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完善听证制度。听证制度是正当程序原则的产物,但一开始只注重程序本身。重要决定必须经过这一环节,以让当事人陈述自己的意见。美国行政法上讲公民的基本的程序权利是被通知和表达意见(the right to be notified and to be heard),差不多就是我们讲的知情权和表达权。如果仅仅如此还是不够的。因为你可以表达你的意见,但行政机关完全可以不重视,不采纳。因此,现在有的法律明确规定,如果不采纳,必须要书面答复当事人,并且指出明确的法律依据。此外,凡一切可能影响人民切身利益的决定和行为,都必须举行听证会,公开听取意见,并认真研究这些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