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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讯息] 国际海权的战略竞争与博弈 作者:王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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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2-2 22:03:26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国际海权的战略竞争与博弈

发布时间:2011-09-21  作者:王珊  来源:《形势与政策》2011-2012


海洋不仅是21世纪人类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宝贵财富和最后空间,也是国际政治博弈的重要舞台。随着世界经济、政治格局的加速调整以及人类对资源需求的大幅增长,海权竞争再度成为国际焦点,态势渐趋激烈。各国纷纷从战略高度谋划、参与海权竞争,海权在各国安全战略中的地位显著提升。同时,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等主要海洋机制的深入实施,也使国际海洋秩序的调整呈现加速态势。从国土构成上看,中国是一个海陆复合型国家,不仅有数万公里的陆上边界,也有着漫长的海上边界。随着中国外向型经济模式的确立,中国从来没有像现在这样倚重海洋。海洋不仅关涉中国安全利益,也承载着中华民族崛起的诸多发展利益。



一、战略竞争加剧



伴随世界政治、经济向纵深发展,国际海权竞争也出现新变化,获取和运用海权对大国战略竞争的影响日益凸显。



(一)各国加紧海洋战略谋划。一是作为海洋超级大国的美国,始终将维护、拓展海洋霸权作为维系其全球霸权的重要内容。从2000年至今,美先后出台《海洋法案》、《国家海洋安全战略》、《21世纪海洋蓝图》等政策文件,不断完善涉海立法、政策体制机制,建立统筹协调国家海洋事务的“国家海洋政策委员会”。此外,美国还提出要打造兼具太平洋、印度洋重大战略利益的两洋强国,抛出“全球海上伙伴关系”,加紧整合各国海上力量。



二是俄罗斯、日本、印度等区域海洋大国也纷纷将海权竞争视为拓展国家利益、实现大国抱负的重要手段。俄出台《俄罗斯联邦海洋规划》、《俄联邦至2020年及更长时期的海洋战略发展》,设立由总理亲自领导的俄联邦政府海洋委员会,将争夺海洋主导权、开发海洋战略资源,作为重振大国雄风的重要战略着力点。日相继出台《海洋基本法》、《海洋基本计划》,不断充实、完善海洋立国的战略定位,将海洋作为拓展疆域与增强国际影响的重要途径。印公布《海军新作战学说》、《印度海洋军事战略》等文件,将获取印度洋控制权作为维系、争夺大国地位的重要战略支点,极力排斥域外大国参与印度洋多边合作机制,加紧打造“蓝水海军”,大力推进“远洋延伸”战略,东出太平洋,西进亚丁湾,借以彰显海洋大国形象。



三是一些中小国家也将海权竞争视为国际海洋秩序重新洗牌、海洋利益重新分配的重要契机。韩国会通过《韩国21世纪海洋》、《2016未来国家海洋战略》,以实现“世界海洋大国”梦想;积极维护拓展管辖海域,将开发海洋资源作为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越南也出台《至2020年海洋战略规划》,将维持、取得东南亚海军第一强国地位作为争夺海洋权益、获取地区大国地位的基础,大力强化军备建设。菲律宾加紧侵夺南沙海洋权益,将控制海洋通道、争夺海洋资源视为提升国际地位、加速自身经济发展的良机。



纵观各国积极推进海洋战略的各种政策、措施,可以看出,伴随海洋在支撑各国可持续发展中的作用不断凸显,获取、运用海权在其国家安全战略中的比重不断上升。



■相关链接:海洋权益与海权



“海权”与“海洋权益”是两个概念。海权属于权力政治的范畴,海洋权益属于权利政治的概念。“海权”概念最基本的内涵是国家在经济、军事等方面控制和利用海洋的力量。“海洋权益”是海洋权利及有关海洋利益的总称,海洋权益包括海洋政治权益、海洋经济权益、海洋科技权益等。二者的联系在于,海权是维护国家海洋权益的力量基础,海洋权益是海权所要实现的目标。



(二)争夺焦点向公海及国际海底区域拓展。首先,以外大陆架划界为核心,各国纷纷加紧对海底资源的争夺。截至2010年12月31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缔约方已达161个。针对200海里外大陆架外部界限划界案,联合国大陆架界限委员会共收到了54项划界案和45项初步信息。其中,在54项划界案中,有49项为单独提交,5项为联合提交;在45个初步信息中,42个为单独提交,3个为联合提交。围绕大陆架的争夺渐趋激化。美国虽未签署《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但始终对大陆架等深海洋底的划界问题保持介入态势。美海岸警备队多次前往北极绘制海底地形图,获取大陆架划界的第一手资料。俄出台《俄罗斯联邦保护国家边界、内水、领海、专属经济区、大陆架及其资源法》,为获取、利用大陆架主权权利提供法律依据,成为首个向联合国提出划界申请的国家。日本投入巨资,全面展开对相关海域的深海环境及洋底大陆架的科考,以率先获得事关外大陆架划界的重要地理、水文数据,并在东亚国家中率先向联合国提交了大陆架划界申请。越南、菲律宾、马来西亚等中小国家也积极提出外大陆架划界案,通过各种方式加紧主权宣示。



■相关链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有关大陆架的规定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规定,沿海国的大陆架包括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其范围扩展到大陆边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如果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领海基线)起,自然的大陆架宽度不足200海里,通常可扩展到200海里;如果自然的大陆架宽度超过200海里而不足350海里,则自然的大陆架与法律上的大陆架重合;自然的大陆架超过350海里,则法律的大陆架最多扩展到350海里。大陆架上的自然资源主权,归属沿海国所有,但在相邻和相对沿海国间,存有具体划界问题。



其次,极地成为各方争夺的新焦点。在北极,美国出台北极政策文件,强化战略核潜艇巡航,加快组建北极航母编队,加紧勘测北极新航线。俄罗斯大力建造进行极地海洋科考与勘探的船只,将重要通道划为内水,限制外国海军活动。俄科考队还将国旗插在北冰洋底,将罗蒙诺索夫海岭视为俄大陆架延伸。加拿大举行大规模北极军演,总理哈珀亲临视察,并计划在北极新建军事基地和深水码头,加紧组建北极陆军军团。丹麦、挪威、冰岛、瑞典、芬兰等邻近北极的欧盟国家,召开北冰洋军事安全合作会议,推动欧盟参与北极竞争。在南极,英国、阿根廷、智利、澳大利亚等南极沿岸国家不顾《南极条约》,纷纷对南极海域提出主权要求。其中,澳大利亚大陆架划界案获得批准后,其部分大陆架延伸已进入南极海域。



第三,大片国际海域被圈定为专属经济区。伴随《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深入实施,近代海洋法中“领海以外即是公海”的规定走入历史。全球超过1/3的公海被划为各濒海国专属经济区,公海范围大大缩小。一些国家甚至不顾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和国际社会利益,趁机抢占公海。2010年初,日本政府向国会提交法案,拟将距东京1700公里的冲之鸟礁认定为岛屿,并以此为基点圈占200海里专属经济区,将西太平洋的大片公海水域划入管辖范围。菲律宾修改领海基线,将大片本不属于已的公海划为领海与专属经济区。



■相关链接:冲之鸟礁



冲之鸟礁是日本南部太平洋海域的一个环礁,低潮时露初水面仅6平方米。位于北纬20度25分,东经136度05分,在东京南偏西约1730公里、冲绳东南约1070公里、关岛西北约1200公里。冲之鸟是岩礁而不是岛屿。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不具备人类生存条件的礁岩不能划定专属经济区。冲之鸟礁不能供人类居住,也无法维持人类生存,不能划定专属经济区。2009年9月11日,联合国大陆架界限委员会表示,该委员会下属的一个工作小组已经着手处理日本提出的南太平洋大陆架延伸申请。中方已向联合国正式提交反对意见。



二、海上博弈升级



自2010年下半年以来,美、俄、日、韩等频繁在东亚海域举行军演,各国海上战略博弈更趋激烈、诡谲,海上安全格局正面临深刻调整。



(一)美海洋战略重心转加速向东亚转移。美将2011年作为重返亚洲的“关键年”,新版“国家军事战略”与“2011年海军作战部长指南”高度关注亚太安全事务。自2010年美宣布“南海事关美国家利益”后,加紧海上军力调整,大规模扩建关岛基地,强化第一岛链对东亚海域的监控、封锁,将维护东亚海上霸权作为亚太战略的关键环节。此外,美还加紧强化与日、韩、澳海上军事同盟,建立美、日、印海上安全定期协商与政策联动机制,推动日韩签署军事情报共享合作协定。

   

(二)海上摩擦不断,局势时有紧张。域外大国加紧介入与区内固有矛盾发酵,使亚太海洋新旧热点问题相继迸发,导致地区安全格局持续动荡。中日“撞船事件”再次引发钓鱼岛归属争端。朝韩北方岛屿、海域争端升级,“天安号”、“延坪岛事件”招致美、韩、日冷战后最大规模海上军演。日俄围绕“北方四岛”主权问题口水战骤紧,俄将四岛纳入远东地区2025年前社会经济发展规划,加紧推进四岛开发。此外,俄在东亚海域举行大规模军演,拟在南千岛群岛配备两艘“西北风”级两栖攻击舰,除防日武力夺岛外,也有意染指东亚海上“安全事务”。自北极航道开通以来,已有多艘商船经白令海峡往返于欧亚港口之间。俄高度重视北极航道的战略、经济价值,有意投棋布子,控制战略通道。南海周边国家联合对我,形势紧张、急迫。在此情况下,各主要力量加紧海上战略博弈。日拟实施“领海警备”新方针,增强海上保安厅在“争议海域”的“执法权限”。韩积极筹划成立负责韩朝争议海域防务的西北海域司令部。越宣布将与俄共建金兰湾。菲律宾与美加紧海空合作,重点强化菲海军监控南海的能力。东亚海域已成为各主要战略力量角逐的重要舞台。



■相关链接:中日“撞船事件”



2010年9月7日,福建省渔船“闽晋渔5179”号在中国钓鱼岛海域作业时,遭到日本海上保安厅舰只的非法阻拦,导致中国渔船与日海上保安厅舰只相撞。日方强行登上中国渔船,扣押包括中方船长在内的15名船员,并拟以日本国内法起诉中国船长,借以表明对钓鱼岛的实际管辖权。事件发生后,中国政府多次对日交涉,要求日本立即放人。国内民族也群情激愤,多个城市出现抗议声浪。日国内右翼势力借机煽动反华情绪,冲击我驻日使领馆,围攻、威胁我在日旅游人员。9月25日,日方迫于压力,释放中方船长。中日“撞船事件”使两国政治、经济以及民间交流受到巨大冲击和影响。



(三) 国际海洋秩序加速调整。一是发展中国家内部的分化日趋严重,难以再现共同争取海洋权益的局面。历史上,围绕划分200海里专属经济区的权利,发展中国家曾经团结一致,同发达国家展开了长期的外交斗争。然而进入21世纪以来,伴随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体系的深入实施,外大陆架划界与专属经济区划界工作日益深入,为了在利用海洋资源和发展海洋经济上占得优势,发展中国家彼此之间的分化、斗争明显加剧。当前,大部分划界争端都发生在相邻、相向的沿海发展中国家之间。发展中国家间的海洋权益之争已经成为国际海权竞争的热点之一。



二是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在海洋问题的合作、斗争加速向纵深发展。一方面,双方在一系列原则性问题上仍存在深刻矛盾、斗争,反遏制、反海洋霸权仍是发展中国家海洋战略的主要内容之一;另一方面,伴随发展中国家内部分化的加剧,一些发展中国家为了在海洋竞争中获取主动,有意借助域外海洋大国的力量,增加外交筹码。近年,越南、马来西亚、菲律宾等国有意在南海问题上与美国形成“利益捆绑”,制衡于我。2010年,美国以对越关系正常化15周年为由,加紧拉拢越南。美国务卿克林顿称越是“伟大国家”,总统奥巴马承诺“将把两国关系推向更高层次”。美越举行副防长会晤,美邀越高官参观航母,并派舰停靠越海军重镇岘港市,美海军官员拜会越海军第三战区司令部。此外,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在海洋环境治理、打击海盗、反走私等跨国性问题上面临的共同挑战也有所凸显,加强彼此合作的紧迫性、必要性增加,以往在海洋问题上泾渭分明的阵营划分有所模糊。



三、加速国际海权竞争的多重因素



1982年12月10日,第三次联合国海洋会议在牙买加签署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该《公约》包括一个序言、17部分共320条,另外还有9个附件。本次会议就包括诸如领海、毗连区、大陆架、专属经济区、国际海底、公海、群岛制度、岛屿制度、海洋环境保护、海洋科学研究以及发生争端的解决方法等一系列有关海洋的法律制度问题展开了辩论,有时甚至是针锋相对的斗争。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海洋大国与海洋小国、沿海国家与内陆国家、资源输出国与资源消费国在会议上,都想得到更多的海洋权益。



■相关链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各国可管辖的海域



包括内水、领海、毗连区、大陆架、专属经济区几个层次:

内水是指一国领海基线向陆一侧的海域,属于国家领土的一部分,不存在争议,如我国渤海。



领海是指一国陆地领土或内水相临接的海域,宽度最大为12海里,同样受国家主权支配和管辖。



毗连区是指连接领海并在领海之外具有一定宽度的海域,宽度从领海基线算起不超过24海里,沿海国在毗连区只有特定的管辖权。



大陆架又叫“陆棚”或“大陆浅滩”,它是大陆向海洋的自然延伸,通常被认为是陆地的一部分,是指环绕大陆的浅海地带。大陆架含义在国际法上,指邻接一国海岸但在领海以外的一定区域的海床和底土。沿岸国有权为勘探和开发自然资源的目的对其大陆架行使主权权利。



专属经济区是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沿海国有权在其毗邻领海外,从领海基线量起最大宽度不超过200海里的特定法律制度的海域,沿海国对该区内的水覆水域、海床和底土的自然资源(生物和非生物)的勘探和开发、养护和管理的主权权利等,对人工岛屿、海洋科学研究和海洋环境保护拥有管辖权。其他国家在该区内的航行、飞越、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不受限制。



客观地说,这部联合国海洋法,是人类历史上迄今为止最为全面、最为完整的海洋法典,被世界各国广泛誉为“海洋宪法”。它的生效实施,标志着新的国际海洋法律制度的确立和人类和平利用海洋、全面管理海洋时代的到来。然而,《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自1967年开始筹备谈判,到1982年签署和1994年生效实施,至今已经历40多个年头。随着国际政治、经济格局的新变化,《公约》的局限性也逐渐显露出来。



首先,国际海洋规约体系严重缺失。《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对划界原则的规定过于笼统、模糊,使一些国家以此在划界中谋取更大权益。《公约》是各方海洋利益长期斗争妥协的结果,早在谈判签订过程中即留下许多模糊空间,虽然尽可能照顾了各方利益主张,但也埋下了引发日后海洋争端的隐患。主要表现为专属经济区与外大陆架划界问题上“中间线或等距离原则”与“公平原则”的矛盾。长期以来,主张“中间线或等距离原则”的日本、英国、意大利等国家认为,海洋法中的“公平原则”概念模糊、难以在实践中细化应用,而等距离本身即是“公平原则”的体现。法国、阿根廷等国家则强调“公平原则”是海洋划界中的基本原则,等距离只是一种划界方法,且只有在能够导致公平解决争端的情况下才能适用;海洋划界还必须考虑大陆架自然延伸等地理特征与历史文化传统。面对各国在划界原则问题上的严重分歧,《公约》第74条第1款与第83条第1款,对海洋划界原则进行了模糊处理,未提使用“中间线或等距离线”划界,也未提“公平原则”,仅用公平解决的表述加以替代。这种对划界原则笼统、含糊的界定,必然导致各国对划界原则的不同理解和运用,成为引发、加剧海洋争端的根源。不过,自从1945年“杜鲁门宣言”提出大陆架制度以来,国际社会也有通过双边谈判自行解决海域划界争端的成功案例,这种做法不仅解决了当事国之间的管辖海域纠纷,维护了当事国权益,也维护了《公约》的权威,对国际海洋法发展产生了一定的推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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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12-2 22:07:44 | 只看该作者
■相关链接:国际海洋划界的典型案例



1、北海大陆架案。北海位于大西洋东北部,面积约57万平方公里,蕴藏着丰富的石油天然气资源。周边国家主要有丹麦、荷兰和德国。丹麦和荷兰主张采用等距离方法划界。由于德国的海岸向内凹进,采用等距离的方法划界将使德国被封闭在丹麦、荷兰的海域之内,大陆架面积将最少,无缘于北海中部的油气富集区。因此,德国主张根据三国大陆架的具体情况,使每个沿海国都能得到公正而公平的份额。1969年,国际法院支持了德国的主张,判决丹麦,荷兰和德国大陆架的边界,应当根据公平原则,通过协议划定,使构成其陆地领土自然延伸部分的大陆架区域归其所有。这样,德国的大陆架得以延伸到北海中部。



2、缅因湾划界案。缅因湾位于大西洋西部,是美国和加拿大之间的一个半封闭海湾,鱼类资源丰富。两国渔民的竞相捕捞,造成渔业资源的过度开发。在划界谈判过程中,双方的主张相去甚远。在谈判未果的情况下,美加两国政府一致同意把争端提交国际法院,请法院为他们划出一条既划分大陆架又划分渔区的分界线。国际法院认为,这样的单一界限应该从地理上寻求划界标准。于是按照两国海岸的海洋投影重叠部分进行划分,然后以辅助标准对不公平之处进行调整。最终的界限基本位于两国各自主张线的中部。



3、俄罗斯与挪威巴伦支海划界案。2010年4月,俄罗斯与挪威就达成巴伦支海划界问题达成协议。巴伦支海位于斯堪的纳维亚半岛东北,是北冰洋的边缘海,其大陆架浅海海底蕴藏大量的油气资源,且便于勘测开发,是俄挪重要的油气远景开发区域。争议海域的什托克曼凝析气田已探明天然气储量3.8万亿立方米,凝析油3700万吨,开发潜力巨大。挪威主张按“中心线”原则划分,俄罗斯则坚持以1926年苏共中央确定的西部边界为依据,由此产生17.5万平方公里的争议海域。1970年两国开始谈判,1975年达成暂停勘探、开采争议海域油气协议。1976年,双方签署6万平方公里海域捕鱼活动的《灰区协定》。1991年苏联解体使谈判一度中断。1992年双方就争议海域北部和中部划界达成初步协议。2007年,双方达成位于巴海南部的瓦兰格尔峡湾外部划界协议。2010年,双方终于作出“历史性”让步,挪放弃“中间线”原则,俄也不再坚持西部边界的依据,双方同意将17.5万平方公里的争议海域分成大致相等的东西两部分,西侧归挪,东侧属俄,由此长达40年的纠纷宣告结束。



其次,对各国使用专属经济区的权限没有明确界定,引发国际争端。由于海洋法公约在签署、实施过程中,为平衡各方利益,对专属经济区、大陆架的法律地位未进行明确界定,只将其认定为介于公海与领海之间新的海洋管辖区域与机制。既承认濒海国拥有200海里的主权权利,也要求濒海国“适当顾及他国权利”、尊重他国航行飞越自由。这种试图照顾各方利益诉求的做法,使一些海洋大国趁机在濒海国专属经济区内大肆搜集别国情报,致使近年来围绕专属经济区使用权的海洋争端明显增多。



2008年3月8日,美国海军监测船“无瑕号”违反有关国际法和中国法律法规的规定,未经中方许可在南海中国专属经济区从事情报收集活动,遭到中国船只的阻拦。中方就此也向美方提出抗议,要求美立即停止有关活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再次发生类似事件。隶属于美国海军的“无暇号”海洋监测船,未经中国允许私自在中国专属经济区进行非法测量和侦测活动,不属于无害通过。根据《国际海洋法公约》第十九条关于无公害通过的解释:外国船舶在沿海国领海内进行任何目的在于搜集情报使沿海国的防务或安全受损害的行为、进行研究或测量活动、与通过没有直接关系的任何其他活动,其通过即应视为损害沿海国的和平、良好秩序或安全。针对非无公害通过行为,该公约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沿海国可在其领海内采取必要的步骤以防止非无害的通过。



第三,公海使用与保护机制不健全。尽管海洋法公约为公海的使用与保护提供了一个有益的法律机制框架,但并未进行更明晰的界定与安排。一是渔业资源的保护问题。由于目前海洋法公约对公海渔业资源的保护只限于笼统的原则规定,缺少更具体细化的法律规定,从而使公海的无序捕捞愈演愈烈。一半以上的公海渔场面临过度捕捞的危机。



二是环境保护问题。目前,国际社会仅在南太平洋、东北大西洋、地中海和中太平洋海域达成区域性环保协议。而在其他海域,国际社会至今未能达成对污染行为进行有效治理的协议,以至造成近年来公海污染与酸化问题严重。一些国家甚至将公海作为处理、倾倒垃圾的场所,使公海水质严重退化。2011年3月11日,日本东北部地区发生里氏9.0级地震,并引发巨大海啸,地震还导致福岛核电站发生核泄漏事故。日本在未事先通知近邻国家的情况下,将1万多吨核反应堆冷却用高辐射污水直接排入大海,造成海洋污染,遭致韩、俄等国的强烈抨击。日本的做法违法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对此,中国要求日本政府高度重视此事对海洋环境特别是周边国家的影响,严格遵守有关国际法,切实采取有效防控措施,及时、全面、准确通报有关情况。根据美国家生态分析及合成中心的研究报告,当前全球41%的海域因人类活动遭到污染,且这一趋势未来还有进一步加速的可能。



四、维护、拓展中国的海洋权益



中国位于太平洋西岸,拥有漫长的海岸线,属于陆海兼备的国家。这一地理特征,决定了海洋构成中华民族的半壁江山。然而,曾几何时,我们一直把海洋视为天然屏障,海洋把中国与世界隔绝开,更谈不上主动开发海洋、利益海洋。长期以来,受传统“陆权至上”思想的束缚,我们的海权意识薄弱,与海洋强国相比还有较大差距。作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我们在国际海洋政治中的话语权还很少,影响力有限,海洋权益的维护与拓展并不充分,这与我们国家的综合实力极不相称。从现实看,一方面,海洋对中国经济、社会发展所发挥的作用不断增大;另一方面,中国所承受的海上安全压力明显增大。一些周边邻海国家或伺机蚕食我传统海域,巩固既得利益,或与域外大国搞利益捆绑,合作开采我油气资源,美等西方国家也伺机插手我海洋事务。中国维护海洋权益与建设和谐周边的外交努力面临重大挑战。



(一)中国传统海域频遭周边国家侵蚀。进入21世纪以来,随着《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有关专属经济区、大陆架划界问题条款的深入实施,中国周边国家掀起了新一轮海域“划界”热潮。目前,中国与多个海洋相邻国、海洋相向国存在潜在或现实争端,范围涉及东海、黄海、南海三大海域300多万平方公里,占中国所辖海域的一半以上。特别是近5年来,伴随联合国对外大陆架划界申请的审议日趋深入,日本、越南、菲律宾、马来西亚等周边国家利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相关条款仅笼统规定大陆架、专属经济区划分原则,未能充分照顾相关国家所拥有的历史性海洋权利的漏洞,采取各种方式加紧侵蚀中国的传统海域,试图以既成事实迫使中国做出让步。从20世纪五六十年代开始,特别是七十年代至今,南沙群岛露出水面的大部分岛礁被周边国家侵占。越、菲、马等国先后以不同的理由宣布了各自的海域范围和矿区范围,掠夺南海油气资源。越南、菲律宾、马来西亚三国还对南沙岛礁实行军事占领。越南是上述国家中唯一提出对南沙群岛拥有全部主权的国家,也是唯一提出拥有南沙主权“历史依据”的国家。截至目前,位于南海“断续线”内中国传统水域中的44多个南沙岛礁被侵占,其中,越南占29个,菲律宾占9个,马来西亚占5个,文莱占1个。



■相关链接:域外国家开采我南海油气资源状况



英、法、加等西方国家普遍重视东亚海域的经济价值,不断加大对该地区海域油气资源开发的技术、资金支持力度,与南海周边国家“利益捆绑”程度也不断加深。截至2009年,在美、俄、法、加、英等国积极参与下,南沙海域被划分为上百个油气招标区。目前,在南海拥有石油承租权并从事石油勘探和开采的国际公司超过200家,年产量超过2000万吨。



(二)美国强化对我周边海洋问题的渗透和干预态势。自2010年下半年,美韩、美日接连在我黄海和东海海域举行军演,美派出“乔治?华盛顿号”航母驶入黄海腹地。尤其是12月份的美日军演双方共出动4万多名官兵、60艘战舰、400架战机,其规模之大史上未有,针对中国态势明显。自2011年初,美国接连与韩日举行“关键决心”、“秃鹫”等多场海上军演,大幅提升演习规模和频率,试图使航母进出我周边海域“常态化”。如果不是日本发生了大地震,美、日、印还打算2011年4月份在冲绳海域举行代号为“马拉巴尔”的海上联合军演,针对中国意图明显。预计到2014年,美海军部署在亚太的弹道导弹核潜艇将达20多艘,60%的核动力攻击型潜艇和航母将部署在太平洋舰队。



(三)海上通道安全面临严峻考验。伴随经济全球化及我“走出去”战略的深入实施,中国对海上通道安全的关注程度日益增加。目前,中国80%以上的外贸需经海上运输,90%以上的进口石油需走海路。其中,马六甲海峡、直布罗陀海峡、霍尔木兹海峡、曼得海峡和龙目海峡,已经成为中国对外贸易的重要运输通道。特别是随着中国对能源、资源的需求不断增长,从中国大陆出发,途经台湾海峡、南海、印度洋,前往中东、北非的航路安全日益重要。据统计,每年经过亚丁湾开往我国的船只多达4000至5000艘,居各国之首。但中国在维护海上通道安全过程中,也面临着一系列制约因素:

一是中国对维护海洋通道安全的政策准备、能力建设仍处于初级阶段,与美日等发达国家相比存在较大差距。从中国军队现有海空装备水平来看,尚不具备进行大规模远程投送的能力,难以完全依靠自身力量有效维护海上通道安全。从外交现状来看,我与重要通道沿岸国家的合作、协调机制建设也严重滞后。



二是当前中国海外运输线大多经过海上冲突、危机频发地区,安全形势不容乐观。中国60%的进口能源需经过全球公认的海盗频发地区,如东南亚、红海和亚丁湾等重要海域。由于索马里海域海盗活动日益猖獗,联合国安理会于2008年12月通过1851号决议,授权有关国家和国际组织向索马里海域派遣军队打击海盗。截止目前,中国已向索马里海域派出第八批次海军护航编队,完成3000多艘中外船舶的护航任务。但由于护航海域面积过大、国际协调不足等原因,海盗问题始终困扰着国际海上通道安全。



三是远洋航运能力不足,难以适应不断扩大的对外贸易需求。尽管中国目前远洋航运能力发展很快,但仍然难以满足迅猛增长的海外贸易。航运队伍建设也相对落后,缺少有经验的航运人员。大规模远洋运输往往不得不雇佣外籍船员,甚至外籍船队,保障远洋运输安全的能力尚显不足。



(四)台海两岸分立的政治现实,影响中国海上安全维护与海权拓展。台湾问题的走向始终与中国海权的维护、拓展密切相关。从地缘位置上看,台湾岛不仅是中国大陆进出西太平洋最重要的战略“门户”,也是扼守西太平洋南北航线的要冲,守住台湾海峡即可切断从菲律宾到日本、朝鲜半岛的航线,也可使中国海军冲破美日“第一岛链”的封锁。由于台湾临近钓鱼岛,台海局势的发展也深刻影响着中日东海划界、钓鱼岛问题的走向。此外,台湾当局至今控制着南沙群岛中最大的岛礁太平岛,该岛作为南沙群岛中唯一有淡水资源的岛屿,在军事上具有重要价值。两岸长期分立的现状却对中国海洋权益的维护带来了不利影响。



当今时代,任何国家的安全理念都不再局限于本土安全,也决不能着眼于主权管辖范围内的领海、领空,海上通道、能源供给线和公海航行安全也应是国家安全的内涵,各种要素应构成一个立体的概念。随着中国外向型经济模式的确立,国家安全观念将有一个质的变化,必然从本土扩展到本土以外。结合中国版图的实际状况看,我国东部辽阔的海疆,决定了我国的安全战略必须高度重视海权在国家安全中的地位和作用。从20世纪后半期到21世纪初,国际社会的海洋之争主要是海洋权益之争。虽然国际社会的有关法规、舆论能够起到一定作用,但从目前解决海洋之争的实践看,在诸多手段中起决定作用的仍然是海权。在陆地疆域基本确立、海洋分割尚在继续的情况下,拥有海权,哪怕是一定水域的海权,就会拥有更多的物理空间,这对于一个国家维护其海洋权益十分有利。



令人欣喜的是,中国社会海权意识迅速萌发。尤其是进入21世纪以来,“强于世界者必先盛于海洋,衰于世界者必先败于海洋” ,已成为社会各方的共识,把我国建设成海洋强国的呼声越来越高,对海上通道及海权的需求成为中国对外战略的重要选择。在当今的国际舞台上,对任何国家而言,没有海权的政治是脆弱的,没有海权的国力更是难以持久。随着中国与世界经济一体化趋势不断加深,中国从来没有像现在这样倚重海洋。海洋不仅成为中国未来发展的重要依托,也将大大拓展国家安全的内涵。作为一个负责任的经济、政治大国,中国的海洋战略不仅要为走向海洋、利用海洋提供理论支撑,还要体现和平与发展的时代特征,充分展示全球化背景下经略海洋的构想:



首先,从战略高度认识海洋重要性,加快构建新时期中国海洋战略。进入新世纪以来,伴随中外关系历史性变化,中国对外交往的广度和深度空前拓展,海洋对中国政治、经济活动的重要性与日俱增,海洋已经成为影响中国可持续发展的关键性因素。然而,面对海洋重要性的提高,中国的海洋战略构建却相对滞后,海洋理论亟待充实。为实现在2010至2020年建成海洋中等强国的战略目标,中国应充分借鉴美、日、俄等传统海洋强国经验,力争用10年左右时间初步完成国家海洋政策法规体系。



其次,以建设“和谐周边”为指向,遵循睦邻、富邻、安邻的方针,积极参与周边海洋事务。尽管历史上海洋强国的崛起都伴随着对外战争,然而在21世纪的今天,中国的海洋发展战略应充分体现时代特征,走出一条有别于西方海上霸权的发展道路,即在“和谐世界”理念的指引下,通过国际协调、合作以及自身“内涵式”发展,实现对海洋的开发与利用。今后相当长一个时期,中国面临的周边海洋形势仍会比较复杂,个别国家蚕食我海域的活动不会停止。在此情况下,中国应继续坚持“主权属我、搁置争议、共同开发”的方针,依照先易后难、循序渐进、突出重点、有所作为的原则,逐步缓解、解决争端,把中国周边海域建设成合作、友谊与和平之海,力争在区域海洋机制建设中发挥主导作用。加强与主要海洋大国在军事、海洋科研、保护及资源开放等方面的协调合作,避免战略误判、消除疑虑,为中国走向海洋、利用海洋营造和谐的国际环境。特别要以维护海洋通道安全为着力点,推进与相关国家的合作。以台湾海峡、马六甲海峡、孟加拉湾、巴基斯坦、波斯湾、红海沿岸沿线为重点,增加在交通枢纽及航线附近港口的立足点和准入权。通过灵活的双多边合作,提升经营远洋、远海的战略能力。



第三,要加大对联合国海洋相关组织的工作。加大与联合国大陆架界限委员会、国际海洋法法院等国际组织的的信息交流,积极宣传中国在海域划界、资源开发等重大问题上的立场和主张。积极参与《联合国海洋法》体系的讨论与修改,参与、引导有关规则的制定,更好地为维护拓展国家海洋权益服务。



第四,充实海上力量,打造综合防护体系。国内外历史经验、教训证明,拥有强大的海上力量是顺利实施国家海洋战略的先决条件。在新的时代背景下,中国建设海洋中等强国的目标,必须坚持促进海洋经济建设与加强海洋国防建设协调发展的方针,遵循海洋硬实力和软实力并行推进的原则。在坚持和平、合作利用海洋的前提下,继续完善边海防危机管理,加快海空武器装备研制与更新换代,适度发展现代化“蓝水海军”,打造中等规模的航母编队,确保战略威慑,有效维护中国的海外利益。(作者为中国现代国际关系研究院研究员、海洋战略研究中心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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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2-5 18:17:18 | 只看该作者
国际海权的战略竞争与博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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