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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公布《2007年外国投资与国家安全法》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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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0-14 14:26:46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美公布《2007年外国投资与国家安全法》实施细则  

(中译文仅供参考)  

   

 4月28日 ,美国财政部在《联邦纪事》上公布《关于外国法人收购、兼并和接管的条例》,并给予45天公众评论期。该条例是《2007年外国投资与国家安全法》(以下简称《外资安全法》)的实施细则, 旨在落实《外资安全法》有关规定。  

一、《外资安全法》的有关背景  

美《外资安全法》于去年7月26日经美总统签署成为法律,旨在改革外国投资委员会(CFIUS)、加强外资并购安全审查,该法明确了外国投资委员会的结构、任务、工作程序和职责等,也确定了外国投资委员会各有关行政部门的具体职责。  

《外资安全法》的颁布从法律上确认了外国投资委员会的合法性,该法确定外国投资委员会的成员包括:财政部长(主席)、司法部长、国土**部长、商务部长、国防部长、国务卿、能源部长等,总统也可视情况指派其他部门领导参与外国投资委员会。根据总统命令,国家情报局局长(DNI)和劳工部部长已经成为外国投资委员会“依职权”成员。国家情报局局长从国家安全角度对被审查交易提出独立分析,并无其他政策角色。同时,财政部也可视情指定一个或几个部门主要负责审查工作。  

《外资安全法》明确了外国投资委员会对交易进行审查的程序。外国投资委员会首先进行30天的审查,确定交易是否危害国家安全。如不能确定,则可基于以下原因进行45天的调查,包括:第一,交易威胁国家安全,且此种威胁未在30天的审查期之前或之内得到减轻;第二,交易受外国政府控制;第三,交易使外资控制重要基础设施,外国投资委员会认为其威胁国家安全且此种威胁未能减轻;第四,负责审查的主要部门认为需要采取此种调查并得到外国投资委员会认可。  

为确保外国投资委员会高度负责地做出决定,《外资安全法》要求财政部和主要部门高级负责官员须向国会保证通过外国投资委员会审查的交易已不存在国家安全问题。如果总统决定该笔交易可通过审查,也需公开声明这一决定。  

另外,对于外国政府控制的并购交易,如果外国投资委员会决定不需在30天的审查期后进行45天的全面调查,财政部或主要部门助理部长或以上级别官员需要确定该笔交易不会危及国家安全。同样,根据721(b)(2)(B)(i)(Ⅲ)节和721(b)(2)(D)(i)节规定,如果外资控股重要基础设施存在危及美国家安全的可能性,但财政部或主要部门助理部长或以上级别官员可保证该交易不会危及美国家安全,则该笔交易可以不进行为期45天的全面调查即告通过。  

如果交易可能威胁美国家安全,《外资安全法》授权外国投资委员会同交易相关方进行接触,消除威胁。  

如果由于交易相关方提交错误或误导性材料导致审查终止,《外资安全法》授权外国投资委员会可以重新审查。同样,如果交易相关方故意违反其同外国投资委员会所达成的有关缓冲协议,外国投资委员会也可以重新审查。但以上重新审查决定必须由副部级以上官员做出。当交易相关方故意且实质性违反其同外国投资委员会所达成的有关缓冲协议时,《外资安全法》授权外国投资委员会给予违反方民事处罚。该法也在外国投资委员会向国会报告方面加强了力度。一方面,外国投资委员会需要为其最终决定向国会做出保证,另一方面,外国投资委员会还必须向国会提供年度报告,包括过去12个月所审查和调查的所有交易,外国投资和关键技术的有关分析以及具体国家的对美投资情况。  

   

二、《关于外国法人合并、收购和接管的条例》的内容  

第一章 总则  

§800.101 范围  

本条例执行《1950年国防产品法》721节。本章定义适用于721节及条例有关规定。根据721节,如总统判断有可靠证据表明通过被调查交易控制美国企业的外国法人有可能采取行动,构成损害美国家安全的威胁,且721节以外的法规和《国际紧急经济权利法》没有为总统提供充分及适当的权力处理当前事件以保护国家安全,总统可中断或禁止该交易。721节的目的还包括授权外国投资委员会减轻受管辖交易所导致的对美国家安全的任何威胁。  

§800.102 对其他法律的影响  

本条例中任何内容都不得被理解为对其它法律条款所规定的现行权力、程序、规定、调查、执行措施,或审查构成改变或调整。  

§800.103 适用性  

721节和本条例适用于800.210款规定的日期当日或之后提出或尚未确定的交易  

§800.104 规避性交易或手段  

任何出于规避721节的交易或手段应予忽视,721节及本条例应当适用于交易的实质内容。  

例子:公司A为一受外国法律管辖且由某拥有该国国籍人士全资拥有并控制的公司。为了避免721节的适用可能,公司A将资金转至某美国公民名下,该美国公民再根据与公司A的非正式安排并代表公司A购买一美国企业,既公司X的所有股份。721节则适用于此笔交易。  

第二章 定义  

§800.21 证明  

“证明”指由交易一方的首席执行官或其他经授权的指定人员签署的书面声明,证明该交易方所提交的信息和通告:  

(a)完全符合721节、本条例、以及任何与外国投资委员会或委员会任何成员达成的协议或条件。  

(b)在与交易及提供证明一方(包括其母公司、子公司及其它相关实体)相关的所有实质性方面都是完整准确的。  

§800.202 委员会;委员会主席;常务主席  

“委员会”指美国外国投资委员会。“委员会主席”指财政部长。“常务主席”指由财政部长或部长的指定人员所指派的财政部官员。  

§800.203 控制  

(a)“控制”指通过拥有一个企业的多数股或占支配地位的少数股、在董事会中占有席位、代理投票、特殊股份、合同安排、正式或非正式的协同行动安排、或其他方式,而拥有的直接或间接决定有关公司的重要事项的权力,无论该权力为直接或间接行使,或是否被行使,尤其包括但不限于决定下述或其它重要事项的权力:  

(1)出卖、出租、抵押、质押或以其他方式转让企业主要有形或无形资产,无论是否通过正常的商业途径;  

(2)企业的重组、并购或解散;  

(3)企业的关闭、迁址、转产;  

(4)主要开销或投资、发行股票和债券、支付红利、批准预算;  

(5)选择新的行业或业务;  

(6)订立、终止或不履行重要合同;  

(7)有关处理非公共技术、金融或其他专有信息的政策或程序;  

(8)高级管理人员的任用和解雇;  

(9)接触敏感技术或美国政府机密信息雇员的任用和解雇;  

(10)公司章程、成分协议或其他组织文件的修改;  

(b)在多个外国企业在同一个企业拥有权益的情况下,判断是否存在“控制”应当看这几个外国企业之间是否存在联系,或通过正式或非正式的协议进行联合行动,亦或为同一外国政府下属机构或为其所控制等。  

(c)下述少数股东保护不应当被认为构成控制:  

(1)阻止出卖或质押企业全部或大部分资产的权力;  

(2)阻止企业同大股东或其关联企业订立合同的权力;  

(3)阻止企业为大股东或其关联企业提供担保的权力;  

(4)在企业增发时购买额外股份以避免其按比例权益被稀释的权力;  

(5)阻止修改企业章程、成分协议或其它组织文件的权力;  

(d)对于没有在(c)中列明的少数股东保护,委员会将进行个案审查以确定其是否构成控制。  

例一、A公司是一美国企业。某美国投资者拥有其50%的股份,其余股份由5个互不关联的外国投资者平分。这五个外国投资者就有关A公司的事务作为一个整体投票。这些外国投资者之间还存在非正式协议,就A公司相关问题进行协同行动。在这种情况下,这些外国投资者构成对A公司的控制。  

例二、在与A公司的股权组成结构相同的情况下,如果外国投资者之间不存在协同行动的协议或安排,则不构成对A公司的控制。  

例三、A公司是一私募基金,其业务包括经常性的收购企业大量股份并进行一段时间的管理经营。B公司是一美国公司。A公司除了获得B公司7%的股权外,还获得了中止B公司重要合同的权力。A公司存在对B公司的控制。  

例四、A公司是一外国公司。其获得了B公司(美国公司)9%的股权。同时,A公司还获得对B公司一些重要事务的否决权,包括解雇B公司高级职员的否决权。A公司存在对B公司的控制。  

案例五、外国公司A获得美国公司B的11%股权。根据少数股东保护协定,在未来增发过程中,公司A有权按比例获得配股,以避免股权被稀释。除此之外,公司A对公司B没有其他权利。如此,则企业A并不控制企业B。  

注:如外国法人为单纯投资目的获得美国企业10%或以下投票权,有关案例参见§800.302(c)。  

§800.204 转换  

“转换”指特定金融工具的拥有或持有者行使其以该金融工具交换投票工具权力的行为。  

§800.205 可兑现投票工具  

“可兑现投票工具”指目前并未赋予其拥有者或持有者以投票权但可转换为投票权的金融工具。  

§800.206 受管辖交易  

“受管辖交易”指可能导致外国法人对美国企业掌握控制权的交易,且该笔交易在本条例生效当日或之后被提出或待定。  

§800.207 重要基础设施  

“重要基础设施”指在具体受管辖交易的范畴内,属于被外国投资者所控制公司,且对美国至关重要的实际或虚拟的系统或资产,而此类系统或资产如被破坏或摧毁将危及美国家安全。  
§800.208 重要技术  

“重要技术”指:  

(a)《国际武器贸易条例》所含《美国军火清单》中所列国防装备或国防服务;  

(b)受多边框架管制(例如出于国家安全、生化武器扩散、核不扩散或导弹技术等原因)或出于地区稳定或侦听原因受到管制,被列入《美国出口管制条例》《商品管制清单》中的物项;  

(c)《外国能源活动协助条例》及《核装备和核材料进出口条例》中所列核装备、核设施以及核材料、软件和技术;  

(d)《受管制生化品条例》所列受管制生化品。  

§800.209 充分被授权人  

(a) “充分被授权人”指:  

(1) 合伙关系中的各合伙方;  

(2) 合作关系中的各官员或主管;  

(3) 未有相关官员、主管或合伙人的实体中行使类似执行权的个人;  

(4) 个人情况下的本人;  

(b) 从(a)(1)到(a)(4)所述各种情形,此被授权人应有切实权力代表通告或信息的提交人做出相关证明。  

§800.210 生效期  

“生效日期”是指第721节生效的日期,即 1988年8月23日 。  

§800.211 实体  

“实体”可指任何分支机构、合伙制、集团或子集团、协会、财产、信托、公司或公司某一部门或组织(无论是否依照某州的法律组建);由以上所列任何实体在特定地点或针对特定产品/服务所运营的资产(即便这些资产不以单独法人形式存在);任何政府(包括外国中央或地方政府、美国政府、美国地方政府和政府所属部门、公司、金融机构或其他包括政府出资机构在内的实体与机构)。  

§800.212 外国实体  

“外国实体”是指:  

(a) 依照外国法律组建的上市公司,其股票证券主要在一家或多家外国证交所流通;或  

(b) 依照外国法律组建,并由外国国民直接或间接持有不低于50%的已发行所有者权益的其他任何实体。  

§800.213 外国政府  

“外国政府”是指除美国联邦政府、州政府或联邦/州政府分支机构之外的任何政府或行使政府职能的机构,包括但不限于中央及地方政府(包括其各自的部门、机构和单位)以及非经选举产生成为国家首脑且拥有政府职权的个人。  

§800.214 外国政府控制的交易  

“外国政府控制的交易”是指任何可能导致美国企业被外国政府或受外国政府控制或代表外国政府的个人所控制的交易。  

§800.215 外国国民  

“外国国民”可指任何非美国国民的个人。 

§800.216 外国法人  

“外国法人”是指:  

(a) 任何外国国民、外国政府或外国实体;或  

(b) 任何受或可受外国国民、外国政府或外国实体控制的实体。  

例一:A公司依照外国法律组建,并且只在美国之外开展业务。X公司持有A公司全部股份,因而控制着A公司。X公司在美国组建,并由美国国民完全所有与控制。假定无其他相关事实的情况下,尽管A公司在美国之外组建并只在国外运营,但其并非外国法人。  

例二:例一第一句的事实不变。 A公司依照外国法律组建,但该外国政府通过政府干预者对A公司实施控制,则A公司视为外国法人。  

例三:A公司在美国组建并在美国开展跨州商业活动。A公司由X公司控制。X公司依照外国法律组建,其股份一半由外国国民持有,另一半由美国国民持有。A公司和X公司均为外国法人。A公司同时也是美国企业。  

例四:A公司依照外国法律组建,并由某外国国民所有与控制。A公司通过其分支机构在美国开展跨州商业活动。A公司(包括其分支机构)为外国法人。其分支机构同时也是美国企业。  

例五:A公司依照外国法律组建。A公司45%的投票权由多个无关联的外国投资者平均持有,任何单个外国投资者都不具有控制权。外国投资者之间并无针对A公司的、与其他具有投票权的股东采取一致行动的正式或非正式安排。A公司其余投票权由美国投资者持有。假定无其他相关事实的情况下,A公司并非外国法人。  

例六:除外国投资者拥有A公司55%的投票权外,情况同例5。假设没有其他相关事实,A公司是一个外国实体,即外国法人。

  

§800.217 持有  

“持有”和持有权是指直接或间接通过受托人、代理人或其它方式拥有的合法或法定所有权。  

§800.218 牵头机构  

“牵头机构”是指由委员会主席指定、代表委员会对特定目标活动行使主要职权的部门。该活动包括审查的全部或部分、调查、谈判或对缓冲协议或条款的监督。  

§800.219 母公司  

(a)“母公司”是指法人直接或间接:  

(1) 在某实体中持有或将持有不低于50%的已发行投票权;或  

(2) 在某实体中持有或将持有不低于50%的利润,或当该实体解散时拥有或将拥有其不低于50%的资产。  

(b)任何符合本节中第(a)(1)段或(a)(2)段条件的,针对另一实体(即中介母公司)的实体也是中介母公司下属实体的母公司。  

例一:P公司拥有R和S公司50%的投票权证券。R公司拥有X公司40%的投票权证券;S公司拥有Y公司50%的投票权证券,Y公司拥有Z公司50%的投票权证券。P公司是R、S、Y和Z公司的母公司,但不是X公司的母公司。S公司是Y和Z公司的母公司。Y公司是Z公司的母公司。  


例二:A公司持有可独立行使的权证,行使时可获B公司发行股票50%的投票权。A公司是B公司的母公司。  

§800.220交易相关的单方或各方  

“某项交易相关的单方或各方”是指:  

(a) 在收购某实体所有者权益的情况下,收购所有者权益的法人以及被收购的法人,不包括任何为此交易提供经纪或承销服务的法人;  

(b) 在兼并的情况下,留存实体以及在交易中被并入留存实体的其他一个或多个实体;  

(c) 在合并的情况下,被合并的各个实体,以及合并后产生的新实体;  

(d)在征求投票代理权的情况下,征求投票代理权的法人以及出让投票权益的法人;  

(e)在可兑现投票工具的兑现过程中,发行人和持有可兑现投票工具的法人;和  

(f)在其他任何类型的交易中,任何地位同本节(a)至(e)段所述情况相当的法人。  
§800.221 法人  

“法人”可指任何个人或实体。  

§800.222 第721节  

“第721节”是指1950年《国防产品法案》第VII章的第721节(50 U.S.C. App. 2170),1988年《公共贸易与竞争法案》的第5021节对其进行了增补(Pub. L. 100-418,102 Stat. 1107), Pub. L. 102-484, 106 Stat. 2463和2007年《外国投资与国家安全法案》(Pub. L. 110-49, 121 Stat.246)对其进行了修订。  

§800.223 仅出于投资目的  

如果持有或收购所有者权益的法人无计划或意图实施控制,不抱有除投资外的任何目的,且没有采取任何有悖于仅出于投资目的而收购或持有此种权益的行为,则所有者权益的持有或收购属于“仅出于投资目的”。(参见§800.302(c))。  

§800.224 交易  

“交易”是指提出申请或已完成的兼并、收购或接管。其包括:  

(a) 收购某实体的所有者权益。  

(b) 收购或兑现某实体的可兑现投票工具。  

(c) 收购某实体股东的投票代理权。  

(d) 兼并或合并。  

(e) 成立合资企业。  

(f) 一份长期租约,其中承租方以等同租赁实体所有者的身份为其运营做出全部重要商业决策。  

例:作为外国法人的A公司同一家美国企业B公司签订了99年期的收费公路特许经营协议。但是,协议规定,B公司负责该业务的安全保证工作,并监督A公司对协议运营要求的日常执行情况。如A公司违反运营要求,则B公司可终止该协议或采取其它惩罚。假设没有其他相关事实,这不属于交易。  

§800.225 美国  

“美国”(及缩写U.S.)是指美利坚合众国、美国各州、哥伦比亚特区、或美国各自治区、准州、属国或属地、或上述地区的组成部分,包括《大陆架外缘土地法案》(43 U.S.C. 1131(a))第2(a)节指定的大陆架外缘。为了本规定及其例子之目的,凡依照美利坚合众国、美国各州、哥伦比亚特区、或美国各自治区、准州、属国或属地法律而组建的任何实体均属于“在美国”组建的实体。  

§800.226 美国国民  

“美国国民”是指美国公民或不是美国公民但对美国永远忠诚的个人。  

§800.227 美国企业  

“美国企业”是指在美国从事跨州商业活动的实体(无论其控制人的国籍为何),但仅适用于其属于跨州商业活动范畴的业务。  

例一:A公司依照外国法律组建并由外国国民全权所有与控制,A公司通过其分支机构或子公司在美国从事跨州商业活动,则A公司的分支机构或子公司为美国企业。在收购美国企业时,二者均为外国法人。  

例二:例一第一句的事实不变。但是A公司在美国并无分支办公室、子公司或固定经营场所。A公司向美国的非关联公司出口并授权技术。假设没有其他相关事实,A公司不属于美国企业。  

例三:A公司依照外国法律组建,并由X公司全权所有与控制。X公司在美国组建并由美国国民全权所有与控制。A公司在美国并无分支办公室、子公司或固定经营场所。A公司出口产品给X公司和其他非关联的美国公司。假设没有其他相关事实,A公司不属于美国企业。  

§800.228 投票权益  

“投票权益”是指可授权某实体的所有者或权益持有者投票选举该实体的董事(或在非股份制实体中行使类似权限的个人)或投票决定其它影响该实体事项的权益。  
第三章 管辖范围  

§800.301 受管辖的交易类型  

“受管辖的交易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a) 无论交易条款对公司控制权实际安排的表述为何,任何导致或可能导致外国法人控制美国企业的交易均受管辖。  

例一:A公司是外国法人,拟收购美国企业X公司的全部股份。作为唯一的所有者,A公司将有权选举产生X公司的董事和任命其他重要管理人员,而这些董事将有权决定关闭或转移特定的生产设施和终止重要的合同。他们还将有权向作为唯一持股人的A公司建议解散X公司和出售其主要资产。该交易为受管辖交易。  

例二:其他事实同例一不变,仅是A公司拟保留X公司的现有董事,而这些董事均为美国公民。尽管A公司可选择不行使其选举产生X公司新董事的权力,但其保留该可行使权力。该交易为受管辖交易。  

例三:A公司是外国法人,拟从美国企业B公司收购其持有的另一个美国企业X公司50%的股权。B公司保留X公司剩余50%的股权。A公司和B公司将以合同方式约定A公司在10年内不行使其投票权及其他权力。该交易为受管辖交易。  

(b)某外国法人将其对一家美国公司的控制权转让给另一个外国法人的交易  

例:X公司是美国企业,但由外国公司Y全权所有与控制。Z公司也是外国法人,但与Y公司并无关联。  

(c)交易造成或可能造成一外国法人控制构成美国企业的资产(见800.302(d).)  

例一、A公司是外国法人,拟购买另一外国法人X公司在美国的分支机构。就其在美分支机构来说,X公司是一家美国企业。则该交易是受管辖的交易。  

例二、A公司是外国法人,购买在美国注册的Y公司的美国境外的分支机构。假定无其他有关事实,则Y公司的海外分支机构不是美国企业。该交易不受管辖。  

例三、A公司是外国法人,在美国开始投资新公司或“绿地”投资。该投资行为包括:对生产新产品工厂的单独融资支持安排和建设,购买原材料,雇佣人员和购买必要的技术。该投资还可能包括购买新注册的子公司的股权。假定无其他相关因素,A公司未收购美国企业,所以其初始投资是不受管辖的交易。  

例四、A公司是外国法人,实质购买了B公司的所有资产。B公司是一家在美国注册、从事工业设备制造的企业,但已在A公司收购其所有资产前一个星期停止生产和销售。发生交易时,B公司将其保留的员工、生产工业设备的技术和原有客户关系都转交给A公司。A公司实际获得B公司的所有资产,该交易受管辖。  

例五、A公司是外国法人,在美国境内和境外都有企业。B公司也是外国法人,收购A公司。B公司收购A公司在美国境内的企业是受管辖的交易。  

例六、X公司是外国法人,拟从美国企业A公司处收购在美的一个空仓库。该收购仅限于设施,不包括客户名单,知识产权,有价信息,或其他无形资产或人员的转移。假定无其他相关因素,该设施并非实体,因此不是美国企业,购买该设施不是受管辖的交易。  

例七、其他事实同例六,但X公司除收购A公司的仓库设施外,还获得其人员,客户名单,管理该设施的库存管理软件。在这种情况下,X公司是收购美国企业,该交易受管辖。  

(d)在合同或其他类似安排基础上组成的合资企业,包括协议建立一个新的实体。只有当合资其中一方投入合资公司内的资产是一个美国企业,而一个外国法人通过这个合资企业控制该美国企业的情况  

例一、A公司为外国法人,X公司为美国企业,组成了一个单独的公司JV。其中,A公司仅以现金入股,而X公司以一家美国企业入股,各占有JV公司50%的股权。根据新公司设立的章程,A公司和X公司对所有影响JV公司的事务(800.203(a)项下(1)-(10)定义的内容)都有否决权,两公司对JV公司都有控制权。JV公司的设立是受管辖的交易。  

例二、A公司为外国法人,X公司为美国企业,组成了一个单独的公司JV,A公司投入资金及管理和技术人员,X公司投入一定土地和设备,但在此例中其投入并未形成一个美国企业,A公司和X公司各持有合资公司50%的股份。假定没有其他相关影响因素,JV公司的设立不是受管辖的交易。  


§800.302 不受管辖的交易类型  

“不受管辖的交易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a) 股份分割或按比例分配股息但未涉及控制权的变化  

例:A公司是外国法人,持有一个美国企业B公司10,000股股份,占B公司总股本的10%。B公司以每一股送一股的方式派发股息。作为此股份分割的结果,A公司持有B公司20,000股股份,仍然占总股本的10%。假定无其他相关因素,获得额外股份不是受管辖的交易。  

(b) 获得可转换投票权工具,不涉及控制权。在判断可转换投票权工具的获得是否涉及控制权时需考虑以下因素:各方是否就转换时间达成一致意见,购入工具的实体是否对其有决定权,及在购入该工具时是否能合理决定在转换时能获得多少投票权。  

例一、A公司为外国法人,购买一家美国企业X公司的债券、期权或认股权。根据条款,只有在发生特定事件,而股票持有者不能控制该事件发生时间的情况下,债券才可转化为普通股,期权和认股权才可作为普通股行使权力。假定无其他相关因素,获得债券、期权和认股权的交易不受管辖。将债券转换为普通股或将期权和认股权兑换成普通股的行为可能是受管辖的交易,主要根据A公司获得的X公司有投票权的有价证券的比例及根据800.203这些有价证券赋予A公司什么权力来决定。  

例二、其他条件与上例相同,除有价证券在1年后才能由A公司自主决定是否转换或行使权力,如果转换则代表X公司50%的权益。则A公司获得债券、期权或认股权的行为是受管辖交易。  

(c) 仅以投资为目的交易,交易使一外国法人获得一家美国企业已公开发行的具有投票权的10%及以下股份(不论该交易涉及的实质金额)(见800.223)  

例一、在公开市场仅以投资为目的,外国法人A公司购买一家美国企业X公司7%的具有投票权的股份。假定无其他有关因素,该交易不受管辖。  

例二、A公司为外国法人,获得一家美国企业X公司9%的具有投票权的股份。A公司的合同权力还包括控制X公司的重大事务。则A公司获得X公司的股权不仅以投资为目的,因此是受管辖的交易。  

例三、A公司为外国法人,获得一家美国企业B公司5%有投票权的股份。除债券外,A公司还获得任命B公司11名董事中一名董事的权力。则A公司获得B公司股份不仅以投资为目的。该交易是否受管辖取决于该交易是否使A公司获得对B公司的控制。  

(d)获得在美的资产或实体的一部分,但该资产或实体的一部分并不是一个美国企业(见800.301(c).)  

例一、A公司是外国法人,从单个美国公民手中获得(a)存货中的产品,(b)土地,和(c)出口用机械设备。假定无其他有关因素,A公司未获得美国企业,该交易不受管辖。  

例二、X公司在美国制造装甲人员运载工具。A公司是外国法人,拟在长期合同基础上获得X公司每年生产的全部该产品。假定无其他因素,则该交易不受管辖。  

例三、其他条件同例二,除了美企业X公司是开发与装甲人员运载工具有关重要技术的企业。A公司拟通过谈判达成协议,获得授权以该技术生产产品。假定无其他相关因素,则无论是依据授权协议建议获得技术还是实际获得技术都不是受管辖的交易。  

例四、其他条件同例二,除A公司通过合同协议收购X公司全部的装甲人员运载工具运营部门,包括生产设施、客户名单、技术和人员。则该交易是受管辖的交易。  

例五、其他条件同例二,除X公司1年前已暂停其全部与装甲人员运载工具运营有关的行为,并正进行破产程序。现存X公司所供设备的维保服务由从X公司购得服务合同的另一家公司提供。生产设备闲置但仍可使用,部分主要员工已同意企业恢复运营后返回,其技术、客户和销售商名单仍现行有效。则X公司的装甲人员运载工具业务构成美国企业,A公司对其购买是受管辖的交易。  

(e)法人作为证券承销商在正常的商业及承销过程中购买证券  

(f)根据有关诚信、担保或损失赔偿义务的保险合同中所确定的条件而进行的收购,如该合同是保险公司在正常商业行为中所订立  

(g)在借贷或其它融资形式下购买一美国企业的有投票权的债券或资产,从而获得担保物权,但不构成控制。  

§800.303 借贷交易  

(a)外国法人向一美国公司借贷或提供类似融资,该美国公司以债券或其他资产作为担保本身并不构成受管辖的交易。但是,如该外国法人在借贷或其它融资形式下获得对该美国企业的控制权,则属受管辖的交易。  

(1)如因濒临违约或实际违约或其他情况,外国法人极有可能控制美国企业,只有在上述情况下,外国投资审查委员会才会接受与外国法人借贷或融资有关的交易通知。  

(2)为实现本节的目的,在决定第(1)段所述涉及外国法人在正常经营过程中借贷的交易类型是否是受管辖的交易时,委员会将考虑该外国法人是否做出安排,将该美国企业的管理决策和日常控制转交美国国民。  

(b)外国法人借贷或进行其它融资(倘若该借贷是由参与借贷的银行团做出,而外国债权人是银行团的一员),但由于美国企业违约或其他原因而使外国法人获得美国企业的具投票权的股份或资产,则不被视为获得控制权。  

(1)需要银行团中多数美国参与者同意采取行动,而不能由外国借贷人自行与债务人采取一对一的行动,或  

(2)在银行团中不起领导作用,且借贷文件条款限制了其控制债务人的能力,使800.203所规定的控制不可能发生  

例一、A公司是美国企业,从依据外国法设立并由外国人控制的B银行贷款。作为贷款条件,A公司同意不向任何其他人出售或抵押其主要资产。假定无其他相关因素,此贷款安排不是受管辖交易。  

例二、其他事实同例一,但A公司拖欠偿付B公司的贷款并寻求破产保护。A公司无资金满足B公司的求偿权,因其欠款额超过其主要资产价值。B公司的担保请偿是对A公司资产的唯一担保请偿, B公司极有可能获得A公司的主要资产,这些资产构成了一美国企业。假定无其他相关因素,委员会将接受法院通知,即破产判决将把A公司主要资产转移给B公司,这样就构成受管辖的交易。  
第四章 通知  

§800.401. 通知程序  

(a)拟议或已完成的交易的一方或几方可以自愿向委员会通知交易情况。自愿通知可通过以下方式进行:  

(1)以英语提交800.402款所规定的信息,包括该款第一段下所需的认证,以一份书面文件寄给财政部投资安全办公室常务主席,地址为:1500 Pennsylvania Avenue, N.W., Washington, DC 20220  

以及:  

(2)上述信息的电子文本。请访问以下网页阅读电子信息提交说明:  

http://www.treas.gov/offices/international-affairs/cfius/index.shtml  

(b)如委员会认为未按本节(a)段自愿通知的交易可能是受管辖交易并引起国家安全关切,常务主席可按照委员会的建议要求交易各方向委员会提交必要信息,以判断该交易是否受管辖,如委员会认为该交易确受管辖,交易各方应根据上述规定提交受管辖交易的信息。  

(c)任何副部级及以上的委员会成员,如有理由相信某项未进行自愿通知的交易属于受管辖交易并可能引起国家安全关切,可代表该部门通过常务主席向委员会提交通知。常务主席收到通知即视为通知已被接受。在部门提交通知的情况下,常务主席应立即将通知的书面文本提供交易各方。对已经完成三年以上的交易,不得提交部门通知,除非委员会主席与其他成员协商后要求做出该通知。  

(d)除了本款(a)、(c)以外,其它任何形式均不构成721节所规定的通知。  

(e)收到800.402(1)所需的认证以及本款(a)段规定的通知电子文本后,常务主席应立即检查通知是否完整。  

(f)委员会鼓励交易各方在提交通知前咨询委员会并在适当情况下提交通知草稿或其它合适的文件,以帮助委员会理解交易内容并有机会要求通知包含额外信息。这种通知前的咨询或通知草稿的提交应在自愿通知提交前至少5个工作日完成。根据本段规定向委员会所提交的所有信息和文档应被视为按721(c)节及800.702款规定提交给总统或其指派人,同时被视为是按照721(b)节提交通知的一部分。  

(g)交易各方根据800.401款向委员会自愿提交通知后提供的信息和文档应被视为通知的一部分,受800.402(1)款认证规定管辖。  

§800.402. 自愿通知的内容  

(a)如果交易各方提交自愿通知,他们应详细提供如下关于交易方与交易本身的信息,信息必须准确、完整。(见本款第(1)段及800.701(d)关于认证的规定)  

(b)恶意并购情况下,如果交易各方未能全部提交自愿通知,各通知方应提交本款规定的涉及本身的信息,并提供其已知或应知的未通知方信息。  

(c)800.401(a)款所规定的自愿通知应包括:  

(1)交易情况,包括:  

(i)概述:说明交易的基本情况,包括交易目的陈述、交易范围(美国国内与国外);  

(ii)交易性质,例如收购的方式是兼并、联合、购买投票股权或其它  

(iii)作为交易方的外国企业或个人的名称、美国地址(如果有)、网址(如果有)、国籍(如果是个人)或注册地(如果是企业或其它实体)、交易方每一外国人的主要营业场所地址;  

(iv)作为交易对象的美国企业或其它法律实体的名称、地址、网址(如果有)、主要业务所在地、公司注册地;  

(v)下述企业或法律实体的名称、地址、国籍(如果是个人)、注册地(如果是企业或其它实体):  

(A) 交易方外国人的直接母公司、总公司、以及在其间的各级母公司;  

(B)如果总公司是私人企业,总公司的所有人;  

(C)如果总公司是上市公司,持有总公司5%以上股票的股东;  
(vi)最终将控制被收购美国企业的所有人的名称、地址、网址(如果有)、国籍(如果是个人)或注册地(如果是企业或其它实体);  

(vii)预计交易完成的日期,或交易已完成的日期;  

(viii)为获得美国企业权益所支付的美元价格,或者,当价格不能准确反映其获取美国企业利益所付出的价值时,对该价值的陈述以及说明该价值是如何得来的;以及  

(ix)交易涉及的所有金融机构-包括为交易提供顾问、背书、资金来源的金融机构-的名称。  

(2)如果交易属于获得企业的资产,应详细描述被收购美国企业的资产,包括这些资产的大致美元价值;  

(3)对于作为交易对象的美国企业以及该企业下属的所有实体,应提供:  

(i)这些企业各自的商业行为,例如企业年报所列内容;各自的产品或服务内容,包括主要产品或服务的美国市场估计份额,并解释估计是如何得来的;这些产品或服务的直接竞争者名单;  

(ii)制造保密或非保密产品及提供本款(c)(3)(v)段规定服务的设施的街道地址(或邮递地址,如果不同)、国防部颁发的商业及政府实体代码(CAGE码)、DUNS身份号、北美工业分类系统(NAICS)代码;  

(iii)与美国政府机构签订的目前或过去5年内有效的合同(按机构与编号查询),如涉及行政命令12958号规定的保密信息、技术、数据的,应提供合同、估计完成时间、签订合同官员的姓名、单位、电话号码;  

(iv)与美国政府机构签订的目前或过去3年内生效的不涉密合同(按机构与编号查询),应提供合同、估计完成时间、签订合同官员的姓名、单位、电话号码;  

(v)任何下列产品及服务(包括研发):  

(A)直接或非直接提供给美国政府机构的,包括作为主承包商或一线分包商、作为主承包商或一线分包商的供应商、或通知人知道的任何层级的分包商;  

(B)通知人知道的哪些产品或服务对政府机构来说是独家合格供应商(即存在其它也可合格供货的供应商)或唯一供应商(即其它供应商缺乏技术、设备、制造工艺方面的能力),以及市场上是否有其它可能符合要求的供应商。  

(vi)任何下列产品及服务(包括研发):  

(A)提供给第三方并知道将被买主更换品牌或纳入另一企业的产品中,需通报更换品牌的产品与服务的新名称和新品牌;并且  

(B)代表或使用另一实体的名义提供的服务,以及实体的名称;  

(vii)过去3年-  

(A) 根据国防重要性及分配系统(DPAS)办法(15CFR 700部分),作为交易对象的美国企业接受重要级合同或订单的数量以及该类合同或订单的重要级别(DX或DO);以及  

(B) 美国企业与其它实体签订这类重要级合同或订单的数量以及该类合同或订单的重要级别,以及通知交易完成后确保新实体遵守DPAS规定的计划;  

(viii)针对美国企业服务、网络、系统、数据储存及设施的运营、设计、开发进行的网络攻击,企业如果有网络安全计划,应提供相关描述及复本。  

(4)被收购的美国企业是否生产或销售:  

(i)受EAR管制的物品,如果销售,提供这些物品的说明(类似物品可划为大类)以及相关产品按CCL(即出口管制分类号码(ECCNs)或EAR99分类)分类的清单;  

(ii)国防产品、国防服务、以及ITAR下USML管辖的相关技术数据,如有,USML类别,包括:  

(A) 正待进行商品司法判定(22CFR 120.4)的国防产品、服务和技术数据;以及  

(B) 根据22CFR 120.3尚未但可能被判定或指定为受USML管辖的国防产品、服务和技术数据;  

(iii)受能源部(10CFR810部分)出口授权管理、或受核管理委员会(10CFR 110部分)出口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和技术;或者  

(iv)某些作用剂和毒素(7CFR 331部分、9CFR 121及42CFR 73部分);  

(5)作为交易对象的美国企业是否:  

(i)拥有本款段(4)所列管理机构外任何美国政府部门所颁发的许可证、许可或其他授权(如果有应提供相关许可证明);或者  

(ii)拥有军事用途的技术(如果有应提供该技术鉴定书及其军事用途的说明)。  

(6)对于交易涉及的外国人及其母公司:  

(i)外国人及其总公司的企业,例如企业年报所示。如果有,应提供企业的CAGE代码、NAICS代码、DUNS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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