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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法修正案草案修改 明确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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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0-24 09:19:35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国家赔偿法修正案草案修改 明确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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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10-24 08:37  来源:新华网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23日在北京人民大会堂开幕。国家赔偿法修正案草案首次提请审议。草案修改有关规定,明确精神损害赔偿。


  修正案草案规定,符合法律规定情形,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草案还修改规定确定双方举证义务,明确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提供证据。草案增加规定,以保障赔偿费用的支付。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李适时指出,目前在民事侵权赔偿中,可以请求赔偿财产损失,也可以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而现行的国家赔偿法没有明确精神损害赔偿。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侵犯公民的人身自由及生命健康权,同样会对受害人造成精神损害。实践中,不少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义务机关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行使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法律规定的侵犯人身权情形的,国家赔偿法修正案草案规定,“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申请渠道明确


  23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审议的国家赔偿法修正案草案,为保障赔偿请求人依法获得国家赔偿的权利,打通了赔偿请求渠道。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李适时介绍,现行的国家赔偿法规定,赔偿请求人要求刑事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由赔偿义务机关进行确认。实践中,有的赔偿义务机关以各种理由不确认或对确认申请拖延不办,申请人向上一级机关申诉又往往行不通。


  经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部门共同研究,李适时介绍了修正案草案设计的赔偿请求途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义务机关逾期不予赔偿、或者赔偿请求人对不予赔偿的决定或者赔偿数额有异议的,赔偿请求人可以向其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赔偿请求人不服复议决定或者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赔偿请求人可以向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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