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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海之争的三个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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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19 17:12:23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著名海洋法专家、中国海洋大学教授刘中民接受大公报记者专访指出,中国处理中日东海海洋划界争端应该注意等距离中间线问题、岛礁在划界中的作用与相关数据、对日方进行充分法律准备等三个要点
<br>第一,日方提出的「等距离中间线」原则有悖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公平原则,中国对原有《中日渔业协定》的教训要高度重视。有关「等距离中间线」问题,刘中民说,日本提出的中间线包含两层意义:一是以中间线分割东海专属经济区,二是以中间线与我国共享东海大陆架。它既违背海洋划界的「公平原则」,也违背现在国际上通行的「海岸线长度与海域成比例原则」。根据此原则,海域面积应该与海岸线长度成比例,即海岸线越长,所包围的海域面积应该越大,海岸线越短,与之对应的海域面积也应该相应减少,否则就会导致不公平。中日两国,特别是在相向的南部海域,以等距离方法划界对中国来说显然是不公平的,因为中国的大陆海岸线远远长于相向的日本列岛海岸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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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r>刘中民指出,中国应该高度重视《中日渔业协定》的教训。中日渔业协定界线设计是从双方的基线起各向东西五十二海里。双方在不足四百海里宽度的海域中面积各占一半,其实就是「中间线」的翻版。该协定签署较早,即将到期,由于在协定中忽视了我国浙江和福建的海岸线大大长于相向的日本琉球群岛的海岸线的地理优势,导致有利于日本的「中间线」主张,并会对将来中日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划界产生负面影响。因此,应当加强对我国渔业协定的研究,尽快寻求解决的方案和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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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r>第二,要加强研究岛礁在海洋划界中的作用,并搜集详实的科学数据。他指出,《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不能维持人类居住或其自身的经济生活的岛礁,不应有专属经济区或大陆架。」岛礁在海洋划界中仅享有十二海里领海及十二海里邻接区,不应再享有大陆架及专属经济区。在各国缔结的大陆架协定中,那些位于中间线附近的岛屿,仅在划定领海时才给予适当考虑。<br>第三,中国不应主动将东海海洋争端提交国际法院诉诸法律解决,但要对日方可能采取的法律解决进行充分的准备。在国际上,大部分的海洋划界纠纷是通过国际法院解决的,也有的海权争议是通过国际仲裁法庭裁决的,在现阶段,「东海案」若提交国际法院裁决,中国就有可能在维护利益的轨道上失控。中日之间存在的敌对情绪,使建立类似英法大陆架仲裁案的仲裁庭也不现实。但日本在积极从事东海海域相关数据的调查,并有提交国际法院诉诸法律解决的可能性,针对日本方面的举动,我们应该做好充分的应对准备,搜集整理有关资料和证据,为将来解决中日两国在东海海域的划界纠纷作充分的准备。
<br><!--editpost--><br><br><br><div><font class='editinfo'>此帖由 妮娅Nia 在 2006-01-19 17:14 进行编辑...</font></div><!--editpost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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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发表于 2006-1-22 23:20:24 | 只看该作者
好贴,天天说天天吵不如实实在在的做。
3#
发表于 2006-2-2 02:07:32 | 只看该作者
可行性不是很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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