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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杨箕村改造纠纷判村民限时交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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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3 10:02:27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村民对法院的一审判决不服,表示要上诉。

有村民到法庭旁听判决。


  16宗案件一审集中宣判 部分村民不服仍将上诉
  文/记者练情情 实习生吴振鹏 通讯员越法宣 图/记者黎旭阳
  继2011年11月17日实施强制搬迁,备受民众关注的广州市杨箕村“城中村”改造纠纷近日有了新进展。昨日上午,广州市越秀区法院对杨箕村改造的16件宅基地纠纷案件进行了集中公开宣判。16宗案件均判令被告村民在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将房屋腾空交给原告杨箕股份合作经济联社,同时搬迁到原告提供的过渡房。
  据法院介绍,此次宣判的16件案件均是杨箕股份合作经济联社与杨箕村民之间的宅基地纠纷。尚余1件租赁纠纷案件正在审理当中。至此,杨箕村拆迁纠纷的诉讼一审已基本完毕。
  在杨箕股份合作经济联社状告部分村民宅基地纠纷案中,杨箕股份合作经济联社方面认为,杨箕股份合作经济联社对杨箕村整体改造工程具有合法管理的权利,此次旧村改造系惠及全体村民的重大事项,涉及全体村民切身利益和公共利益,部分村民耽误回迁时间,对广大村民合法权利造成消极影响。涉案村民则认为杨箕股份合作经济联社拆迁和补偿程序不合法。
  记者发现,多起诉讼的原告均为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南街杨箕股份合作经济联社诉,而被告则为个别村民。这些杨箕联社提起的诉讼中,被告大多采取不参加答辩、不参加开庭和宣判、不签收判决书的对策。
  越秀区法院民庭许庭长介绍,杨箕村拆迁35件诉讼案中,村民主要的诉求集中在四个方面:一是村民认为拆迁程序不合法;二是对村民违章建筑的赔偿问题;三是要求拆迁必须具备拆迁许可证;四是称自己没有接到拆迁通知。
  “按照国家相关法规,只有国有土地的性质在拆迁时才需要拆迁许可证,农村集体土地并不适用。”许庭长说。
  法院:联社收地合法
  法院认为,杨箕村范围内的宅基地属杨箕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杨箕村民对涉讼土地上的房屋享有所有权,但对所占用的宅基地仅享有使用权。杨箕股份合作经济联社有权要求依照法律规定收回集体土地,是合法的诉讼主体。
  杨箕村整体改造符合公益事业建设的目的。杨箕村召开股东代表大会对整体改造方案包括补偿安置方案进行表决通过,程序上并无不当。杨箕股份合作经济联社要求收回房屋占用的集体所有的宅基地符合法律规定,因土地与房屋不可分割,涉讼宅基地使用权被收回后,村民的房屋亦应一并交给杨箕股份合作经济联社。
  部分村民称程序不合理
  昨天到场听宣判的杨箕村村民只有五人。法官宣判完毕后,五人情绪激动,迟迟不肯在判决书上签名,称拆迁过程存在许多不合程序的地方,一定会上诉。
  涉案村民并不太愿意接受媒体采访。家住杨箕村泰兴直街的村民刘先生对法院的判决感到非常不满意,他认为杨箕村在拆迁过程中程序出现了很多问题,“拆迁肯定要经过我们全部人的同意的,赔偿这些问题也要事先谈好,但现在我们连什么时候回迁、回迁的面积是多少、建筑材料是什么、楼层的层数是多少都不知道。施工单位的拆迁许可证也没有。”
  刘先生说:“我们还住在杨箕村,屋子还没被拆迁,水电没有断,但现在没有活干也没有房租,原来也是靠房租维持生计的。现在生活过得很艰难。我们肯定不服这个判决的,一定会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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