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学与国际关系论坛

 找回密码
 注册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扫一扫,访问微社区

查看: 4|回复: 0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广西拟立法明确艾滋病感染者有告知伴侣义务

[复制链接]
跳转到指定楼层
1#
发表于 2012-2-6 11:42:28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本报记者莫小松
  记者近日获悉,《广西壮族自治区艾滋病防治条例(草案审查稿)》经自治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有望提请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审议。除了“艾滋病人滋事要承担法律责任”之外,草案审查稿明确,今后艾滋病检测将采用实名制,艾滋病感染者有义务将病情告知伴侣。
  截至2011年12月底,广西艾滋病感染者和病人数在全国排名第二,远高于全国平均水平。过去,广西推行的艾滋病患者匿名就诊制度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保护病人的隐私,但同时也带来相应的安全隐患——大多数接受艾滋病检测的人在检测时使用假名字,有的患者在被检测出感染艾滋病后立即“蒸发”,不仅影响到疫情的准确统计,也影响到政府以及相关部门对艾滋病防治工作进行决策部署。
  针对这种情况,草案审查稿最大的亮点之一,就是规定了艾滋病检测实名制,要求受检测者应当向检测机构提供本人姓名、身份证号、现住址等真实信息,而检测机构应当为受检测者保守信息秘密——未经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不得公开艾滋病感染者的姓名、住址、工作单位、肖像、病史资料以及其他可能推断出其具体身份的信息。
  有观点认为,实行检测实名制会吓跑艾滋病感染者,不利于开展疫情监测。自治区防艾办有关负责人表示,实名制能对艾滋病传播进行有效的监控,做到对艾滋病病人或者感染者进行一对一的随访就医,也有利于疾控机构对疫情的准确统计。此外,目前已有相应的规定来规范医护人员的行为,患者不必担心泄露隐私。
  丈夫感染了艾滋病,应不应该告诉妻子?现实中,有的感染者因为担心受歧视等问题,往往对身边的人隐瞒病情。
  草案审查稿明确规定了检测结果告知义务和授权告知:对确诊的艾滋病感染者和病人,医疗卫生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及时将其感染或者发病的事实告知本人;艾滋病感染者和病人应当将感染艾滋病的事实及时告知配偶和与其有性关系者,或者委托疾控机构代为告知;如不告知,疾控机构有权告知其配偶和与其有性关系者,并提供医学指导。
  “得知自己感染艾滋病后,最好三天内就告知配偶。”自治区防艾办有关负责人说,外省的做法是,如果过了时间还不说,那艾滋病防控部门就会采取措施。“告知其实就是最大限度地保护配偶和孩子,让对方有防范措施。与此同时,患者自己也要约束自身行为,为接受抗病毒治疗赢得时间。”这位负责人表示。
  据了解,广西艾滋病病毒新发感染者中有87%是通过性途径传播的。为规范住宿、娱乐、休闲保健等服务业的防控责任,草案审查稿特别从五个方面规定了综合预防干预措施:一是服务业的经营者、管理者应当在营业场所内放置安全套或者设置安全套发售设施;二是有义务配合公安机关、卫生行政部门,对有高危行为的人群进行检测和干预管理;三是定期组织直接为顾客服务的服务人员进行包括艾滋病检测项目的健康检查;四是不得安排未取得健康合格证明的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五是取得健康合格证明从事服务工作的人员,工作时应当随身携带健康合格证明,接受公安机关、卫生行政部门的检查。
分享到:  QQ好友和群QQ好友和群 QQ空间QQ空间 腾讯微博腾讯微博 腾讯朋友腾讯朋友 微信微信
收藏收藏 转播转播 分享分享 分享淘帖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Archiver|小黑屋|中国海外利益研究网|政治学与国际关系论坛 ( 京ICP备12023743号  

GMT+8, 2026-7-29 20:16 , Processed in 0.078125 second(s), 25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2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