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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演胡玫对于某网站声明的五点回应
新浪娱乐讯 1月10日,胡玫(胡玫吧)导演特别在新浪娱乐频道发表声明,声明全文如下:
本人今天(2008年01月10日)看到某网站针对本人的声明,简单回应如下:
1、关于最近网络上侵犯本人名誉权事件的全部法律行动,我已委托国浩律师集团事务所全权办理。
2、我本人近期因工作繁忙,未就此案对任何媒体发表过任何言论。
3、某网站于2007年12月20日分别三次在该网站“爆料台”及“娱乐新闻”中发布了三篇伪冒演员丁军名义(参看丁军授权律师康达律师事务所1月10日在新浪发表的声明)捏造虚假事实、造谣诽谤本人的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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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此,有关制造上述谣言的诽谤者及提供发布平台者,理应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
4、某网站今天针对本人的声明中,对本人发布新的公开性诬蔑言论,已构成对本人名誉权的新侵犯事实。本人对此保留进一步追究的权利。
5、自即日起,本人就此案不接受采访,不发布任何新闻。有关本案信息本人全权委托国浩律师集团向社会发布。
胡玫
2008年01月10日
丁军律师就“他人假冒发布博客与”的声明
2008年01月10日16:16 新浪娱乐
新浪娱乐讯 1月10日下午,演员丁军委托康达律师事务所特别在新浪娱乐频道发表声明,声明全文如下:
受丁军先生委托,本所律师,现就他人假冒丁军先生名义发表《胡玫(胡玫吧)的封建核心与何新的专制狐媚》的博客文章和《丁军曾经被导演胡玫潜规则过》的论坛贴子一事,发表律师声明如下:
1、丁军先生现已经委托本所,通过法律途径追究假冒其名义在网站上发表《胡玫的封建核心与何新的专制狐媚》、《丁军曾经被导演胡玫潜规则过》文章的行为人的法律责任。
2、《胡玫的封建核心与何新的专制狐媚》和《丁军曾经被导演胡玫潜规则过》两篇文章的内容纯属造谣诽谤、无中生有,已构成对丁军先生名誉权、姓名权、肖像权等人身权利的严重侵犯。对该两篇文章的转载或其它散布行为均应立即停止。我们将依法追究行为人的法律责任,维护丁军先生的合法权益。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律师:刘岩
二00八年一月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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