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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组织儿童乞讨团年赚8万 未完成者针扎罚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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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9-14 00:11:56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看到可怜的孩子或残疾人沿街乞讨,不少市民都会伸出援助之手。于是,一些不法之徒就利用这个骗取市民的爱心钱。昨日,记者从万州区检察院获悉,9月10日,该院以组织残疾人、未成年人乞讨罪正式批捕了安徽农民沈成友。

  作案手法

  “收购”孩子 组团乞讨

  现年42岁的沈成友只有小学文化,家住安徽省临泉县韦寨镇。从2004年开始,沈成友就带着湖南籍40多岁的残疾男子怀某和老家一个未成年的男孩杨某,在四川、重庆两地的车站、码头、街头巷尾乞讨,为自己敛取钱财。一年下来,他“利润”可观。尝到甜头的他2006年6月回到老家,动员老婆和未成年的儿子也参与找钱,此后几人多次回到家乡“收购”孩子。

  2006年,沈成友找到张举的父亲说带他儿子“外出卖馒头”,每年可以给家里挣4000元钱。就这样,张举加入沈成友的“乞讨团”。2006年7月,沈成友找到女孩王君丽、王君美的爷爷,称趁暑假带两个女孩“出去卖玫瑰花”赚学费,开学就让她们回来。为博得信任,沈成友还慷慨地拿出4000元预付金。不知上当的老人答应了,还介绍了同村的罗利和罗斌两个小孩给沈成友。随后,沈又通过熟人以“外出学技术”为名,带走了王英。6个未成年人加上在广安“捡”的两个残疾人,8人“乞讨团”就此形成。

  非人管理

  通宵罚跪 针扎全身

  为靠这些孩子赚大钱,沈成友和家人为孩子们制定了严格的“乞讨制度”。据沈成友的儿子供诉,每天他们都会将这些小孩分成两人一组,一个身上挂一个写满“凄惨故事”的牌子,跪在地上哭,另一个则找路人要钱。沈成友还规定,每组孩子一天必须要讨到几百元,少了回去就要受罚,要到的钱必须上缴,不得“贪污”。而沈成友的体罚方式也是多种多样:不准进食、通宵罚跪罚站、针扎全身甚至拳打脚踢。

  据王君美称,一年四季不管天晴下雨他们都要乞讨,早上一般5点钟就起床出去,到晚上8点钟才能回来。在乞讨过程中,沈成友一家还要远远地监视。王君丽证实:“不管是偷偷打电话还是买小吃都要挨打。有一次她和王英因为耍石子被发现,沈成友就用椅子打她们,把椅子都砸坏了。”此外,沈成友还威胁孩子自己“背后有高官”,如果他们报警或逃跑,他就叫“高官”报复家长。

  为节省开支,“乞讨团”的生活环境十分恶劣。孩子们挤在一个不到10平方米的房间内,每天只能吃早、晚两餐饭,四五天才能吃一顿肉。

  案件侦破

  孩子得救 “老板”落网

  2006年底,沈成友在四川大竹县组织乞讨时,被公安机关拘留了15天。出来后,他将6个孩子带到宣汉继续乞讨。随后,“乞讨团”一路辗转四川的开江和我市的开县、云阳、万州、梁平、垫江、长寿、涪陵、南川、綦江、鱼洞(巴南)、江津、永川、荣昌等地。“一般一个地方呆七八天,大点的城市呆十多天。”沈成友说。

  2007年12月13日,罗斌在万州乞讨时,一个好心人悄悄把电话给他,他才给家里的表哥张怀中打了个电话,要表哥想办法来救他们。张怀中很快联系了同村几个孩子的父母前往万州。12月15日,张怀中等人在万州周家坝附近找到几个小孩,之后他们又赶到火车站抓到沈成友的儿子。随后,几人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

  得知被告发,沈成友夫妇外逃。经过网上通缉,2008年8月6日,河南省信阳公安机关抓获犯罪嫌疑人沈成友。8月13日,沈成友被移交到万州区公安局,而6个孩子也被安全送回家中。沈成友供称,组织“乞讨团”一年多,他“赚”了8万余元。

  据办案检察官介绍,犯罪嫌疑人沈成友以暴力、胁迫手段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已涉嫌组织残疾人、儿童罪。

  检察官提醒市民,在给乞讨者尤其是孩子施舍钱物时要多留心,看他们是否被胁迫。同时,还建议被胁迫者一定要千方百计向公安机关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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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9-14 00:12:03 | 只看该作者
 (涉及未成年人,文中孩子均为化名)

  记者 罗玺 通讯员 李秀琼 邓宜兵 实习生 周牧晓畋

  新闻面对面

  昨日,记者通过当地检察机关,采访了犯罪嫌疑人沈成友。

  记:你是怎么想到用孩子乞讨来赚钱的?

  沈:用孩子乞讨更容易取得别人的同情。

  记:这些孩子的家长为什么相信你?

  沈:我找的都是相对贫困的家庭,听到有钱赚,又是熟人,他们就信了。

  记:你体罚这些孩子时,会心痛吗?

  沈:看到他们哭,我有时良心也不舒服。但将他们带出来我付了钱,况且带出来就是为了赚钱,不能手软……

  相关链接

  1、《刑法修正案六》第十七条规定,在刑法第二百六十二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六十二条之一:“以暴力、胁迫手段组织残疾人或者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乞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刑法第二百六十二条规定,拐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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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发表于 2008-9-14 12:32:37 | 只看该作者
重刑严判,这帮子人太可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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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发表于 2008-9-30 23:28:08 | 只看该作者
把这些人拉出去枪毙一千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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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发表于 2008-9-30 23:30:58 | 只看该作者

回复 2# tonymessi 的帖子

可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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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发表于 2008-10-1 02:08:07 | 只看该作者
鄙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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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发表于 2008-10-3 20:17:20 | 只看该作者
这种人必须受到法律的制裁,不但影响安定,更教坏了下一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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