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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委首开反垄断罚单续:两家被罚药企实为一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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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15 14:48:35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局相关负责人14日宣布,山东潍坊顺通医药有限公司和潍坊市华新医药贸易有限公司非法控制抗高血压药复方利血平原料药,哄抬价格、牟取暴利,链接标记被没收非法所得和罚款逾700万元[/url]。
  垄断原料药国内销售
  复方利血平是列入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的抗高血压药,全国目前有上千万高血压患者长期依赖此药,年消费量约为80亿-90亿片。目前我国仅有两家企业正常生产复方利血平的主要原料药盐酸异丙嗪。
  今年6月9日,山东顺通和山东华新分别与两家盐酸异丙嗪生产企业签订《产品代理销售协议书》,垄断了盐酸异丙嗪在国内的销售。协议书主要内容有:山东顺通和山东华新分别独家代理两家企业生产的盐酸异丙嗪在国内的销售;未经过山东顺通、山东华新授权,这两家企业不得向第三方发货。
  控制货源后加价销售
  发展改革委称,山东顺通、山东华新控制原料药货源以后,立刻将销售价格由每公斤不足200元提高到300元-1350元不等。多家复方利血平生产企业无法承受,被迫于今年7月全面停产,目前仅靠库存向医疗机构维持供货,市场已经出现供应紧张的情况。
  两药企被重罚700万
  发展改革委相关负责人表示,山东顺通和山东华新两公司的违法行为情节严重,性质恶劣,依据《反垄断法》的规定,责令上述两公司立即停止违法行为,解决与盐酸异丙嗪生产企业签订的销售协议;对山东顺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合计687.7万元,对山东华新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15.26万元。
  发展改革委相关负责人强调,经营者应该严格遵守《反垄断法》、《价格法》等法律法规,不得滥用垄断地位,实施价格垄断行为,排除、限制竞争,哄抬价格、牟取暴利,损害消费者利益。
  新华社北京11月14日电
  ■ 内幕解读
  相互持股,两家企业实为一家
  发改委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局副局长李青介绍,实际上他们两家签的协议一字不差,连标点符号都是一样的,就是说它这两家企业完全是同步行动的,何况顺通的第一大股东是华新的实际控制生产经营的老总,就是顺通第一大股东到华新当实际控股生产的副总经理,而华新总经理家里有变故,不参与生产经营活动。通过互相持股,山东顺通和山东华新实际上就是一家公司,通过这份看似合理的合同让两家公司垄断了复方利血平主要原料药盐酸异丙嗪在国内的销售。
  在国家发改委的调查中,这两家公司还试图要求下游复方利血平的生产企业签订2600元每公斤的合同要约。据初步测算,如果原料价格果真涨到了2600元,那么原来七八块钱一瓶100片的便宜药,仅成本就会达到四十多元,售价更是难以想象。这不仅将给患者带来沉重的负担,也会给国家造成损失。
  据介绍,我国反垄断法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2011年1月4日,针对价格垄断,国家发改委曾开出罚单:浙江省富阳市造纸行业协会因组织经营者达成白板纸价格垄断协议,被处以50万元罚款。
  据中央人民广播电台
  第一反应
  与新闻赛跑
  I Yi Fan Ying
  对于此次反垄断处罚,法律界人士表示,对垄断企业的处罚最高可达其上年度营业额的10%。记者 张恒
  法律人士解读700万元罚单
  垄断最高可罚
  上年度一成营业额
  巨额罚单较为罕见
  公开资料显示,潍坊顺通医药有限公司位于潍坊市苗圃一路一号,而潍坊市华新医药贸易有限公司位于潍坊市奎文区。昨天,记者致电两家公司,工作人员均以不知情或领导不在为由,对受罚一事不予回应。
  北京市律师协会消费者权益法律事务专业委员会主任邱宝昌律师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反垄断调查难度是很大的,所以反垄断法实施几年来,处罚的案例比较少,像山东潍坊两家企业被罚近700万元的数额,确实属于比较巨大。
  邱宝昌律师介绍,对于处罚数额,2008年起施行的《反垄断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经营者违反《反垄断法》,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照此计算,潍坊两家企业被处以数百万元的罚款也就不足为奇了。
  更重要的是保障竞争
  山东省消协法律支持中心副主任王致远表示,继前段时间提出对部分电信企业展开反垄断调查后,国家又对潍坊这两家垄断原料药的公司处以总计数百万元的重罚,这表示了国家在反垄断方面的决心和魄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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