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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讯息] 试论香港的民主发展与公共精神构建 作者:李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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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2-6 10:23:30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试论香港的民主发展与公共精神构建

发布时间:2012-10-31  作者:李环  来源:《紫荆论坛》2012年第五期


    摘要:回归以来,香港的民主政治发展迅速,但与之相适应的公共精神的构建却相对落后。较强的公共精神不仅为民主政治的发展奠定良好基础,而且为民主制度的有效运作提供内在动力。发展具有“一国两制”特色的公共精神不仅是香港民主发展的现实需求,而且对保障民主发展成果意义重大。      



    公共精神是公民对公共事务的积极参与,对社会基本价值的认同和对公共规范、公共原则的维护。它首先是一种公民美德,体现了公民的公共责任意识,当其上升至更高层次,形成一种社会资本,会有力地促进民主制度的运行。可以说,它的发达与否直接影响一个国家或地区的政治参与水平,进而影响民主的发展程度。香港社会由于独特的历史、文化背景,公共精神一直不够发达;回归后,随着民主进程的逐步推进,积极倡导与培育公共精神显得尤为重要。



    一、民主发展与公共精神



    民主不仅仅是一种制度,还是一种脚踏实地的公共生活方式。公民在公共生活中遵守公共规范,维护公共利益,生发出公共精神。公共精神的强弱对民主政治的发展起到促进或阻碍的作用,民主政治的发展为公共精神的成长提供广阔的空间。

   

    (—)公共精神是支持民主制度有效运作的内在动力



    衡量一个国家或地区民主发展程度的标准很多,学者们给出各种各样的指标,其中不可或缺的一项就是“参与”。在现代代议制民主中,公民参与是民主政治的重要特征。“民主决定于参与——即受政策影响的社会成员参与决策。”[①]有效参与不仅激发公民对公共事务的热情,而且促进公共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支撑整个民主制度的运行。“美国的民主之所以比某些国家成功,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普通民众在不断通过自己的行动去激活它。制度就像是‘钱’,……不断‘消费’这些‘钱’的习惯,就是文化。”[②]这一政治文化的内核就是公民的公共精神。



    公民参与决策的过程,也是逐渐拓展民主的广度、深度和范围的过程,扩大公民参与最有效的办法就是改善参与者的观念与水平,构筑公共精神的家园。托克维尔曾指出,美国维持民主制度的原因有三: 自然环境、法制和民情。“按贡献对他们分级……自然环境不如法制,而法制又不如民情”。[③]美国的民情就在于民众对公共事务表现出的极大的热情,“参与社会的管理并讨论管理的问题,是美国人的最大事情,而且可以说是他们所知道的唯一乐趣……在某些国家,居民们总是以一种厌恶的态度来对待法律授予他们的政治权利。他们认为,为了公共利益而活动是浪费自己的时间。……美国人与此相反。”[④]正是美国民众的积极参与令其民主制度不再是死板的法律条文,而是不断接受检验、修正、更新的“活的”制度,成功保持了旺盛生命力。

            

    较强的公共精神为民主政治的发展奠定良好基础,也为民主政治发展提供持续的内在动力。在公共精神较为发达的国家和地区,公民积极参与共同体的事务,为公共决策贡献自己的力量,“国民不准备也不能够为所欲为,因为他们明白他们的自由是他们参与共同决策和依据共同决策行事的结果”。他们有更大的社会责任感,对同胞能够守法更有信心。[⑤]而公共精神较为贫弱的国家和地区,由于缺乏可信的相互承诺,“搭便车”心理大行其道,不愿分担集体行动的成本,却想分享集体行动的收益,难免陷入奥尔森所说的“集体行动的困境”,影响民主政治发展的可持续性。



    (二)民主政治的发展为公共精神的成长提供有利条件



    公共精神的健康成长需要有广阔的公共领域,较高的公民素质和发达的公民社会等,这些均可通过发展民主政治而获得。民主简单讲就是人民做主,在民主体制下,重要公共决策有赖于公民正式表达的民意。民主建设的推进必然释放或开拓更多的公共领域,为公民参与公共决策提供更为便利的条件和更为广阔的空间。民主政治的发展还将促进公共决策的公开、透明、理性,使公民的参与受到鼓舞。他们关心公共事务,遵守公共秩序,为谋求公共利益为努力,并乐意为最终达成共识而适当妥协,有助形成团结协作,包容共济的社会氛围。



    公民在民主发展进程中学习和领悟自由、平等、法治等概念的真谛,发展出现代权利意识和责任意识,权利意识意味着对自己权益的坚决捍卫,责任意识则意味着在捍卫自己权益的同时,不损害他人的权益,或者当他人的权益受到损害时,能帮助他们加以捍卫。在一次次的参与中,公民感受到自身的价值,强化了在政治共同体中的成员身份,增强了共同体的自豪感和凝聚力,不仅公民的个人素质得到提升,个人发展得以完善,而且公民的公共精神也在实践中进一步丰满、强化。

民主的发展还促进公民组织的建设,使国家和个人之间的网络更为发达,有助公民社会的完善。可以说,民主政治的每一次推进,都为公共精神的成长提供一定的滋养,有助发展出契约意识、平等意识、规则意识、责任意识等现代公民意识,让公民真正认识到“大家好才是真的好”,全面提升公民公共精神。



    二、香港民主发展与公共精神的构建

    香港由于其独特的历史、文化背景,民主发展问题直至“中英谈判”提上日程后才正式展开,迄今不过三十年的时间。[⑥]长期以来,香港都被视为一个“政治冷感”的城市,港人是追逐利润的“经济人”,公共精神的构建一直未受到重视;回归后,“一国两制”下的香港实行港人治港、高度自治,港人的参政、议政热情逐渐被激发出来;现在的香港,在推进民主建设的同时,也面临构建公共精神的重任。



   (一)香港公共精神现状



    探讨香港的公共精神面临一些基本概念的厘清,首当其冲是就是公民。公民是宪政语境下的一个概念,与臣民、国民、市民等概念存在差异。公民在西方源于古希腊城邦国家,经历了两千多年的发展历程;在我国,直到19世纪末期才出现“公民”一词。香港回归祖国后,实施“一国两制”方针,《基本法》中使用的是“香港居民”的字眼。“香港居民”是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3条第1款的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而《基本法》第18条第2款规定,凡列于本法附件三之法律,由香港特别行政区在当地公布或立法实施。附件三“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全国性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但由于香港特殊的历史状况,香港居民涵盖的范围更为广泛,也就是说,香港居民中有中国籍的中国公民,也有非中国籍的人。因此,讨论香港的公共精神,至少应在“一国”和“两制”两个层面展开。下文将简要从公民的主体意识,公共意识和公共责任三个方面来剖析香港公共精神的现状。



     公民的主体意识快速成长,参与公共事务的热情较高。公民是一个法律和政治的概念。公民的主体意识意味着公民认识到自己在社会生活中的法律身份和政治身份,依法享有各种权利和义务,把政治生活视为与自己利益密切相关的事宜,主动关心公共事务,对公共事务有参与的愿望和热情,并付诸于积极的行动,对社会的发展、进步有认同感和自豪感。公民的主体意识与公民政治权利的行使息息相关。



     在港英时期,港人于英国的身份是“英国属土公民”,政治生活不对普通港人开放,缺乏讨论公共事务的空间,港人对“政治”没有也不可能有兴趣,难以在实践中发展出明晰的主体意识。上世纪80年代初,中英两国开始就香港问题进行谈判,港人对前途的关心导致了对“政治”的关注。1990年《基本法》颁布,“一国两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的方针正式确立,并将在几年后变为现实。为适应新的政治形势,香港开始出现一些政治性团体,如民建联、自由党、民主党等。回归后,一方面政策使然如基本法规定了普选,另一方面形势使然,金融危机、非典疫情、二十三条立法等事件,均令港人对公共事务的关注增加,参与热情也逐渐升温。这种关注与参与热情伴随着政制发展的进程,而政制发展反过来又促进港人的参与,以组建参政、议政的政团为例,2005年政改方案被否决后,2006年,香港出现了公民党、社民连等;2010年政改方案通过后,香港又出现新民主同盟、新民党、工党等。港人对政治事务和共同体利益的更多关注,意味着港人身为公民的主体意识的彻底觉醒。



    由于港人所处的“一国两制”的独特政治环境,公共事务的范围就不限于香港,整个国家的发展、进步也必然纳入其中。长远看,港人对内地事务和国家层面事务的关注是必要的,因为不再置身事外恰恰是融入共同体的第一步,虽然时有尖锐的批评、批判,但应视为港人作为中国公民主体意识觉醒、清晰的必经过程。从主体意识发展为公共意识,并承担起公共责任,也是一个成熟公民必经的过程。



    公共意识不断增强。公共意识是人们对公共领域的认识及参与公共事务的自觉性。这种自觉性体现在有公共关怀的心理,公共参与的意愿,能够捍卫公共利益,维护公共秩序等。公共意识的形成是拥有公共精神的前提。



    香港是一个以华人为主的社会,既受到中国传统文化的熏陶,也在英国的100多年管治中接受着西方文化洗礼。中国传统政治文化一直被视为缺乏公共意识,如孔子讲“不在其位,不谋其政”;以“小家”为始“天下”为终的家国文化也使得中国人“只顾效忠家庭”的心理极为强烈。一个人只有“齐家”才能“治国”,而“治国”也不过是皇帝在“齐家”,因为在共和之前的中国,“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皇帝是最大的“家长”。这样一种文化传统下形成的是费孝通笔下的“差序格局”,它以私人道德为纽带,与西方强调个人主义、公共秩序的“团体格局”形成对照。香港在英国统治期间,接受了现代“公共意识”、“公共秩序”的训练,但由于政治生活的不开放,港人无法进入公共决策领域参与决策,所谓的“公共意识”更多处于私人道德层面,与更高层次的对共同体利益的追求与维护尚存在一定距离。



    香港回归后,其在中国的独特地位使得公共意识在两个层面生发、扩展:一是对香港事务的关心。港人治港激发了港人自己管理自己事务的热情,许多港人不复“政治冷感”,而是利用各种渠道表达自己对公共事务的看法。二是随着香港与内地互动越来越密切,对内地事务乃至国家层面事务的关心也越来越盛。港人除了自扫香港“门前雪”,还要管内地(国家)“瓦上霜”。可以说,港人的公共意识,公共参与热情正被空前激发出来。



     但是在公共意识生发的过程中,也存在两个需要注意的问题:一是某些人或小团体对“国家意识”的抗拒,如担忧香港内地化的声音甚至香港城邦论论调等。其实,在培育公共意识过程中,各国都会加入国家的意志,只要不是政治色彩过于强烈,都应该是可以接受的。另一个问题是媒体的导向作用,在现代社会中,公众的思想意识和兴趣爱好不可避免受到大众媒体的影响,但如果公共意志被传媒“统领”或左右,那无疑失掉其开放、包容、对立、多元的本质,不利公共意识的健康成长。



    公共责任尚存缺失。责任与权利相对。公共责任意味着共同体各成员之间本着平等、协商、竞争、合作的原则来参与公共事务。在一个共同体中,只享有权利而不承担责任是不可想象的。承担责任意味着共同体成员参与公共事务时,认识到可能给共同体利益带来的影响,从而约束自己的行为,而不是仅仅顾及私人或小团体的利益。如果共同体中的成员都能本着负责任的态度来参与公共事务,竞争中有合作,对立中有妥协,那这个共同体必然是一个成熟的公民社会,有着较强的公共精神。



     回归后,香港经历了一系列重大政治、经济、社会事件,与之相关的公共政策都有公众参与,或赞同或反对,使政府在形成最终决策前充分倾听到公众的声音。然而,在实践中,香港也存在一些漠视公共责任的言行,由此引发了诸多内耗,社会成本巨大。一是为反对而反对。反对很容易,且成本远低于支持政府的成本。由于目前香港还未产生“忠诚”的反对派,现在的反对派没有“执政责任”的压力,很多时候出现为反对而反对的状况,为特区政府顺利施政制造障碍。为反对而反对是缺乏公共责任的表现,由此付出的成本最终由整个香港社会来承担。二是小团体的私利凌驾于共同体利益之上。每个社会中都有各种各样的团体,团体的利益有时是与共同体的利益相互冲突的,这时如何抉择反映出一个团体对社会的承担和对共同体的责任。如在香港的外佣居港权事件中,有的党派打着“维护外佣权利”的旗号名为帮助弱势群体,实则谋一党私利,这种置整个共同体利益于不顾的做法同样是欠缺公共责任的表现。三是缺乏对香港长远发展的主动关怀。这是公共责任缺失的后果。不但令整个社会的发展受阻,而且令整个社会躁动不安,公众情绪容易受到煽动,难以形成理性社会氛围。在一个共同体中,跟踪、解决问题是对共同体负责任的表现,寻找、发现问题也是负责任的表现,无论是及时遏制不良问题的苗头,还是对长远有利于共同体的事宜的耐心培养,都有利于共同体的健康发展。总之,公共责任意味着包容异己的观点,意味着心平气和地协商,也意味着妥协和寻求共赢,而不是分出敌我对错。



   (二)构建符合香港民主发展特色的公共精神



    公共精神的发展过程,也是民主政治建设的过程。民主政治的发展,需要有与之相适应的公共精神的滋养。在香港走向普选的进程中,发展适合香港的公共精神显得尤为必要。它至少应包含以下内容:



     “一国两制”的特色。“一国两制”下的香港,公共精神的构建应兼顾“一国”与“两制”的特性,并与香港政制发展的步伐相适应。一国,即关心国家的发展、命运。中国是一个背负厚重历史与文化的大国,它的历史际遇、文化传统、现行体制决定了她行为的惯性,转变不可能一蹴而就,需要时间,也需要共同体成员的耐心与坚持。共同体成员应通过自己的努力与参与,促使共同体向更好的方向发展,而不是因为有不满意的地方就推倒重来,那样只会付出更大的代价。两制,即关心内地与香港的共同成长。尤其是香港社会的成长、成熟,它会带来多重示范效应。香港即将迎来普选,如果没有较强的公共精神,就难以保证普选的平稳、有序推进,也恐难以保障民主发展的成果。



     参与和责任。参与是权利,亦是责任。公民在参与公共事务的实践中,明确自己的权利与责任。权利意味着可以批评政府、上街游*、*会结社、参政议政等。责任意味着认识到权利不是绝对的,个人利益不是无限膨胀的,而是托克维尔笔下“正确理解的自我利益”。缺乏责任意识的社会难以避免“弱肉强食”的丛林法则,平等、自由、个人利益等最终也将成为镜花水月。从这个意义上讲,履行责任才能保证享有权利。民主制度的设计,或许可以在朝夕间完成,但公共精神、良好政治文化的培育却需要几代人的努力。共同体的每一位成员,每一代人都负有参与的权利和责任。



     信任与宽容。社会共同体成员应当是乐于助人、相互尊重和相互信任的,虽然他们对各种具体事务的意见可能不一致,内部也可能存在矛盾,但他们对对手的观点是宽容的,对对手的利益是尊重的。一个充满信任与宽容的社会能够包容下更多的声音,还能放大理性的声音。香港本来就是个多元社会,利益交错复杂,对立和矛盾在所难免,所以更需要信任与宽容。总之,一个充满信任与宽容的社会是一个弹性的社会,内部的矛盾与对立不会转化为造成伤害的冲突,公民小心维护这份信任,在触及边缘时会回弹至理性的范围,只有在这样的社会环境中才能发展出健康的民主。



    团结与协作。在公共事务中注重团结与协作,是公民政治上成熟的表现。他们明白唯有协作才可能实现共赢,而零和游戏只会阻碍整个共同体的进步。博弈论中的“囚徒困境”可以解释合作的内在动力,妥协使最终结果不是最优,但也绝不会是最差。在香港,这种团结与协作的精神应体现在所有社会成员之间,而不仅仅是建制派内部或反对派内部。大家应理性看待分歧,理性寻求解决方案,共同推进香港的民主与社会发展。



    三、构建公共精神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首先,在民主发展的实践中构建公共精神。公共精神的培育是一个长期的过程,不可能一蹴而就。公民的参与意识、规则意识、协商精神、妥协意识等不是与生俱来的,而是需要在政治活动的实践中慢慢习得。如通过选举了解尊重民主程序的重要,通过参与公共决策掌握协商、妥协的技巧等。香港的民主政治发展史即便从上世纪80年代首次区议会选举算起,也不过三十年的时间。回归15年来,政制发展取得了重大进步,但一方面制度建设仍需完善,如关于普选的具体办法,另一方面,精神与文化层面的建设也有待进一步加强。实际上,香港15年来政制发展的进程,也是港人提升公民素质,构建公共精神的过程。以政改方案释之。2004年,为推动政制发展,香港成立政制发展专责小组,并先后推出5份政改报告,其中讨论2007、2008年行政长官和立法会选举办法的5号报告在2005年被立法会否决;2010年,特区政府又推出《2012年政改方案》,在总结前一次失败教训的基础上,从政府到政党,从立法会议员到社会团体再到普通民众之间展开了一系列的互动,经过充分讨论之后最终达成妥协,体现了协商共赢的精神,推动政制发展向前迈出重要一步。港人在这一过程体现的沟通、协商、审慎、负责的态度,本身就是对公共精神的提升。而当各方达成一致,相互间的信任也增加一分,为以后的再次合作打下基础。



     其次,把握好公共领域的开拓与适度规范之间的平衡。公共领域是介于私人领域和共公权威之间的领域,是各种公众聚会场所的总称,是公民公共参与的实践空间。人们在这些领域就共同关心的问题和公共政策进行讨论、辩论和评判,由此形成的意见进入决策层,并监督公共政策的执行。发展公共领域,使公民有更多空间与机会参与公共事务,有助公共政策形成的规范化、民主化。公民在公共领域中的活动应遵守一定的规范,不能为所欲为,更不能胡作非为,否则不但不能保障公共利益,还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损害。从理论上来讲,公共领域是不可以被设计或操纵的,但在实践中,完全可以通过对公共领域的一些载体,如学校、大众传媒等的适度规范来进行引导。如学校教育是开展公民教育的重要场所,有什么样的教育,就产生什么样的人民,有什么样的人民,就产生什么样的政府。在学校教什么,怎么教等问题上,一定要有政府的发言权。当然,政府应在广纳民意的基础上形成自己的意见。大众传媒在影响公众的兴趣爱好、思想意识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不排除有个别媒体在商业化运作思路下,滥用新闻自由,如有的为吸引公众眼球,不惜走低俗路线,有的在讨论公共政策时,立场偏激,背离公正、客观的原则等。因此,对大众传媒的适度规范和引导的必需的,也是必要的。



    再次,培养公民间的互信与合作精神至关重要。公共精神在较高层面上使人们摆脱了狭隘的眼光,超越了家族利益、阶层利益、集团利益和地区利益,从整个社会的公共和长远利益出发,在维护自己权利的基础上,相互支持、信任、合作,形成共同规则,自觉、自主地追求公共利益。香港是一个移民社会,也是一个多元社会,有各种各样的团体和利益诉求,如何在超越这些小团体利益的基础上升华出整个香港社会的公共精神,需要港人之间互信的增强与合作的精神。一个共同体成员只有抛却了个人利益的得失,形成一股合力,才能推动共同体的发展、进步,最终使每个成员获益。此外,港人与内地人之间也需要增进互信与合作,双方形成一定超越“两制”区隔的公共精神,才能为促进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尽一份力量。

最后,政府的角色与作为不容忽视。虽然公共精神的讨论重在公民的角色,但政府的作为同样不可忽视。公民对公共事务的参与可以使政府释放更多的权力,对政府施政起到监察作用,有助政府的治理更有效、长久。政府的作为则可以保障公民参与的权利,更好地构建公共精神。一是政府需要开放更多的公共领域,鼓励公民积极的参与。二是政府在培育公民道德,提升公民素质方面大有可为。具有良好品德的公民更容易在社会生活中表现出乐于合作、善于妥协、无私奉献等精神,政府可利用学校、社区等开展多种形式的说服、教育、感化活动。三是对公共领域进行适当的规范,尤其是对大众媒体这一公共领域的主要载体进行一定的引导,使传媒在崇尚新闻自由的同时,负起对社会的公共责任,成为公共利益的引导者和捍卫者。此外,政府还应重视网络平台等新兴公共领域。公民通过网络平台等进行公共参与,增加了公民与公民之间和公民与政府之间直接沟通的渠道,政府应充分利用这一平台拉近与普通民众的距离,为公民开拓更多表达诉求的通道,同时制定相关规范,使虚拟世界亦有章可循。

(作者单位为中国现代国际关系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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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美)卡尔·科恩著,聂崇信,朱秀贤译,《论民主》,商务印书馆,2007年,第12页。


[②] 刘瑜著,《民主的细节——放大镜下的美国政治》,三联书店(香港)有限公司,2011年,第27页。


[③] (法)托克维尔著,童果良译,《论美国的民主》(上),商务印书馆,2009年,第393页。


[④] (法)托克维尔著,董果良译,《论美国的民主》(上),商务印书馆,2009年,第305-306页。


[⑤] (美)罗伯特·帕特南著,王列,赖海榕译,《使民主运转起来》,江西人民出版社,2001年,第128页。


[⑥] 在港英时期,民主发展长期受到禁锢。20世纪80年代中英谈判提上日程后,英国才开始推进香港的民主进程。1982年香港首次进行区议会选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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