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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行为与属性的模塑———一种社会化视角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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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0-30 19:43:17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摘 要 虽然国家具有许多与“人”不同的特点,但在许多方式和环境中,国家都是有偏好、有意图的行为体,因而“拟人法”不失为一种可行的观察视角和分析工具。通过社会化,行为体把一定的价值、态度、技能“内化”为自己日常生活中习惯化的准则和个人能力,从游离于社会之外的自然行为体,逐渐融入社会,转化成为合格的社会行为体。整个社会化过程,不仅是行为体行为的模塑过程,更重要的是行为体属性的模塑过程。但是,国家行为体毕竟有着与个体行为体不同的特征,因而它的社会化自然也就具备了自己的特点。  

关键词 国家 行为 属性 社会化

  什么是社会化?社会心理学家E·弗洛姆认为:社会化就是诱导社会成员去做那些要想使社会正常延续就必须做的事。综合我国社会学界的观点,作者将社会化表述为:行为体通过与社会的交互作用,适应并吸收社会文化,学习并扮演社会角色,发展自己的社会属性,从而成为一个合格的社会成员的过程。

华尔兹认为:国际体系结构对国家行为体行为的影响,是通过竞争和社会化这两个进程实现的。华尔兹论及社会化时,虽然承认存在两个对象,但讨论的几乎全部是行为,同时他把规则和规范当作行为方式,当作有规律的行为。[1]他认为社会化影响行为的方式,是根据行为体对社会规范的服从程度奖惩行为体。

温特批评华尔兹没有把规则规范纳入共有观念范畴,是为了不放弃自己坚持的物质主义本体论。他认为:社会化的对象应该有两个,一个是国家行为体的行为,另一个是国家行为体的属性,即身份和认同。属性可以分为两种:物质性属性和观念性属性,后者包括意愿、信念、规范、价值等。

那么,社会化这个社会学和社会心理学的概念,能否用来解释国家行为体?如果可以的话,社会化的对象是行为,还是行为与属性?其次,国家行为体的社会化与个体行为体的社会化相比较,有哪些特点?

国家与个体:社会化过程比较分析

正如温特分析的那样,国家行为体与个体行为体的不同点表现在:第一,国家的单一程度低于个人,因为国家由许多人组成,而每个人都有自己的意图和能力。第二,对国家意图和行为的估计,比对个人意图和行为的估计要容易。因为我们无法看清人脑内部的思维活动,只能依赖环境和行为来推断个人意图;而团体的思想一般是被写入团体章程的,可以从公开的辩论和声明中表现出来。当然,有的国家的思想很难被确定,因为在他们众多官员的声明中,你不知道哪一个声音是真正代表“官方”的。有的国家也可能是出于安全考虑,对自己的决策过程进行保密,使你无法读懂它的思想。尽管如此,解读国家还是比解读个人容易。第三,国家的互动方式多于个人。人具有不可分割和不可合并的身体,他不可能采取国家行为体可以采用的多种战略方式:比如分解(捷克斯洛伐克的分离)、扩展(征服)、合并(德国统一)、联结(国际规制)、专业化(转托国家安全责任)。[2]

对个体行为体而言,每个人都需要经历一个由自然人向社会人转化的过程。当婴儿呱呱坠地时,他是没有态度、没有观念,只有动物性本能的自然人。通过家庭、学校、同辈群体、大众传媒等社会环境的影响,自然人逐渐掌握技能;明了自己所处的位置和特定的社会关系;了解他人以及社会对自己的期待;明确社会的规范、准则,形成自己的价值取向和观念态度;同时学会从他人的角度审视、控制和规范自己的行为,从而形成特定的人格。

这是一个个体在特定的社会文化结构中学习与成长的过程,一个“把一定的价值、态度、技能‘内化’为自己日常生活中习惯化的准则和个人能力的过程。”[3],也是动物属性逐渐被社会属性所取代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个人从行为、行为方式到身份、认同都打上了特定社会的文化印记,同时也对社会文化烙下自己的烙印。社会与人就是在这种相互建构中不断获得进步和发展。

对国家行为体而言,社会化是从一个游离于国际社会之外的边缘国家,逐渐向国际社会成员转化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国家行为体通过国际互动,逐渐了解其他国家的国情,学习他国先进的技术和文化,了解他国对本国的判断、评价与态度,形成相对完整的自我判断与自我评价,逐渐认知自己的身份和利益。

然而,在文化学习与认同方面,国家社会化的收效远不能与个体相比拟:因为除了物质利益外,根植于本国文化传统土壤的价值取向和观念态度,比如对最核心的价值观念,对主权、国家安全以及战略发展等的认知与解读,具有非常的稳定性。而且,各个国家由这些私有知识派生出来的国家利益是截然不同的。这种由文化差异性引发的国家和地区间的对立与冲突,不是通过社会化可能缓和的。

但是,我们不能够因此就否定国家行为体的社会化对国际社会的整合作用:第一,经过长期的互动,越来越多的国际共识正在形成,这表明国家间的共有知识、共有观念正在逐渐增多。第二,国际社会的规则、规范和价值等观念性的东西,正在通过互动被内化到国家行为体中,成为国家制定对外政策时不得不考虑的一个要素。第三,国家在追求国家利益时,必须考虑采用既符合本国身份又能够被国际认同的行为方式。
国家行为体对国际规则、国际规范和国际制度的不断认同、接受与内化,一方面造就了新的国家行为体,另一方面也造就了新的国际社会文化结构。国际社会与国家也就是在这种相互建构中不断获得进步和发展。

因此,对国家社会化的研究,应该侧重于国家对自己的国际身份、对国际文化认同方面的逐渐变化;侧重于国家通过社会化,逐渐融入国际社会,自觉遵守国际秩序,增强在国际社会中的生存、交往与发展能力的过程。

国家行为体社会化模塑的主要特征

与个体行为体的社会化相比,国家行为体的社会化模塑具有以下一些显著特征:

一、国家行为体通过社会化认识自己的角色、身份和利益,这与国内社会结构基本同理,国际社会也是一个由一系列社会地位和角色构成的大系统,每个国家行为体都在这个系统结构中占据某种位置,承担某种角色。当国家行为体尚未进入国际社会时,它是不明了自己所占据的位置,所承担的角色的。就像20世纪中期的阿尔巴尼亚,一直称自己为“欧洲的一盏明灯”。

所谓“角色”,是指社会赋予特定社会地位的特定行为模式,它表现为一整套具体的权利和义务。对不同的社会角色,社会总是持有不同的期待和要求:横向观察,社会不可能要求商人传道解惑授业,也不可能要求百姓治国平天下;纵向比较,传统社会希望女性恪守妇道,而现代社会则期待女性撑起半边天。国际社会也不会要求弱国保护大国,穷国支援富国。所以,角色期待的具体内容,是由一定的社会结构和文化结构来加以界定的。当对角色的期待沉淀和凝固为一整套模式和规定的时候,角色的行为规范就形成了。社会体系中的每个行为体,都必须参照这种社会期待和社会规范行为处事,否则就会遭受各种形式的惩罚。

具备某种身份、承担某种角色就可能享受某种权力,当然也要承担相应的义务。作为获利最多的霸权国,美国应该为世界的和平和稳定作出多于其他国家的贡献。作为世界经济强国,美国应该更多地援助小国弱国,为世界经济的繁荣作出贡献。当美国做了一些诸如此类的事,国际舆论认为是应该的;如果做不到,或者是做了相反的事,就要被批评甚至谴责。

当然,与国内社会不同,国际社会结构中的价值和规范更具有区域和历史的规定性。不同的文化区域,具有不同的观念:伊斯兰文化、基督教文化与儒家文化,其观念的差异性是显而易见的。不同的历史时期也有不同的观念:威斯特伐利亚国际体系的规则赋予国家生存权,但是不可能要求两个民族国家通过“互信互助”,建立友好合作关系。

但是不容否认,国际社会同样也存在着比较一致的共同理想、共同信仰和较为持久的信念,准确地说,是建立在一定物质基础之上的,阶段性的共有的理想、信仰和信念,比如追求人类和平、世界安全,以及人与自然的平衡协调发展等等。在这些观念的指导下,形成了共有的行为模式和行为规范。国家行为体通过社会化认识自己的角色身份,了解国际社会对该角色的角色期待和角色规范,同时确立相应的行为模式,并对此产生认同。

当行为体在互动中领悟了某种身份,产生认同以后,就会意识到相应的利益:教师、商人、政治家与学问、财富、权利一一对应;超级大国、发展中国家和贫穷弱国与霸权、发展、得到援助一一对应。

以中国为例,闭关锁国的清朝一直以为自己依然是接受其他小国朝贡的世界大国。鸦片战争的大炮轰开了中国的大门,中国逐渐认识到自己已经成为半殖民地的身份,于是就有了“开眼看世界”,接受西方的物质文明的洋务运动和吸收西方精神文明的戊戌变法,因为有识之士们意识到,跟上世界发展的潮流已经成为国家的最重要的利益。改革开放以后,中国也不再以“解放全人类”的“救世主”身份自诩,开始认同自己政治上是大国,但经济上仍是弱国的身份,于是发展经济、提升综合国力成为最主要的国家利益。

二、在当代国际社会结构中,针对国家行为体的社会化机构及其执行者,从理论上说,应该由获得法律人格、以国际法为行为准则的国际组织如联合国、世界银行等担任,然而在实践中,却往往由霸权国或一国主导的国际组织如北约承担。因为正如华尔兹所说,由国家行为体之间相互依存而形成的国际系统,其特征是由大国的处境所决定的。[4]因此,国际社会化的物质内容和观念内容常常带有鲜明的发达国和霸权国的特征,比如我们讲的当代科学技术和代表社会主流文化的国际规则、国际制度等规范和观念都是在这些大国的主导下形成的(至于其合理性不是本文要讨论的内容,略去不谈)。与国内体系结构相比,国际体系结构的社会化机构不同,前者有一套正式的组织结构和为政府认可的机构执行者,可以运用强制手段实施社会化;而国际社会处于无政府状态,不存在强制实施社会化的可能性。社会化机构及其执行者只能通过教授、宣传、奖惩等手段实现对国家行为体的社会化。其中的途径和方式有:

第一,国际体系结构对国家行为体的社会化,是国际组织通过提供榜样,由“教师”主动为“学生”提供明确的学习计划得以完成的。费丽莫在《国际社会中的国家利益》一书中提到的科教文组织是绝好例子:近50年中,几乎所有发达国家和大多数发展中国家,都建立了国家科学科层组织。物质主义国关理论认为这是因为国家内部的物质条件发生了变化,从而推动了国家在这方面的需求。费丽莫通过实证研究证明:充分的国内条件,与科学科层组织的建立之间没有因果关系。这些科学科层组织的建立,不是出于国家的内部需求,而是来自国家的外部供给:之前,许多国家并不知道自己需要或想要这样的国家科学科层组织,是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和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把科学革新组织的价值和效用,积极地“传授”给国家;“教导”他们,科学的协调与指导是近代国家的一项必要任务,而科学政策科层组织是实现这一任务的最合适的手段。

第二,国际体系结构以国际组织的形式对国家行为体实施的社会化,不是通过约束具有既定偏好的国家行为体的行动,而是通过改变偏好来改变国家行为体的行动。用费丽莫的话来说,就是“国家通过国际组织接受新的规范、价值和利益观念而社会化”。[5]在社会生活中,行为体之所以具有某一种偏好,并愿意为实现这一偏好而实施行动,是因为这些偏好对他们来说具有意义。这是一种预期,一种意愿和愿望,属于观念范畴。但是并非每一种偏好都会促使行为体付诸行动。只有当这个偏好被行为体认为是真实的,或者是具备现实可能性时,他们才会付诸实践。用温特的话语表达,就是意愿加信念等于行动。如果在表述时同时考虑成本核算,那么就是意愿加信念加理智(理性选择)才等于行动。社会学把这种被视为真实的想法或信念称为知识。知识可以划分为私有知识(个人或国家拥有的独特的知识)和共有知识(为不同行为体共享)。信念塑造了共享期望和共享规范。行为体拥有共享期望即表明了他们对现实有共同的理解和对问题有一致的看法。国际社会化机构及其执行者通过教授、宣传告诉国家行为体,哪一种偏好更有利于行为体,同时也具有客观现实性;什么是获取这些“贵重物品”的有效或合法的手段;什么是真实可信的,应该成为国家拥有的关于适当行为的共享期望。私有知识通过互动为大家所接受,成为共有知识,从而改变国家行为体的偏好。

第三,国际社会体系对国家行为体的社会化,是通过援助或制裁等奖惩措施实现的。在社会化过程中,并非每个国家都自觉自愿接受规则规范约束的。为数不少的国家,或者担心被他人利用,或者担心被与之认同的行为体吞没,或者是规则规范本身限制了自己本可以获得的国家利益。但是,所有行为体都有一些最基本的需求,对国家来说是国家的根本利益。这些需求来之于行为体内部机体的再造需要。行为体要生存,就必须满足这些需要。这就是援助或制裁等奖惩措施行之有效的原因之所在。


比如:国际组织WTO以社会化机构执行者的身份,把“规则”教授给加入WTO组织的国家行为体;国家行为体在学习中掌握规则。无论是教还是学,都以奖惩手段进行强化,促使国家自觉地将规则内化为自身的利益:因为违反规则就会付出更大的代价。

三、国家行为体在互动中选择认知对象作为自己的学习榜样。

如前所述,在社会活动中,行为体往往是根据自己领悟的角色身份,以及由此产生的偏好与需要,去选择实现行为目标的最佳方式的。当教师领悟了自己的教授身份以后,他清晰地知道,赢得学术地位是作为教授最高的行为目标和最根本的利益,从事教学和科研活动是满足与教授身份相连的偏好和需要的基本途径。但是对于目标和利益,不同的行为体(在这里是不同的教授)有不同的标准:1.满足这种需要的动机强度,即爆发力和持久性不同,有的遇难而退,有的不达目的决不罢休。2.获取根本利益和实现目标的具体指标不同。比如达到哪一级学术地位可以算作最根本的利益满足和最高的行为目标。3.选择的行为方式不同。如哪一种战略战术是满足利益、实现目标的最佳途径,是寻找“捷径”还是打“攻坚战”。这些区别都涉及到行为体是如何将社会的价值观、规范和目标等,转化为自身稳定的属性特质和行为反应模式的,也涉及到他是选择谁作为自己学习和模仿的榜样的。

与个体行为体相比,国家行为体在实现目标、获取利益方面的动机强度差异甚小;具体指标方面的差异是因为限于客观条件,而并非主观愿望如此;但是在行为方式的选择方面有着自己的特点:

第一,物质方面的成功是各国仿效的榜样。当国家意识到自己认为是“成功”的其他国家行为体时,就会学习模仿。比如,武力可以解决冲突,这一成功导致各国在使用武力的手法和工具上的仿效和竞争。如俾斯麦在1866年挫败奥地利后,又在1870年击败FaGuo。欧洲大陆上的各大国和日本纷纷仿效普鲁士的军事参谋制度。竞争中的各国都仿效最有能力与最具天才的国家所创新的军事方法。[6]

第二,观念方面的成功各有各的标准。因为“标准是被共有理解所建构的,而共有理解则是依文化环境而变化的”。[7]如温特所言:当今美国对成功的界定是赚大钱,而在中世纪的欧洲,赚钱的人被认为是粗俗的。过去征服他国是光荣而道德的,如今则被认为是卑鄙的流氓行为。即使处于同一历史时代,不同身份的国家,不同文化背景的国家,他们衡量成功的标准也是不同的。

因此,在众多的认知对象当中,国家行为体总是按照自己的价值评判选择学习模仿的榜样。日本选择美国的政治体制,东盟选择亚洲“四小龙”的经济发展道路等等。由于这种文化选择是在行为体的活动中实现的,是行为体的内部结构同外部社会文化环境相互作用,并对后者加以选择和适应的过程。

简而言之,学习榜样的多样化,榜样的选择取决于行为体的客观需要和主观信念,其中包括代代相传的文化观念。国家行为体往往是根据自己的需要,在互动中选择自认为可作为榜样的对象加以学习和模仿。这里国家的需要是物质性的,但选择榜样的标准却是观念性的,因为选择是直接通过行为体的认知、理解和意图进行运作的。

四、国家行为体通过社会化完善自我观念,形成共有知识。

自我观念包括对自我身份、以及自我在他人心目中的位置的认知和评价。这种对“自我身份”和对“他我关系”的认知,始终贯穿着整个社会化过程。随着社会互动的扩展和深化,行为体的自我观念逐渐形成、变化和发展。行为体对自我观念的认知根植于他的自我领悟,而这种领悟的内容,却常常依赖于其他行为体对自己的再现,也就是“他”的评价与“我”的自我领悟两者之间的一致。行为体对自己的看法,往往是他们“以为”其他人对自己的看法或“评价”。按照乔治·米德的符号互动论,就是以他者为镜再现自我,是“镜中我”。按照这个理论,温特认为国家作为有意图的行为体,他的属性是指身份与认同。而由内在和外在结构建构而成的身份,包含了两种观念:自我持有的观念和他人持有的观念。

换言之,行为体的社会地位和社会身份,并不依赖自我认定,而必须获得他人的认可、社会的认同。如果日本说:“我们是世界上的政治大国”,会被当作“黑色幽默”,因为国际社会并不认同日本的政治大国身份。但美国却可以说“我是政治大国,我可以充当世界警察”,因为美国的这种自我认知是全世界公认的,是国际社会结构赋予的。至于其他国家愿意不愿意是主观愿望,赞成不赞成是价值判断,而在客观事实上,他确实正在扮演者着世界警察的角色。

自我观念是行为体处理问题的基本准则,它指导和规范着行为体的社会行为。行为体一旦内化了自我身份和他我关系,就可以产生相应的动机和行为特征:即领悟自己的要求,并根据这种领悟采取行动。如果“自以为”的“自我”与“他人”认为的“自我”相对一致,那么行为体的行为比较容易获得预期效果,反之则会遭遇挫折。萨达姆“自以为”是伊拉克人民心目中人人敬仰的“英雄”,处处以“领袖”身份行动,然后却被自己的亲信出卖;朝鲜“自以为”核武器是与美国谈判的筹码,但国际社会却认为朝鲜半岛无核化是必须的。

在社会化过程中,行为体通过社会互动逐渐完善自我认知、校正行为目标、改善行为方式。因为独立于社会的行为体都有自身的物质和精神需要,然而任何一个行为体的愿望都要受到另一个行为体的妨碍和制约。不仅如此,这些需要往往也会与社会的整体利益发生矛盾和冲突。通过交往、互动、沟通,最后出现的结果往往不是行为体的原始愿望,而是相互妥协的结果。这个过程具体表现为:参照他人对自己的评价逐渐认识自我;概括他人对自己的态度修正自我;然后根据“最近”形成的自我观念,采取“自以为”与自我身份相适应的行为方式付诸行动。

社会化不仅帮助行为体完善自我观念,而且帮助他们形成共有知识。在缺乏互动的社会中,行为体之间很少交往,彼此之间由于缺乏沟通,而失去了解对方社会文化的机会,导致对对方社会评价体系的无知,从而造成交往中的障碍。

一般而言,当两个来自不同社会体系的行为体进行互动时,或者是一个游离于国际社会之外的行为体参与国际社会交往时,他们往往都是运用自己的“私有知识”如固有的语言、表情、态度、价值体系去行为处事,去表达自己的愿望,同时解读他人的行动意图。比如清朝乾隆时期,习惯于等级结构的官员们,把讲究平等自由的洋人不愿意向大清皇帝下跪,解读为“洋人没有膝盖骨”。又比如朝鲜对待核武器的态度,朝鲜解读为“不畏强暴”的“民族气概”,西方解读为“不负责任的无赖行为”。

如果在一个互动充分的社会体系结构里,已经融入于社会的行为体,一般不会在进行互动时一厢情愿地行动,而会按照社会规则,遵循社会规范,估计社会反应,从而选择一种与自己身份相符的方式付诸行动。比如现在各个国家讲究尊重国际制度,遵守国际规范,做一个负责任的国家,这就是一种通过国际互动而建构起来的“共有知识”。

结  语

综上所述,国际社会化过程不仅改变了国家行为体的行为,更重要的是影响了国家行为体的属性。这种影响,是通过对国际规制(如国际惯例、国际规范和国际制度)的服从、认同,最终将这些规制内化为自身需要,上升为自身认同与利益这样三个阶段体现出来。这些利益中既包含客观利益,即通过成本—收益核算获得的物质利益,也包括主观利益,即获得集体自尊等的精神利益。

当然,在现实中存在许多违反国际规范、国际制度的事例,有伊拉克、阿富汗等处于国际社会边缘的国家,也包括美国这样一些社会化程度较高的国家。可能有人会以此为理由,来质疑国际社会化的理论视角。提请注意的是,社会化是一种意愿,是希望到达的理想境界,至于社会化的效果,则取决于众多的变量。不能因为没有达到理想状态就因此否认已经取得的效果。这里论述的是社会化可能对行为体发生的影响,而不是最终效果。社会化程度的高低,除了外在施加的影响外还有内在的原因。不同的家庭、学校、社区可以引起个体社会化程度的差异,但是同一社区、同一学校甚至同一家庭出来的个体,他们社会化的程度也未必相同:有的适应性好,认同度高,有的较难融入社会和团体,甚至有的社会化会失败,违法犯罪,从而被迫接受再社会化。

关于国家行为体的行为动因,三种理论从各自的视角出发进行解读:新现实主义从“权力”角度出发,认为权力分配导致国家行为,因此强国可能追求霸权,弱国追求安全;新自由主义用“制度”解释,认为制度是约束国家行为的有利且有力的东西;建构主义则用“观念”进行解读,认为“权力”与“制度”都是外在地影响国家行为体,只有“观念”可以将“权力”和“制度”内化为一种自律性的约束,因而这种约束更为彻底、更为有力。

因此最后要强调:第一,用社会学和社会心理学方法解释国家行为体的社会化,这只是一种视角,一种方法,不可能由此解释所有的问题。对具体问题具体现象的解读与解释,都应该综合运用各种理论和各种视角。任何依赖一种理论、一种视角就企图对问题和现象作完整的分析和预测的想法都是幼稚的。

第二,由于国家有着许多不同于“人”的特点,因此仅仅使用“意图科学”(尤其是心理学、社会心理学和经济学)的理论工具,对国家进行分析研究是不够全面的。国家行为体的行为背后隐藏着众多的复杂的变量,每个变量可能成为自变量,也可能成为因变量。无数变量的综合作用,才引发了某一种国家行为。但是我们不可以因此否认,社会化仍然是国家行为背后的变量之一。

  注释:
[1] 【美】亚历山大·温特著:《国际政治的社会理论》,上海世纪出版集团2000年12月版,第129页。[2] 【美】亚历山大·温特著:《国际政治的社会理论》,上海世纪出版集团2000年12月版,第280页。[3] 吴增基、吴鹏森、苏振芳主编:《现代社会学》,上海人民出版社1997年4月版,第111页。
[4] 【美】肯尼思·华尔兹著:《国际政治理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第175页。
[5] 【美】玛莎·费丽莫著:《国际社会中的国家利益》,浙江人民出版社2001年5月版,第6页。
[6] 【美】肯尼思·华尔兹著:《国际政治理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第154页。
[7] 【美】亚历山大·温特著:《国际政治的社会理论》,上海世纪出版集团2000年12月版,第41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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