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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任机制:构建东北亚区域安全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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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3 09:52:31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内容提要】 对信任的研究始于20世纪50年代的社会心理学领域,国际关系学科对信任的研究起步于冷战结束后。不同学科对信任的界定不同。作者试图借鉴社会心理学的信任理论,结合国际关系的历史与现实,建构一个理论框架:对信任在国际关系中的作用、建立和维护做出规定,并以此为理论支撑,分析信任机制与东北亚地区安全的关系。

【关键词】 信任;东北亚;安全

  20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是人类社会剧烈动荡的时期。在经济全球化巨浪迅速席卷世界之时,以苏联解体为标志的政治剧变顷刻间改变了国际政治格局。面对突如其来的变化,一系列新问题摆在国际社会面前:如何建构新的世界格局? 各国(尤其是发展中国家)如何在全球化进程中趋利避害、谋求发展?如何在新形势下重新构建和维系国与国之间的关系?如何利用区域组织来促进经济发展、保障国家安全?加强经济往来、政治合作和文化交流固然重要,但更重要的是怎样才能搭建起相互沟通的桥梁? 在此背景下,信任问题由20世纪80年代初个别学科、个别学者关注和思考的问题提升为多学科领域、许多学者认真研究的前沿问题。研究信任问题的理论意义、重要的学术价值以及建立信任机制对促进区域合作、建立区域共同体的必要性凸显,尤其是在历史遗留问题较多、现实问题又比较突出的东北亚地区国家之间,信任合作更为关键。本文试图通过对信任的概念和信任问题在国际关系领域的研究现状的分析,来建构一个理论框架,对如何建立国家之间和区域组织内部的相互信任、在国际关系中如何发挥信任的作用等问题进行探讨,并以此理论框架为依据,分析信任在东北亚区域安全合作中不可或缺的作用。

一 信任的研究现状及概念

信任问题作为道德规范古已有之,作为社会科学领域研究的一个方面是在20世纪50年代,作为不同学科的研究课题是在20世纪80年代,作为社会心理学、组织行为学、经济学、政治学、国际关系学等学科研究和关注的热点问题则是在20世纪90年代。国际关系领域对信任问题的研究起步较晚,对信任理论研究的严重滞后与全球化时代国际政治现实对信任的呼唤和企盼形成巨大反差。虽然在冷战结束后尤其是进入21世纪后,一些学者将信任的研究引入国际关系领域,但到目前为止,从事信任问题研究的国际关系学者人数较少,研究范围也比较窄,主要集中在对信任概念的界定和理论架构的总体论证方面:保罗·布鲁尔等人提出了国际信任的概念及研究国际信任的理论框架、模型; [1]菲奥纳等运用博弈论方法,考察了国内政治制度对国际合作的影响,提出信任是国际合作的关键; [2]安德鲁·基德(Andrew H1Kydd)以冷战为案例,研究信任与合作的关系,强调确信( reassurance)的作用, [3]而且提出确信能够理性地克服不信任,并导致合作,当信任博弈被修正,加入了确信的可能性时,合作的范围明显扩大; [4]阿罗姆·霍夫曼对信任的概念进行了深入研究,探讨了委托性信任和预测性信任的差别,并提出了三种检验方法。[5] 从国外研究现状来看,结合国家间关系、区域组织的建立和发展方面的实证研究不是很多,针对东北亚地区的信任问题研究则基本是空白。

多学科同时研究信任问题,导致对信任概念的不同界定。特别需要强调指出的是,即使在同一学科领域,由于研究方向的多元化、方法论的多样化和理论视角的不同,也使得信任概念出现差异。

什么是“信任”? 波兰著名的社会学家彼得·什托姆普卡在对人的行动和信任[6]进行分析后得出了“对信任的最简单、最一般的定义:信任( trust)就是相信他人未来的可能行动的赌博”。“根据这种定义,信任有两个主要的组成元素:信心( belief)和承诺( commitment) 。”[7]彼得·什托姆普卡认为信任包括两层含义:第一,它包含明确的预期,即“信任建立在对他人在未来的一些场合会如何表现进行个人推测的基础上”。[8] 第二,信任包含行动并承担义务。彼得·什托姆普卡认同达斯库普特( P1Dasgup ta)有关信任是预期行动的见解,认为信任是一个人对与自己的行动选择有关的他人行动的确切预期,该行动选择必须在自己能检测他人行动之前采取行动并承担义务。[9] 信任可分为预期信任、反应信任和激发信任,信任与风险紧密相关,信任风险与其他各种风险一样,是人类社会普遍和永恒的特征。信任总是保持一种有可能失去的赌博状态。彼得·什托姆普卡从社会心理学角度对信任的界定是社会心理学领域具有代表性的观点。

一些经济学家从经济交易的角度对信任进行了界定,提出信任是很多经济交易所必须的公共品德,是经济交换的润滑剂。美国著名学者弗朗西斯·福山在阐述《信任——社会美德与创造经济繁荣》一书的宗旨时指出,“我们从检验经济生活中获得的一个最重要的启示是:一个国家的福利以及它参与竞争的能力取决于一个普遍的文化特性, 即社会本身的信任程度”。[10] 经济学家最终将信任界定为“社会资本”。如何理解“社会资本”? 福山认为,“社会资本是由社会或社会的一部分普遍信任所产生的一种力量。它不仅体现在家庭这种最小、最基本的社会群体中,还体现在国家这个最大群体中,其他群体也同样体现这种资本”。[11]

如果说社会学家是从个体的角度界定“信任”,经济学家将之扩展到国家层面的话,政治学家则将“信任”的研究范围扩大到整个国际社会。从事国际关系研究的学者也对信任的概念进行了界定。安德鲁·基德提出:“信任是关于另一方更愿意相互合作而不是利用一方的合作的信念。”[12]保罗·布鲁尔等人提出了“国际信任”的概念,将“国际信任定义为一种信念,即在国家行为方面,关于大部分外国行为是否与正常的预期一致。……是一种给予他国怀疑好处的固有信念,假设大部分国家是善意的,动机良好”。[13]

笔者认为,信任是理性的国家为确保自身利益的最大化、为不可预测的未来行动赋予良好期盼的一种制度安排,是解决不可控制的、复杂的国际和地区问题的一种重要策略。在国际关系领域,迄今为止虽然对“信任”还没有一个共同认可的定义,但就“信任”的内涵已达成了大体上一致的意见,认为“信任”应包含五个方面的含义:第一,信任指一种愿意把自身利益的命运置于他人控制之下的态度。第二,信任关系是信任的行为表现形式。第三,信任和信任关系的强度和范围是能够变化的。第四,信任他人会涉及对他人的未来行动做出预测。第五,行为者通过主观地估计他们的信任将被履行的可能性,来估算把其利益委托给别人所冒的风险。[14]

国际关系学者对信任的概念化与社会心理学家对信任的界定尽管在研究范围上存在差异,但对信任的预期性特点以及信任与风险之间关系的论述却有着相同之处。因此,笔者借鉴社会心理学领域有关信任的理论,尝试构建一个新的理论框架,对信任在国际关系中的作用、信任的建立、信任对维护国家间关系和促进地区安全合作方面的重大意义进行相关分析。

二 研究信任的理论框架

  (一)信任的意义与作用

尽管不同学科或同一学科不同研究方向的学者对“信任”所下的定义不同,但学者们对信任在人类社会中存在的必要性和重要意义已达成共识。塞利格曼(A. Seligman)指出:“信任的存在是所有持久的社会关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15]艾森斯塔特( S. Eisenstadt)和罗尼格(L. Roniger)提出:“没有一些信任和共同的意义将不可能构建持续的社会关系。”[16]多种现代社会学理论流派的前驱、信任研究的开启者、德国社会学家和哲学家格奥尔格·西美尔(Georg Simmel)认为,没有人们相互间享有的普遍的信任,社会本身将瓦解。几乎没有一种关系是完全建立在对他人的确切了解之上的。如果信任不像理性证据或个人经验那样强或更强,几乎一切关系都不能持久。[17] 尤其是“在当今充满偶然性、不确定性及全球化条件下,信任变成一个非常急迫的中心问题”。[18]

如果说社会心理学家是从社会信任(个人间的信任)的角度探讨信任对社会发展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话,那么国际关系学者则更加注重国际信任,即信任在处理国家间关系、促进区域合作与发展中的作用。在对20世纪70年代提出的相互依存理论、复合相互依存理论、世界体系理论、国际政治经济学理论等国际关系理论进行深入研究后,我们会发现,在世界体系中,相互依赖的基础是合作,而实现合作的关键因素是信任。正如卢曼(N. Luhmann)所说,为了增加一个社会系统使其行动超越这些基本形式的潜力,信任是不可缺少的。[19] 为应对不确定的和不能控制的未来,信任变成了至关重要的策略。“在不知道或不确定未知的或不可知的他人的行动的条件下,信任是特别重要的。”[20]信任是合作的前提条件,也是成功合作的产物。就像一些学者所说的那样,“信任是合作的润滑剂”。[21]信任是政治系统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不仅在国家对外决策中处于非常重要的地位,即使在区域组织中信任也是经济合作和安全合作的必要元素。相互依赖是信任合作的基础,信任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相互依赖的发展程度。相互依赖的程度越高,对信任的需求越大。在全球化迅猛发展的今天,“正在形成中的全球性相互依赖将只会增加对作为合作的重要条件的信任需求的增长”。[22] 随着信任需求的增长,信任的建立迫在眉睫。

(二)信任的建立

在当今社会,尤其是市场经济和民主法制比较发达的国家,针对个人和公司的诚信机制已经建立并逐步完善。社会学和经济学对此研究得也比较深入。如何借鉴这些学科已有的成果来探讨国家间信任机制的建立问题是从事国际政治研究的学者需要面对的紧迫问题。在国际政治研究中,从对个体的人的研究引申到对国家的研究不乏先例,摩根索的权力政治理论就是一个突出的例证。摩根索在分析国家追求权力的原因时指出,由于人对权力的欲望才导致国家对权力的追求。[23] 同样,我们在研究信任问题时,完全可以将社会学领域对个体的人与人之间有关信任的认识和判断引入到国家间关系中。社会学强调从理性的、心理的和文化的三个维度来探寻信任的理由,认为声誉、表现和责任是建立信任的基础。笔者认为,国家的声誉、表现和责任同样是建立国家间信任的基础。

在国际政治学领域,有关声誉的研究历史悠久,“早在《伯罗奔尼撒战争史》一书中,修昔底德就曾经论述过声誉因素给雅典人与米兰人之间的战争带来的影响”。[24] 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托马斯·谢林( Thomas Schelling)指出:“声誉是值得国家为之而战的为数不多的因素之一。”[25]摩根索认为:“国家为显示权力奉行的就是声望政策。”[26]“一个国家的声誉,就是国际体系中的其他行为体对于这个国家持久特征或特性的一种信念与判断。”[27]无论是“过去事迹”还是“持久特征”都和国家的历史行为紧密相关。而国家声誉就是国际政治体系中的最主要行为体——国家——之间在相互影响又相互制约的过程中对他国历史的建构和对其特性的判断。这种建构和判断不仅直接影响到国家外交战略的制定,而且对国家间信任的建立产生重大影响。由于信任是对合作者未来行动的一种预测,判断合作者是否可信的依据之一就是声誉。对于历史上曾经发动过侵略战争或侵略成性的国家,其邻国或相关国家在与其进行交往时不能不顾虑其侵略历史,并作为国家未来战略抉择的参考。东北亚国家对日本一直怀有疑虑,担心日本军国主义再起,与日本的历史声誉和对战争历史缺乏深刻的反省有密切关系。由此可见国家声誉对国家间信任关系的建立产生的深远影响。

如果说“声誉”注重的是国家历史的话,那么“表现”反映的则是国家现实的政策和行为。卢曼认为,信任不是传统社会特有的、已过时的东西,而是正好相反,随着现代社会形式的发展,它的重要性增加了,变成了目前现代性阶段真正不可缺少之物。信任与不断增长的复杂性、不确定性和风险等当代社会的特征紧密相联。[28] 在错综复杂的现实世界中,一国的外交政策、对重大国际事务的态度以及所采取的行动也成为观察、判断其是否可以合作,是否能够给予信任的一个重要指标。在对外关系方面,采取什么样的原则关键在于对他国身份和利益的观念建构。对建构为朋友的国家,信任程度就高;对被建构为敌人或对手的国家则充满怀疑。在政策制定上,彼此之间的信任程度成为关键因素。冷战结束后,中俄两国在处理双边关系方面,外交政策的制定对增加互信、推动两国战略协作伙伴关系的发展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历史声誉和现实政策及行为固然是国家选择是否与其他国家进行合作的重要参考,但在无政府社会,国际法原则和国际准则是所有国家所应共同遵守的行为规范。虽然在世界政治中,国际机制中的原则、规范、规则是脆弱的,但在许多场合,规则都被遵守。[29]国际法、国际准则和国际机制等对国际政治行为主体起到的是约束和监督的作用,要求国际社会成员承担起对人类社会的责任。而“责任性意味着可信性的强制性,或更准确地说,监督和惩罚被信任者的行为的机构的存在,或至少如果背叛信任的行为发生了,这种监督和惩罚是潜在的、可以被实施的”。在国际政治领域,责任性是信任机制建立的基础和保障。只有国际法原则和国际准则得到遵守,国际机制能够真正发挥作用,信任机制的建立和维护才能得以实现。

(三)信任的维护

“信任是一个在社会关系和社会系统中产生并维持团结的整合机制。”[30]因此,国际社会可以用规则来约束信任者和被信任者,将(理性的)国家间的信任机制化,以政府声明、公报或条约的形式将双方或多方就某些方面问题达成的意见作为行为准则,约束彼此的行动,以确保在该领域各方都能恪守承诺、相互信任。在国际政治现实中,双边或多边条约的签订及其在安全互信方面发挥的重要作用已经被人们普遍认识。无论是1996年4月26日中、俄、哈、吉、塔五国元首在上海签署的《关于在边境地区加强军事领域信任的协定》,还是1997年4月24日“上海五国”元首签署的《关于在边境地区相互裁减军事力量的协定》,抑或是新安全观中有关“相互信任是实现地区安全的政治条件”的主张,都使我们有理由相信,当一个地区内的国家间有足够的信任时,相互之间就不必以军事力量防备对方,这一地区也就不会出现军备竞赛,从而减少因军备竞赛导致军事冲突的危险。在相互信任的国家之间和区域内部,双边或多边条约的签订和实施就意味着信任得到了维护,地区内国家的双边和多边互信关系的发展就构成了信任系统。“信任不仅对参与者,而且对信任得到普及的更广大的共同体(团体、联合会、组织等)有重要的功能。”“信任促进信任。当信任和实现信任的惯例变成信任者和被信任者双方都遵守的标准规则时,它产生了信任的文化。”而信任文化是一个规则系统——规范( norm)和价值( value) ——它们调节给予信任和达到、回报信任以及相互信任的行为。简言之,是关于信任和可信性的规则。[31]

由此我们可以将信任理论框架概括为:相互依赖是合作的基础,信任是国家之间在区域内外进行经济合作和安全合作的必要元素;国家的声誉、现实政策和行为、责任意识是信任建立的基础;国际法、国际准则、国际机制以及国家间的双边或多边协议是维护信任的保障。当信任文化形成之时,信任也便成为一种制度规范,信任机制就得以建立。

在这里需要强调指出的是,我们所研究的信任问题具有风险性和不可预测性;国家对信任的理解是被信任者愿意合作,而不是利用合作;信任的强度和范围是不断变化的;在全球化时代,随着对信任需求的增加、国家间相互合作的加强,信任的重要性凸显,尤其是在各种问题错综复杂的地区。

三 信任:东北亚区域安全合作的关键

东北亚地区的信任缺失状况在全球都具有代表性。当今世界的热点和难点问题在东北亚地区都有突出的表现:朝核问题的久拖不决、六方会谈的时断时续、朝鲜半岛南北的***状态、朝鲜与美日关系的僵化、日本与中韩关系的恶化、地区范围内长期存在的历史问题等等,这一切都与国家间缺乏相互信任有关。首先是朝鲜与美、日之间的互不信任:朝鲜出于自身安全的考虑及其对美、日两国的不信任,研制和准备生产核武器,是造成朝核危机产生、持续和发展的原因,也是六方会谈迄今为止仍无结果的关键因素;美、日两国至今尚未与朝鲜建立外交关系,美国更将朝鲜视为“无赖国家”、“邪恶轴心”的一员,对朝鲜充满敌意与猜忌。其次是亚洲国家对日本的不信任:日本否认侵略战争历史的错误做法和日本首相参拜靖国神社的挑衅行为让曾经遭受过日本侵略的亚洲国家尤其是东北亚各国对日本的外交战略产生怀疑。最后是地区内国家之间因历史或现实原因造成的信任缺失,这其中包括各种双边和多边关系。

由此可见,对东北亚地区而言,未来是无法预测的。朝鲜无法预测美日是否真的能够给予它安全保障;韩国无法预测民族统一的日程;日本无法预测如果没有美日同盟,日本的战略地位对美国而言是否依然重要;东北亚地区各国无法预测存在于该地区的历史遗留问题何时才能解决,不再成为地区关系发展的障碍。正因为我们无法预测东北亚未来的安全态势,而信任恰恰是解决不可控制的、复杂的国际和地区问题的一种制度安排,所以将信任理论引入东北亚地区问题研究中,使我们能够找到解决东北亚安全问题的一条路径。

如何填补信任缺失? 最好的办法就是从问题入手,即以东北亚各国的信任缺失为切入点,以东北亚各国的国家利益为落脚点,寻求利益共同点,以共性求合作,构建信任机制,为地区和平、发展、合作和繁荣创造有利条件。

在东北亚地区,最突出的信任缺失以朝核危机的形式呈现在世人面前。朝鲜为何要拥有核武器? 为安全。历史的宿怨和现实的矛盾使朝美关系和朝日关系不仅没有改善,而且日趋紧张。朝核问题的多方会谈已进行五轮仍未能达成一致,关键是彼此之间缺乏信任。如何使朝核问题走出困境,关键是各方要增加责任性。为东北亚地区共同的安全利益着想,朝鲜半岛必须实行无核化。美、日必须认识到,目前朝核危机非恫吓和武力所能解决;朝鲜也必须意识到,最有利的安全保障不是生产核武器,而是在互信的基础上实现东北亚地区的和平。和平与安全是东北亚各国的共同利益,是实现各国国家利益最大化的根本保障,也是促进经济发展的前提。为此,应以国际法原则和国际准则为依据,在联合国等国际组织的监督下,朝鲜放弃核计划,美、日等国兑现给予朝鲜的安全保障和经济补偿,在六方会谈的基础上,建立东北亚地区的双边和多边安全机制,以信任保安全,以信任促发展。

在东北亚地区,最普遍的信任缺失是因日本历史上曾经发动过侵略战争、现实中又缺乏深刻的反省造成的,弥补信任缺失的最好办法就是日本以对历史的正确认识来赢得现实中的信任。信任理论认为,信任与国家的声誉、现实政策和行为有关,声誉的赢得非一朝一夕之事,而是一个漫长艰苦的过程。植根于声誉的信任同样要用历史和现实表现来证明。日本若想在亚洲和世界发挥更大的作用、为本国的发展赢得和平与稳定的地区环境,就必须对其侵略历史有深刻的反省和正确的认识,以博得各国对它的信任。

我们看到,二战后日本各届政府对侵略历史认识程度不同,反省较为深刻的当数村山富市时期。1995年8月15日,日本前首相村山富市就历史问题发表正式谈话,对日本的殖民统治和侵略表示深刻的反省和由衷的歉意。他希望日本能“回顾过去,从中汲取历史的教训,展望未来,不要走错人类社会通往和平与繁荣的道路”。[32] 但遗憾的是,村山之后的日本政府口头上虽接受了“村山谈话”的精神,行动上却依然缺乏悔改之意。尤其是小泉担任首相期间,不顾中、韩、朝等国的反对,多次参拜靖国神社。小泉的行为不仅没能改善日本的历史声誉,反而增加了亚洲国家尤其是东北亚国家对它的疑虑,使中日、韩日关系日趋紧张,步入低谷。

信任的建立不仅与国家声誉有关,也与现实政策和行为有关。历史虽无法改变,但后人可以以史为鉴,汲取教训,避免在现实中重蹈覆辙。日本如果想改变其历史声誉,只能用现实政策和行为弥补过错、证明自己。安倍晋三担任首相后,为改善日本与中国和韩国的关系,改变日本外交的被动局面,在对侵略战争的历史认识上与小泉执政时期有所不同。2006年10月日在国会众议院回答有关历史问题的质询时,安倍引用“村山谈话”说,日本的殖民统治和侵略给许多国家特别是亚洲各国人民造成了巨大的损害和痛苦。他还说,日本根据《旧金山和约》接受远东军事法庭审判结果,日本不应对审判结果表示异议。[33] 这表明本届日本政府已承认了日本的侵略历史。但是否会对侵略历史进行深刻反省,还要看其日后的行为和政策。

在东北亚地区,最持久的信任缺失是国家间的历史遗留问题。在历史遗留问题中,最棘手的就是领土争端问题。如果以博弈论的理论为依据,领土问题表面上反映的是零和博弈,即一方之所失为另一方之所得。但透过领土归属问题我们看到,在全球化时代,这种零和博弈实质上已发生转化。领土争端激化了国家间的矛盾,带来了地区安全隐患,同时影响了区域内的经济开发与经济合作,使各国的国家利益都受到了不同程度的损害。不可否认,领土问题本身是国家利益的一部分,各国都不会轻易放弃。但因为领土问题的久拖不决而迟滞了国家的发展,又是各国所不愿看到的结局。笔者认为,目前解决领土问题的最好办法就是邓小平提出的“搁置争议,共同开发”。任何国家都不要采取激化领土争端的措施,在此基础上,双方共同开发、合作,在合作中增加信任,以信任促进合作。

四 信任机制:东北亚各国实现国家利益与地区和平的保障

  东北亚国家虽然存在严重的信任缺失,但也具有建立信任机制的基础。在全球化时代,国家仍然是国际社会最主要的行为体,国家利益仍然是制定国家外交战略的主要依据。我们也清楚地认识到,过去东北亚国家在强调国家利益个性的同时,往往忽视了国家间利益的重合点和价值的共享性——共同的安全利益和对经济发展的需求。新安全观[34]认为国际安全的基础是共同的安全利益、相互信任和经济发展。共同利益是维护地区安全的首要条件,相互信任是实现地区安全的政治条件,经济发展是安全的基础之一。[35] 安全合作既是东北亚共同的安全利益之所在,也是实现地区安全的必由之路,因为稳定的安全局势会使地区内各国获得更多的相对收益,而信任机制的建立是东北亚国家实现自身的国家利益与地区和平的保障。安全利益是东北亚各国共同利益之所在。近代以来,东北亚地区因其重要的地缘战略地位而成为强国争夺之地,战争不断。即使在冷战时期,东北亚地区仍有热战爆发。冷战期间,东北亚地区的军备竞争一直没有停止,进入20世纪90年代以来,因朝核危机引发的地区安全局势日趋紧张。尽管东北亚地区有日美和韩美军事同盟的存在,但日韩两国并没有就此解除地区安全的困扰。因为“安全不能依靠增加军备,也不能依靠军事同盟。安全应当依靠相互之间的信任和共同的安全利益”。[36]

东北亚地区国家间的经济合作已开展多年,合作的结果是东北亚地区经济的飞速发展。在20世纪的后20年,东北亚地区成为世界经济发展最快的地区之一,与中、日、韩之间的经济合作密不可分。中、日、韩之间不仅双边贸易日益扩大,相互依赖加深,而且产业合作也在向纵深发展,中、日、韩产业链形成后,将使彼此间的经济合作产生质的飞跃。经济合作的前提不仅是企业、公司、政府间在经济领域的诚信合作,同时需要以彼此间的政治互信为保障。在国家间关系处于正常化的状态下,政治上的矛盾和分歧不会遏制经济合作;但当国家间关系处于僵化状态时,国家在政治上的信任缺失就会导致经济合作陷入低谷,出现“政冷经亦冷”的状况,与国家利益相违背。

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无论是实现东北亚各国共同的安全利益,还是推动经济合作,相互之间的信任都是基础和前提。东北亚各国的合作虽然是从经济领域开始,但终究要向政治合作发展,而相互信任是实现地区安全的政治条件。东北亚地区需要“通过合作建立各国之间的信任,发展制度性机制,从而实现地区的稳定与安全”。[37]

目前,东北亚国家对建立信任的重要性的认识越来越深刻,已经把信任提升到国家安全、国家利益的战略高度。中俄战略性伙伴关系的建立是中俄两国互信合作的成果,也是东北亚双边互信的样板;中韩之间的互信在沿着健康方向发展;中日、韩日之间因历史和现实问题造成的信任危机也逐步走出低谷。日本新任首相安倍晋三在当选后的首次施政演说中就强调要努力加强日本同中国、韩国等亚洲邻邦的“互信关系”。安倍指出:“日本加强与中韩两国的信赖关系对亚洲地区及整个国际社会是极为重要的。”[38]如果日本政府能够从思想深处对侵略战争进行反省、在对外战略中采取赢得亚洲人民信任的实际行动,那么日本与东北亚各国间的信任将得以建立,并将促进东北亚各国的经济与安全合作。在国际法原则和国际准则框架下,东北亚国家间的双边和多边声明、公报、协议等的签署和发表是东北亚地区信任机制的制度基础,中、日、韩、朝等国共有的儒家价值观念是东北亚地区信任机制建立的文化基础。中俄两个不同文明的国家尚能建立起相互信任,同样崇尚儒家文明的国家以儒家的信任文化为基础,以实现地区共同的安全利益为目标,使信任变成惯例,惯例变成规则,以信任促进信任,在此基础上形成的信任机制必将成为东北亚地区和平的保障。

注释:

1. Paul R. Brewer, Kimberly Gross, Sean Aday, Lar Willnat, “ International Trust and Public Opinion about World Affairs, ”American Journal of Political Science, Vol. 48, No. 1, January 2004, pp. 93 - 109.

2. Fiona McGillivray and Alastair Smith, “Trust and Cooperation through Agent - specific Punishments,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Vol. 54, No. 4, Autumn 2000, pp. 809 - 824.

3. Andrew H. Kydd, Trust and Mistrust in International Relations, Princeton: 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 2005.

4. Andrew Kydd, “Trust, Reassurance, and Cooperation,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Vol. 54, No. 2, Sp ring 2000, pp. 325 - 357.

5. Aaronm Hoffman, “A Conceptualization of Trust in International Relations, ”European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Relations Copyright, Vol. 8, No. 3, 2002, pp. 375 - 401.

6. 人的行动和信任在这里是指可以预测与控制的行动、不可预测的和不能控制的其他人的行动以及三种倾向性——希望、信心和信任。参见[波兰]彼得·什托姆普卡著,程胜利译:《信任——一种社会学理论》,北京:中华书局, 2005年版,第23~32页。

7. 彼得·什托姆普卡:《信任——一种社会学理论》,第33页。

8. 转引自D. Good, “ Individuals, Interpersonal Relations, and Trust, ”in D. Gambetta, ed. , Trust: Making and Breaking Cooperative Relations, Oxford: Basil Blackwell, 1988, p. 33。

9. P. Dasgupta, “Trust as a Commodity, ” in D. Gambetta, ed. , Trust: Making and Breaking Cooperative Relations, p. 51;彼得·什托姆普卡:《信任——一种社会学理论》,第33页。

10. [美]弗朗西斯·福山著,彭志华译:《信任——社会美德与创造经济繁荣》,海口:海南出版社, 2001年版,第8页。

11. 弗朗西斯·福山:《信任——社会美德与创造经济繁荣》,第30页。

12. Andrew H. Kydd, Trust and Mistrust in International Relations,p. 6.

13. Paul R. Brewer, et al. , “International Trust and Public Opinion about World Affairs, ”pp. 96 - 97.

14. Aaronm Hoffman, “A Conceptualization of Trust in International Relations, ”pp. 376 - 379.

15. Seligman, The Problem of Trust, Princeton: 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 1997, p. 13.

16. S. Eisentadt and L. Roniger, Patrons Clients and Friends,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84, p. 17.

17. G. Simmel, The Sociology of Simm el, New York: Free Press, 1950, pp. 178 - 179.

18. B. Misztal, Trust in Modern Societies, Cambridge: Polity Press, 1996, p. 9.

19. N. Luhmann, Trust and Power, New York: JohnWiley, 1979, p. 88.

20. D. Gambetta, “Can We Trust Trust?” in D. Gambetta, ed. , Trust: Making and Breaking Cooperative Relations, p. 218.

21. P. Dasgup ta, “Trust as a Commodity, ”in D. Gambetta, ed. , Trust: Making and Breaking Cooperative Relations, p. 49.

22. B. Misztal, Trust in Modern Societies, Cambridge: Polity Press, 1996, p. 269.

23. 许嘉:《权力与国际政治》,北京:长征出版社, 2001年版,第44~45页。

24. Jonathan Mercer, Reputation and International Politics, Ithaca and London: Conell University Press, 1996, p. 12. 转引自王学东:《国家声誉与国际制度》,载《现代国际关系》, 2003年第7期,第13页。

25. 转引自王学东:《国家声誉与国际制度》,第13页。

26. [美]汉斯·摩根索著,徐昕等译:《国家间政治——寻求权力与和平的斗争》,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1990年版,第64~65页。

27. Jonathan Mercer, Reputation and International Politics, p. 16.

28. 彼得·什托姆普卡:《信任——一种社会学理论》,第20页。

29. [美]罗伯特·基欧汉著,苏长和等译:《霸权之后——世界政治经济中的合作与纷争》,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 2001年版,第74页、第119页、第127页。

30. B. Barber, The Logic and Lim its of Trust, New Brunswick, : Rutgers University Press, 1983, p. 1.

31. 彼得·什托姆普卡:《信任——一种社会学理论》,第141 页、第148页、第132页。

32. 《日本内阁首相村山发表谈话向亚洲各国人民道歉》,载《人民日报》, 1995年8月16日第7版。

33. 《日期待安倍访华带来转机》,载《环球时报》, 2006 年10月8日。

34. 中国于1997年正式提出“新安全观”,认为有必要“确立新的具有普遍意义的安全观,认为摈弃‘冷战思维’,反对集团政治,必须以和平方式解决国家之间的分歧或争端,不诉诸武力或以武力相威胁,以对话协商促进建立相互了解和信任,通过双边、多边协调合作寻求和平与安全”。参见《中俄关于世界多极化和建立国际新秩序的联合声明》,载《人民日报》, 1997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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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阎学通等:《中国与亚太安全——冷战后亚太国家的安全战略走向》,北京:时事出版社, 1999年版,第22~24页。

36. 《钱其琛就亚太形势阐述我观点和立场》,载《人民日报》, 1997年7月28日。

37. 张蕴岭主编:《未来10 ~15年中国在亚太地区面临的国际环境》,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2003年版,第267页。

38. 新华社2006年9月30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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