于宪法的修订必须得到两院三分之二议员和半数以上国民的赞成才能通过。今年九月,日本国会众参两院的宪法调查会一致决定将在明年的宪法纪念日(五月三日)之前向众参两院提交附有修宪建议的《最终报告书》。届时,小泉政府将决定是否激活修宪程序,为困扰战后日本多年的安保问题作一个正式的了断。

  (原刊于《信报》国际评论 2004年12月21日)
私有制未必能带来民主,公有制却一定会导致专制,而且,其专制程度要超过仍保留私有制的任何专制政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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