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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欠缴社保 经办机构可从银行账户划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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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16 10:32:57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晨报讯(首席记者 姜葳)国务院法制办昨天起就《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相比于此前的《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新草案对未按时足额缴费的用人单位首次明确了一系列强制措施,包括发送催告书、通知银行划拨、经担保协议延期缴费等。
根据今年7月1日起实施的《社会保险法》,人力社保部就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拟定新规:社保经办机构拟于用人单位欠缴保费之日起10日内发出《限期补缴催告书》。用人单位逾期仍未补缴的,社保经办机构可依法查询其存款账户,并由所属社保行政部门作出划拨决定,通知开户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划拨社保费。如账户余额少于应缴保费的,社保经办机构可要求该用人单位以抵押、质押的方式提供担保,签订最长不超过6个月的延期缴费协议;用人单位未提供担保的,或者担保期满仍未能清偿保费的,可申请法院拍卖财产抵缴保费。
此外,征求意见稿还将原办法规定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三项保险,扩大为全部五项社会保险。在参保主体上,不仅包括了原办法规定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还根据制度发展,将以个人身份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以及城乡居民养老、医疗保险制度的个人纳入本规定。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12月15日。分享到:  已转播  78 相关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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