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学与国际关系论坛

 找回密码
 注册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扫一扫,访问微社区

查看: 2910|回复: 2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李浩培与百年中国国际私法学

[复制链接]
跳转到指定楼层
1#
发表于 2007-4-6 18:50:36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李浩培出生于1906年,如今已过百年,其求学治学的一生,也恰好折射出中国法学曲折前行的艰辛历程。本文选取李浩培着力耕耘的国际私法学领域,探讨其学术贡献,鉴于从19世纪40年代初回国到90年代末去世,李浩培撰写了大量国际私法论著,时间跨度较大,且其间中国国际私法学也经历了不同发展阶段,所以本文分为不三个时期来予以介绍。


一、国际私法学形成期(1906年-1949年)

1906年李浩培出生在上海,1925年入东吴大学法学院学习。[1]1935年,在经过数年的法律实践工作后,李浩培入选中英庚款留英公费留学资格[2],1936年其赴英国伦敦政治经济学院师从著名国际法教授研习国际私法和比较民法,从此走上了国际法的学术之途。1939年李浩培回国,1939年底至1946年在国立武汉大学法学院任教并任武汉大学法律系主任,并于1946年赴浙江大学筹办浙江大学法学院,并任首任院长,其间主要教授国际私法,同期发表了一批国际私法论著。

李浩培的论著对于国际私法理论问题进行了若干专题梳理,论及到国际私法总论有反致、公共秩序、十九世纪的国际私法学、当事人本国法主义等。[3]在国际私法分论则涉及权力能力的准据法、死亡宣告的管辖与法律冲突、物权的准据法、契约成立实质要件及其效力的准据法、关于侵权行为、婚姻成立问题、婚姻的形式成立要件和离婚及别居等。[4]

李浩培这一阶段的论著有一个显著的特点,均利用外文文献,直接引证西方的国际私法理论,并援引了国外新近的国际私法立法和探讨了相关的案例,逐步使中国国际私法摆脱了从日本转译引入的情况,从国际私法的发展历史来看,国际私法源自欧美国家,对于欧美原著的此种解读,无疑会有助于对于国际私法学正本清源,这也是李浩培一直提倡的:

研究国际私法,应当以研习国际私法的名家著作入手,特别是国际私法研究发达的FaGuo、意大利、德国、英国、美国等国家,并应该在研究国际私法之时要注意国际公法、比较民法和法理学的相关知识,否则就会“目光如豆”。[5]

李浩培这一阶段的学术努力应该置于中国国际私法学的发展背景中来看待。晚清一系列不平等条约的签订,让一部分有识之士开始认识西方的法律。在中西交涉的过程中,为了达到“以夷法治夷”的目的,国际法的输入成为晚清当局的当务之急。美国传教士丁韪良翻译的《万国公法》[6]揭开了中国输入国际法的序幕,同期多部国际法著作翻译出版。19世纪末第一部国际私法专著《各国交涉便法论》[7]在中国翻译出版,西方国际私法学逐步被译介到中国。20世纪初留日学生大量翻译日本国际私法著作,国际私法课程开始进入中国近代法学教育,并于1918年催生了中国第一部成文国际私法立法?——《法律适用条例》,国际私法学逐渐被国人认识并接受。在学习西方法学的基础上,20世纪30年代中国学者初步开展了国际私法的研究,并出现了一批自己的国际私法著作,但大多受日本国际私法论著的影响,属于承袭国外理论学说,专题研究则几乎没有。[8]

在此背景下,一批留学于国际私法学发达的欧美地区的学者,如阮毅成、卢峻、郭云观、燕树棠、李浩培、韩德培等人,他们梳理国外的先进法学理论,介绍国际社会最新立法动态,针砭中国的国际私法立法及其外交中的相关实践问题,开创了中国国际私法的较早的研究风气,其中有代表性的作品有程树德著《比较国际私法》、李浩培著《国际私法总论》、陈顾远著《国际私法总论》、卢峻著《国际私法之理论与实践》等。

以1945年李浩培所著的《国际私法总论》为例考察[9],该书是在李浩培武汉大学讲义的基础上撰写的,也是我国学者较早的关于国际私法专论类的作品。纵观全书,李浩培参考了多本英文、法文及德文的国际私法重要论著,有的还是当时最新出版的作品,吸收并反映了国际私法的理论晚近的新发展。该书的特点之一在于全面引证了有代表性的国际私法学说,澄清了国际私法的基本概念。该书另一大特点在于论证落脚到了中国的国际私法,结合了中国当时的国际私法立法——《法律适用条例》的相关规定,提出了中国学者自己对于国际私法问题的学术思考,是当时我国学者展开中国国际私法研究的标志性作品。

这一阶段恰逢中国国际私法学的逐渐形成,也是李浩培国际私法研究的一个高潮期。如果以今天的眼光来看,李浩培的前述论著不免还留有对于西方国际私法论著译介的痕迹,反映出其对于国际私法理论的消化和吸收过程。虽然当时已有官方国际私法的立法,但是中国涉外民商事交往受到不平等条约和国家动荡频仍的影响而不甚发达,李浩培结合中国国际私法实践来开展研究的学术志向也很难真正实现。但是正是李浩培这样一批学者的出现,通过厘清国际私法原理,尝试结合中国立法及其实践,来独立展开国际私法研究,推促了中国国际私法学在20世纪30-40年代初步形成。在1948年国民政府中央研究院首届评选院士之时,李浩培以研究国际私法卓有所成,而成为为数不多的法学界的候选人之一,一定程度上反映出学界对于其学术贡献的认可。[10]



二、国际私法学顿挫期(1949年-1976年)

建国后,在废除旧法的同时,我国以苏联法律和法学为模式,着手创建社会主义的法律体系和法律科学。中国的国际法学在这一阶段经历波折,建国前已起步的国际私法学研究进程被打断,已有的研究成果也由于废除旧法学而实际上遭到否定。1949年后,我国以苏联为师初步建立起“新”的国际私法学,[11]虽然不无局限,但是毕竟迅速建立起了国际私法的教学研究框架,但随即而来的**,使得国际私法学完全陷入凋零状况。

在解放前已经知名的国际法学者在建国时开始分化,其主体部分留在了大陆,少部分到了台湾地区或海外。就李浩培来说,1949浙江大学被接管后其工作的法学院停办,其后李浩培辗转了几个单位,并于 1963年后转入外交部。该阶段,李浩培在克服各种困难下,仍笔耕不辍。他翻译了苏联的齐夫斯著《美国刑法的反动本质》、奥地利的菲德罗斯著《国际法》、《德意志民主共和国刑法典》等;同他人合译的著作有: 沃尔夫著《国际私法》、《FaGuo民法典》、《纽伦堡军事法庭判决书》等。从国际私法研究来看,李浩培这一期间的主要作品其一是翻译沃尔夫著《国际私法》;其二是发表于《政法研究》的论文《对国际私法中属人法学派的批判》[12]。

在这一特定的历史阶段,李浩培的学术研究有两个倾向值得注意。其一,注意吸收“新法学”。李浩培等国际法知名学者,建国后他们面临“思想改造,学习新法学”的境遇。在我国国际私法全面学习苏联的时代,他们也受到一定影响,李浩培对于隆茨的国际私法理论非常熟悉,并在翻译沃尔夫的《国际私法》时参照了隆茨的俄文译本。[13] 在潜心学习苏联的法学理论的同时,李浩培还在其发表的文章中运用意识形态的思维去论证国际法问题。一方面,李浩培针对一些新中国的重大时政问题[14],发表了其学术意见,主要是基于国际法理论而展开论辩,其间也不乏意识形态的色彩表述。[15]另一方面,在这期间不多的学术论文中,李浩培也注意了立场的问题。如《对国际私法中属人法学派的批判》一文论证了国际私法重要学派之一的属人法学派的观点,同时运用了马列主义的理论对法律属人原则进行了批驳,在学术讨论中明显附有意识形态的批判痕迹。

其二,就是投身于翻译工作。建国初,上述国际法学者尚能在教学科研岗位做一些研究工作,而到了**时期,他们大多被迫离开国际法的学术舞台,在极其艰难的条件下,他们仍然坚持做了一些翻译工作。李浩培的大多数译作正是这一阶段完成的,在李浩培投身翻译的同期,王铁崖教授被迫离开北大的教学岗位,利用各种机会,先后独立或与人合作翻译了《海上国际法》、《国际法原理》、《奥本海国际法》等国外国际法著作。在中国的法学史上,这是对于外国国际法论著翻译较为集中的一个时期,这一现象绝非偶然,国际法学者端木正教授忆及自己在该时期少有论著,却投身翻译时的总结,反映了这一代知识分子的心路历程[16]。

上述两个学术倾向反映出法学界知识分子面对新旧中国政治变革的两难处境,他们不可能也不愿意割舍其赖以安身立命的法学学术,所以必须注意与“旧法学”保持一定的距离,并尝试着向“新法学”靠拢。同时,由于这些知识分子大多脱胎于旧有的权力结构,那时党对知识分子的态度也是复杂的:既需要他们,又对其政治上的可靠性存有疑虑。[17]

李浩培1957年在就法律的阶级性和继承性问题的学术讨论会上曾发言:

我们对于旧法一方面要指出它的反动性,加以批判,并且指出它已被否定,而另一方面也要运用辩证法,将可以吸收继承的东西,予以批判的改造,并吸收继承。对于社会主义的法律,我们一方面要强调它在本质上是同旧法不同的,对于旧法而言是一种质变,是一个飞跃,但是另一方面也不能否认它的继承性。因为否认它的继承性就是违反马克思列宁主义的历史主义,就是一种主观、片面而不符事实的看法。[18]

透过法律继承性的讨论,李浩培认为法律是可以批判地继承的,从而在新法和旧法之间搭建可以沟通的桥梁,更深层次来看,这实质上是被认为是旧法学代表的李浩培争取法学研究的话语权,证明自己法学研究合法性的一种论证思路。

面对历史的顿挫,当时的国际法学发展现状是:既有的学术传承被否定,之后取法苏联而建立的国际私法学也很快夭折,中国国际私法学全面停滞,前述这批国际法学人在这一特定时期基本上“集体失语”,国际法研究只能是个别性的“地下活动”。该时期李浩培的论著无论是较之与解放前还是**结束后的阶段,都显得单薄,但他还是以各种方式尽其可能展开着研究工作。或许我们不能过高地去评价这些作品的学术含金量,考虑到许多学者已经完全告别于学术,甚至于自决于生命,这些作品的存在本身就值得尊重,这与沈从文解放后投身古代服饰研究,陈寅恪寄情于《柳如是别传》一样,是处于夹缝中的知识分子的另类学术表述。



三、国际私法学重建期(1977年-1997年)

从1977年起,为了加速中国现代化建设,中国制定了对外开放的政策,同时逐步开展独立自主的外交政策,中国与世界各国的交往也越来越频繁,涉外民事法律关系成倍增长。在这一时期,对外开放中发生的种种国际私法问题迫切需要研究解决,中国国际私法学因而重新获得了发展的契机。经过长期学术中断之后,李浩培等少数一些学者在十分艰难的条件下,出于对专业的热爱和对学术事业的忠诚,坚韧地接续起这门学科的薪火,成为学科恢复与重建的先躯,在推动中国国际法学重建的同时,完成了一批重要的学术作品,在晚年达到其学术的高潮期。

这一阶段,李浩培对于国际私法学的重建做了重要推动,他先后两次在全国法律专业师资进修班讲授国际私法,培养了国际私法的新生教学力量。在80年代初,李浩培作为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卷国际私法分支主编,邀请卢峻、韩德培、倪征日奥和王名扬四位名家为作者,自己亦亲自撰写相关国际私法条目。[19]大百科全书该部分这些条目,不像一般的法学辞典那么失之过简,而是择精要而述之,厘清了国际私法的基本概念,成为建国后重要的国际私法参考资料。虽然今天看起来,词条的内容已成为常识,但是其在当时的学术资料极度匮乏的年代,确实起到了学术的再启蒙的功用。

自1963年调至外交部起,李浩培在工作岗位上大量接触国际公法问题,也注重国际公法领域的研究,1979年出版的《国籍问题的比较研究》[20]、1987年出版的《条约法概论》[21]、1994年出版的《国际法的概念与渊源》[22]均为建国后中国国际法学的重要作品,李浩培也被公认为少有的在国际公法与国际私法均有建树的学者。

其中《条约法概论》是李浩培的代表作,他在外交工作实践中深感条约的重要, 又因1969年在国际上缔结了《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经他锐意探索研究,终成《条约法概论》一书。[23]该书建立在对于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研究的基础上,但并非仅仅停留在对公约约文的诠释,对于公约制定中的相关资料,如负责草条约的报告员的报告、条约的历次讨论文本、外交会议上各国代表的陈述意见,均被纳于其中。除了以条约的研究为中心,李浩培对于条约法公约生效前后的国际实践均有所论及,对条约法中的一些原则和规则追根溯源,系统地阐明其当前内涵。该书被视为中国国际法的代表之作,即使与国外的同类的条约法论著比较,也并不逊色。

晚近的中国国际法论著,要么立足于译介西方国际法理念,要么试图以中国的特定国情作为其特色。但真正的学术研究是学术问题本身的阐释来支撑的,并不是简单地重复泊来的理论知识,或是生硬地套用于中国的实践,只有在国内外都关注的学术领域上做出有创见性的研究作品,才能真正反映中国国际法学的趋向成熟。

这一研究路向也是李浩培此阶段学术研究的一个根本出发点,一方面他关注重要国家的国际私法立法,这集中表现在对瑞士国际私法的介绍。瑞士1987年的《国际私法》是各国国际私法制定法中最为详备的一部国际私法法典。在瑞士国际私法通过不久,李浩培就于1989年撰写了《瑞士新国际私法》[24]一文,他敏锐地指出,应该研究瑞士国际私法法典,以期对我国国际私法立法及其理论有所启发,该文也是国内关于评述该法的最早的论文之一。论文在简单介绍了瑞士新国际私法的基本概况后,集中介绍了该法的特点是把管辖权、法律抵触、外国判决的承认三个问题集中在一部法律中,并结合条文做了例证分析。此文之后,李浩培在1991年又就瑞士国际私法关于国际判决管辖权的规定撰写了专文[25]。该文以瑞士的国际判决管辖权立法为切入点,并论及了两大法系关于国际判决管辖权的理论和实践。以李浩培这两篇文章肇始,引发了国内对于瑞士国际私法的研究,后来国内的许多论著均涉及到该国际私法规定,并且产生了研究瑞士国际私法的理论专著。[26]

另一方面李浩培继续对国际私法理论进行了整理。李浩培研究国际私法的一个重要特点,在于重视国际私法的历史研究,[27]他于1982年在司法部全国法律专业师资进修班授课的讲稿《国际私法学说的历史发展》,反映了他对于国际私法学说的全面认识。李浩培将国际私法的学说分为三个阶段,即从古代到12世纪、从13世纪到18世纪、19世纪到现代。在第一个阶段,李浩培结合中国唐律中的规定,探讨了西方早期国际私法学说产生之前的状况。而对于第二阶段,则分别以意大利、FaGuo、荷兰探讨了法则区别说的流变。对于第三阶段,李浩培将19世纪以后的国际私法,分为普通主义、特殊主义、比较学派和对外政策学派等予以展开。李浩培关于国际私法学说历史的前述论证脉络,参照了国外国际私法领域关于学说史部分的晚近研究成果,科学地对国际私法学说史进行了分期,后来国内关于学说史的研究基本上是沿着他这一思路予以展开。

1990年李浩培受聘在海牙国际法学院暑期班教授国际私法课程,[28]他讲授的是“国际私法在遗产继承方面的几个新发展”。[29]在国际讲坛上就一个专门的学术问题展开讨论,这或多或少会有助于改变一直以来中国学者在对外交流的场合中往往以中国的法律介绍作为话题,而无力在国际法的核心研究课题上展开对话的尴尬局面。从此角度,这项学术荣誉不仅仅是对李浩培个人的学术肯定,也是中国国际法研究尝试着与国际交流的具体体现。

但是,李浩培的努力未能全面实现,他计划在其晚年撰写一部全面的国际私法著作,并翻译为英文,把他一生的研究心得留给世人,[30]实际上,在海牙任国际大法官期间,他已着手收集了许多参考资料,并写了部分手稿,在1997年临终前医院病床上,他还念念不忘让其女儿凌岩教授继续帮他收集资料,但却终成遗憾。[31]



四、基于国际法学史的反思

自19世纪国际私法论著开始被译介入中国,其背景是作为晚清当局与外国交涉之用,所以时称为“交涉便法”,国人对于国际私法学始有零星认识。20世纪初,留日学生带来一批日译国际私法教材及讲义,同期在近代法学教育中确立了国际私法学科,并直接催生了以日为师的中国国际私法立法。这一时期国际私法学源自西土,却取自东洋,使得中国国际私法在日本国际私法之后亦步亦趋,这一局面直到20世纪三、四十年代末逐渐改观,包括李浩培在内的一批留学欧美的学者全面引入国际私法理论并针对中国涉外交往实践展开研究,中国的国际私法学方初步建立,并历经曲折发展至今。

李浩培的学术贡献之一在于,全面引证国外国际私法学。最初的国际私法译著如《各国交涉便法论》,经由并无法学素养的外国传教士口译,并经国人整理而成,理解不甚准确,且在翻译之中相应术语尚处于探索之中。而后由日本转译的国际私法教材用于近代国际私法教学,只是初步解决了国际私法基本框架的定型,但对于国际私法学尚缺少深入介绍。李浩培负笈国际私法学发达的英国,自四十年代回国之后,一直致力于引证西学,他通晓多种文字,利用国际私法发源地欧美的第一手文献展开研究,其将国际私法的诸问题置放于国际私法理论发展的大背景之下,究其渊源与流变。李浩培并对于国外代表性国际私法论著、立法做了重要的译介工作,如对于沃尔夫著《国际私法》的翻译,李浩培早在英国留学时就阅读了沃尔夫的德文著作,在其英文新著出版之际予以甄选,两位译者皆为有过留学经历的名家,较之早期国际私法的译著而言,翻译的准确及精当有很大提高。

李浩培的学术贡献之二在于,注重国际私法学的研究方法。比较法学是现代法学的一个重要学科,又是进行各部门法研究的重要方法,比较的研究方法被称为“国际私法之母”。李浩培很早就指出,国际私法的研究要运用比较法的方法,李浩培对于国际私法的撰文,均例证英美及其大陆法系的国际私法理论及其实践,加以比较论证。充分反映其比较研究方法的代表作是前述李浩培在海牙国际法学院讲授“国际私法在遗产继承方面的几个新发展”的讲稿,该讲稿梳理了关国际私法上遗产继承的基本概念,发掘各国的立法及其理论的发展,结合国际私法公约的新近规定,论证精细,尤能反映出李浩培的深厚学养。

李浩培的学术贡献之三是其始终立足中国的研究视角。无论是对于建国前1918年《法律适用条例》相关规定的评析,还是对解放后《民法通则》中国际私法部分立法提供学者草案,李浩培是关注立法的;而对中国外交实践若干重大国际私法问题的时事评述,则反映出李浩培是一个国际私法学的行动者;从其撰写多部国际私法论著,到**后在师资班讲授国际私法,并主持了大百科全书法学卷中国际私法部分的编纂,李浩培毕生在推动中国国际私法学的建构。

李浩培的学术贡献,使其成为中国国际私法学的奠基者之一。从个人的经历来探究李浩培这个个案,会发现李浩培的卓有所成与其成长轨迹是分不开的,李浩培19世纪二十年代求学于东吴法学院,时为最好的法学院之一,且正处于其成熟期。而后又经历了一段法学实践工作,并于三十而立之年入选中英庚款留英,彼时其学术积累、人生阅历俱佳,使得其在较短的三年留学期间,汲取菁华而归,从而在归国之后初展所长。虽然建国后李浩培被迫离开教学研究岗位,但是较之同道王铁崖、韩德培等,李浩培有幸未受大的冲击,而是转而在外交实务部门工作,能够继续保持对于国际法问题的思考,故其保持了学术常青。以学术为业的精神,则是李浩培学术贡献的内在支撑。李浩培具有那一代学者研究国际法学、昌明中国法制、废除领事裁判权的使命感;他于**期间坚持投身翻译工作,晚年更是勤勉撰写国际私法论著,皆因其以学术为业的信念。

即便如此,李浩培的学术研究也存有历史的局限性,虽然李浩培就教于国际讲坛,并任国际大法官,但是从某种意义上讲,这一切与中国在世界范围影响的逐渐提升是密不可分的。由于复杂多变的历史情境,使得他未能撰写一批有国际影响力的学术作品,从而其也未能成为真正意义上的国际学术大师。[32]

从中国国际私法学发展史分析李浩培这个个案,由于国际私法学经历波折,像李浩培这样毕生坚持国际法学的研究的学者,是经过历史筛选而得以幸存的少数人,究其原委,即使在国家极端动荡的年代,国际法专业的人才也是国家不可或缺的,故李浩培、倪征日奥等学者以国际法的专长而得以在外交战线启用,而同样解放前就知名的杨兆龙、钱端升却都受到冲击。从某种意义上,他是这一批在现今的国际法学史的书写中“出现者”的代表。

评价李浩培的学术之时,不能忽视的是,更多的国际法学人成为了国际法学史上的“失踪者”。第一种“失踪者”完全消失于法学界,例如与李浩培同样毕业于东吴法学院的诸多毕业生,他们中的许多人因为历史的变迁而完全从法学史上销声匿迹了,这样一个失踪的群体因为编写英美法词典的事件而得以被追忆性地关注。[33]考虑到以比较法著称的东吴法学院解放前曾经贡献过诸多的国际法学者和外交家,我们有理由相信如若不是历史原因,这些“失踪者”中是会涌现国际法名家的。还有一些学者则部分失踪于我们的研究视野,这就是在建国之后流亡港、台及海外的一批国际法的学人和外交家,如王宠惠、梁鋆立、顾维钧等,由于地域的隔绝及政治的对立,我们至今未能很好的正视他们的学术贡献。第三种是在法学史上“失踪了部分”的人,他们建国前就是国际法的知名学者,解放后在学术上却几近失声,代表性的有陈体强、燕树棠、梅汝璈等,如陈体强毕业于清华大学政治学系,其在英国牛津大学的博士论文《关于承认的国际法》1951年以英文于伦敦出版,在国际法学界受到高度重视,但其建国后却未能如愿做出应有的学术贡献。[34]

在回顾中国国际私法学艰辛历程并纪念纪念李浩培教授百年诞辰的此刻,前述法学史上的“失踪者”,同样是我们回顾中国法学史所无法回避的话题。或许可以这样说,正是法学先辈们的“在”与“隐”,才有了这一百年的法学史。





版权声明

感谢曾涛老师免费惠允本网站独家首发该论文,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网www.cuplfil.com及曾涛老师保留本文著作权及其他网络传播权,未经本网站书面许可或者经作者许可请勿转载,为公共利益或者教学科研目的转载的请注明出处。本版权声明构成该论文的一部分,合理转载时请保留本版权声明。




--------------------------------------------------------------------------------

* 曾涛:湖北省十堰人,中国政法大学国际私法研究所副所长,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博士后流动站研究人员。本文的撰写得到了李浩培女儿凌岩教授的帮助,武汉大学国际私法博士生刘正中协助收集了相关资料,并在2006年10月苏州大学倪征日奥、李浩培诞辰100周年纪念会上与会交流,谨致谢意。论文已经发表于《政法论坛》,2007年第1期。

[1] 东吴法学院当时中国最好的法科学校之一,东吴的法学训练给了李浩培扎实的法学基础和开阔的法学视野,而英美法的教学模式打下了其良好的外文功底,为李浩培后来专攻国际法奠定了基础。介绍东吴法学院的文章参见〔美〕康雅信:《培养中国的近代法律家:东吴大学法学院》(王健译),载于《比较法研究》1996年第10卷第2期。〔美〕康雅信:《中国比较法学院》(张岚译),载于《中外法学》2003年第6期。

[2] 中英庚款留学生,即使用英国退回的庚子赔款而留学的学生。1922年底,英国宣布退还部分庚款。1931年4月,国民政府根据与英国换文成立中英庚款董事会来管理退还的庚款。从1933年到1947年先后举办了9届留英公费生考试,共选取留学生193人。

[3] 《国际私法中之反致与转致的问题》,载于《中华法学杂志》1944年第3卷第6期;《国际私法中的公共秩序问题》,载于《中华法学杂志》1945年第4卷1期;《十九世纪的国际私法学》,载于《新法学》,1948年第3卷;《国际私法中当事人本国法主义》,载于《新法学》,1948年第1卷。

[4] 《权力能力的准据法 》,载于《中华法学杂志》1945年第4卷5期;《死亡宣告的管辖冲突与法律冲突问题 》,载于《中华法学杂志》1945年第4卷4期;《物权的准据法》,载于《浙江学报》,1947年第1卷第2期;《契约成立实质要件及其效力之准据法》,载于《国立武汉大学社会科学季刊》,1943年第8卷第1期;《关于侵权行为的国际法私问题》,载于《中华法学杂志》,1945年第4卷第3期;《关于婚姻成立问题的国际私法》,载于《浙江学报》,1948年第2卷第1期;《婚姻的形式成立要件的准据法》,载于《中华法学杂志》,1948年第7卷第1期;《关于离婚及别居的国际私法》,载于《新法学》,1948年第5卷。

[5] 见《怎样研究国际私法》一文,载于《读书通讯(重庆)》,1941年第2卷27期。

[6] 该书原名《国际法原理》,美国法学家惠顿著,初版于1836年,为当时最新的国际法著作之一,是近代中国第一部全面介绍西方国际法的译著,该书主要论及国际公法学,其第二章“论制定律法之权”则为国际私法学部分。

[7] 《各国交涉便法论》是根据英国人费利摩巴德的国际法著作翻译的,英国人傅兰雅译,钱国祥校,上海江南制造局出版发行。

[8] 陈柳裕:点校者序,[日]山田三良《国际私法》,李倬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4页。

[9]《国际私法总论》于1945年在国立武汉大学出版,是李浩培的第一本专著。

[10] 参见张剑:《中国学术评议空间的开创——以中央研究院评议会为中心》,《史林》2005年第6期。

[11] 苏俄国际私法学产生于十九世纪中后期,是在西方国家的研究基础上起步的,并逐步发展出自己的理论体系。

[12] 发表于《政法研究》1962年第4期的论文《对国际私法中属人法学派的批判》是李浩培此阶段发表的唯一的国际私法论文。

[13] 李浩培还翻译过俄文的法学论著,如《美国刑法的反动本质》,法律出版社1956年出版。《苏联证据法中的实质真实》,法律出版社1957年出版。

[14] 如两航飞机在港被扣案、美轮撞沉新安轮等法律问题。

[15] 特别是李浩培于1963年调入外交部之后,给我国的外交政策、外交活动提供法律论证,更是成为了其工作的主要内容。

[16] 端木正教授认为,客观上政治运动接踵而至,使得学者未能安心教学科研;主观上担心因言获罪,宁可从事翻译,不愿轻言写作。见《<FaGuo史研究文选>自序》,载于《端木正文萃》,中山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17] 王人博:《宪政的中国之道》,山东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161页。

[18] 载于《光明日报》,1957年4月29日弟3版。

[19] 在90年代,李浩培还主持了《中华法学大辞典》中国际私法部分词条的撰写。

[20] 李浩培:《国籍问题的比较研究》,商务印书馆1979年版。

[21] 李浩培:《条约法概论》,法律出版社1987年版。

[22] 李浩培:《国际法的概念与渊源》,贵州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

[23] 这本书也是十年磨一剑的作品,李浩培从1974年68岁开始准备写作,一直到1987年他81岁出版发行,整整花了13个年头。1993年该书获得第一届国家图书一等奖,2003年作为法学研究生精读书之一,由法律出版社再版印行。

[24]《瑞士新国际私法》,载于《法学杂志》,1989年第4期。

[25]《论瑞士新国际私法关于国际裁判管辖权的规定》,载于《中国国际法年刊》,1991年卷。

[26] 陈卫佐:《瑞士国际私法法典研究》,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

[27] 在1945年的《国际私法总论》中,李浩培就以专章的篇幅发掘了国际私法的学说史和立法史,并于1948年撰写了《十九世纪的国际私法学》一文,建国后又先后撰写了《国际私法学说的历史发展》、《合同准据法的历史发展》和《美国的国际私法革命》等相关文章。

[28] 海牙国际法学院(Hague Academy of International Law)创办于1923年,是一个国际法教学和研究机构,院址在荷兰的和平宫,由著名的学者来院授课,衡量国际法研究者在国际学术活动上的影响力,其中比较有说服力的就是其在海牙国际法学院的授课经历,这被认为是对一个国际法学者的学术水平的肯定。

[29] 后翻译为中文发表,见《国际私法在遗产继承方面的几个新发展》,载《中国国际法年刊》,1991年。

[30] 1996年李浩培90岁生日那天赋诗:“天道好仁爱,人生喜晚晴,假我一十载,了此万年心”,表达了准备用十年时间写一部国际私法著作的心愿。他掌握了多种语言,有着70余年的感悟心得,并收集了大量的研究资料,加之 “十年磨一剑”的学术态度,可以想见,如若上天假其一十载,他定会也定能给中国乃至世界的国际私法学交出一份厚重的学术作品。

[31] 见凌岩:《我的父亲李浩培》,载于《国际法年刊》,1997年卷。

[32] 李浩培的局限乃特定时代一代学人的无奈,韩德培也感言:“我还有一个未能实现的梦想。从中央大学的年代开始,我就立志要做一个伟大的法学家。在20世纪中国政治风云的变幻中我们这一代法学研究者失去了太多宝贵的年华,我在法学领域的建树还远远未能达到我青年时代对自己的期望。”曾涛:《韩德培先生访谈录》,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2002年第24卷。

[33] 南方周末2003年1月9日的报道《被遗忘30年的法律精英》,反映出一批的东吴法学院毕业生的命运。

[34] 陈体强在临终前叹言: “……1957年后,格于形势,搁笔伏枥,坐视光阴流逝,报国无门。1979年后国际法学重见光明,我亦振笔再起,写了文章若干篇,但已是强弩之末,力难从心……”。引自1985年法律出版社出版的《陈体强论文集》的序言。陈体强的传略见于何炳棣:《读史阅世六十年》,广西师大出版社2005年版,第174-178页。



分享到:  QQ好友和群QQ好友和群 QQ空间QQ空间 腾讯微博腾讯微博 腾讯朋友腾讯朋友 微信微信
收藏收藏 转播转播 分享分享 分享淘帖
Bensen 该用户已被删除
2#
发表于 2008-2-9 11:01:47 | 只看该作者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内容自动屏蔽
xunanwufeng 该用户已被删除
3#
发表于 2008-3-4 18:00:24 | 只看该作者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内容自动屏蔽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Archiver|小黑屋|中国海外利益研究网|政治学与国际关系论坛 ( 京ICP备12023743号  

GMT+8, 2025-7-5 09:24 , Processed in 0.109375 second(s), 30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2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